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3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会务会展服务等。被告上海跃橙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会务服务、人才中介等。被告孙静自2015年4月起在原告处工作,负责向客户提供兼职人员。
原告与被告孙静于2015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规定,无论是否离职,员工均不得泄露原告的商业机密。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泄露、传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透露商业秘密。若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害,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商业秘密包括公司的经营信息,与生产、产品、客户、市场有关的业务函件、客户名录、价格政策、采购及销售渠道……。原告提供给被告孙静阅读的《员工手册》中亦规定了员工不得在雇佣期间或雇佣结束后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2016年8月,被告孙静在与原告公司负责人谈话过程中承认曾将多个客户信息透露给朋友,但表示有的是其在网上查询到的公开信息。被告孙静当庭表示当时是被原告胁迫而作出上述陈述。原告公司员工黄磊的书面证词中提到,被告孙静曾向其打听过原告向深圳聚橙公司举办的印象莫奈展推荐兼职人员的报价及联系情况等信息。
被告孙静于2016年8月后即不在原告处上班,其当庭陈述之后未在被告上海跃橙公司处工作。
原告当庭确认其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上海果真公司举办的奇妙探索馆需兼职人员的信息、上海天协公司举办的蓬皮杜艺术大师展需兼职人员的信息、深圳聚橙公司举办的印象莫奈展需兼职人员的信息、北京某传媒公司举办活动需兼职人员的信息。
另查明,上海果真公司举办的奇妙探索馆、上海天协公司举办的蓬皮杜艺术大师展、深圳聚橙公司举办的印象莫奈展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可以查询到,上述展会均已举办完毕。原告已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2,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及阅读记录、劳动合同、录音记录、黄磊的书面证词、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两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原告另主张两被告侵害原告关于北京某传媒公司举办活动需兼职人员这一经营秘密,但因原告无法明确该经营秘密的具体内容,故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出示了微信名为“活动-果真文化-尤婵晶”与微信名为“Simba辛巴@独立日”的微信聊天截屏,其中显示微信名为“Simba辛巴@独立日”的微信号向微信名为“活动-果真文化-尤婵晶”的微信号推荐VR体验引导兼职人员,并表示是被告孙静向其告知相关信息。原告还出示了脉脉网、微博的网页截图,其中脉脉网用户名“辛巴”、微博用户名“独立日Simba带你看展”显示的工作信息为被告职员。前述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前述证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