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玉林与被害人刁某均在龙某洗马镇平坡村顺岩河河段从事网箱养鱼。被告人潘玉林因其妻被刁某骚扰而怀恨在心,2017年5月23日18时许,当其驾驶渔船经过刁某放置的网箱河段时,由于机器故障,渔船随风漂至刁某放置的网箱旁边,趁附近无人之机,潘玉林用放在船上的剪刀将刁某靠河道面的五个网箱破坏,导致网箱中饲养的白鲢、花鲢流失。经鉴定,被害人刁某的损失为371579.2元。
庭审中,被告人潘玉林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刁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刁某人民币十四万元,且已当庭兑现,取得了刁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剪刀)照片、人口信息、被害人刁某陈述、证人兰某、莫某、袁某1、袁某2、方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