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朋辩称:我确实在2016年7月16、17日在指南针公司使用公司业务平台和座机电话获取了73名客户的电话号码,但我仅仅是知道了电话号码,并不知道指南针公司指控的其他客户信息,事后也没有与客户单独联系。我这么做是因为指南针公司一直强制加班,也不给加班费,我身体不好受不了了就想离职,但有很多客户长期联系已经成为朋友,我就想知道他们的电话号码,以后好方便联系。我承认这样做确实违反了公司规定,我也愿意为此道歉,但是我认为我没有获取和使用指南针公司指控的商业秘密。2016年7月18日在我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指南针公司已经发现了我之前的行为,并且报警。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指南针公司让我签署了包括保密协议在内的很多文件,还让我手写了一份说明。我认为指南针公司从未给我发放保密费,而且保密协议的签署时间是在我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因此保密协议是无效的。事发后,指南针公司已经扣除了我的基本工资、奖金、风险保证金等1万多元;另外,指南针公司在我离职后已经向我联系过的客户发送短信说明我离职的情况,因此我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我不同意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股份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工具型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业务,指南针公司系指南针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接受指南针股份公司的委托进行软件产品的电话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2016年1月11日,指南针股份公司(甲方)与指南针公司(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软件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所积累、掌握、知悉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购买意向、消费习惯、投资习惯/特点、购买及使用公司产品的记录等)均属于甲方财产及商业秘密,甲方授权乙方在提供销售、客户服务时合理使用,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016年3月1日,指南针公司(甲方)与刘海朋(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安排,工作岗位为客服人员。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乙方若有下列情况,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必要时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e.泄漏甲方机密(凡有关甲方尚未对社会公开的技术、市场、销售、人事、财务等资料均属甲方机密);l.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v.乙方利用自身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商业信息、商业秘密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遵守以下保密条款:1.乙方在本合同期间或者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人或公司泄露甲方或关联企业实体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客户名单、价格、合同资料、公司内部的人员及机构设置情况、公司的近、中、远期业务发展计划、公司的资金及融资状况、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薪酬分配方案等),乙方亦不能将其用以与甲方进行竞争或用作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定。2.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与甲方业务和工作有关的记录及获得的有关资料或其他文件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同期满或离职前必须将上述属甲方的资料及文件交还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包括经济损失)。3.乙方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若泄露甲方秘密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4.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与竞业限制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还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指南针公司(甲方)与刘海朋(乙方)另行签署了《保密协议》及《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使用指南针公司的业务平台系统和座机电话与客户联系,员工需要使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登录系统,禁止使用公司指定的联系工具以外的其他方式与客户进行联系;业务员不得主动或者间接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透露除公司固定电话之外的其他联系方式(包括不限于私人手机号码、私人QQ等),亦不可主动或间接询问客户联系方式。在该公司的业务平台系统中存有购买指南针股份公司软件产品的客户的基本信息、行为信息、用户授权、证券开户、订单记录、评价记录、服务工单、发送短信、联系情况、历史记录等全部信息,其中客户的联系电话在系统中为加密状态。另外,在该《保密协议》中约定: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出现非法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与客户私下联系或使用、泄露甲方的客户信息等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致公司受到的损失、甲方向任何第三方作出的赔偿以及甲方为制止违法违约行为而采取相应措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含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甲方亦有权向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主张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除承担前款约定的赔偿责任之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关于三倍赔偿金金额的违约金。第七条、乙方的保密费包含在乙方每月的劳动收入中,并于乙方在职期间支付完毕,不再单独发放。
2016年7月16日、17日(周六、日),刘海朋在指南针公司的办公地点登录公司的业务平台系统,并使用与该系统联网的公司座机电话联系若干客户,以可提供私下信息为由,向73名客户索要了电话号码。上述通话过程均被系统自动录音。
2016年7月18日,刘海朋向指南针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指南针公司发现刘海朋的前述行为并报警。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刘海朋手写一份说明,承认前述索要客户电话的行为,并与指南针公司另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约定:第七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至第六条的约定,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选择以违约或侵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将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取得的保密费全部返还甲方;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减少的收益、乙方因此获得的收益、甲方的商誉/名誉损失及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双方确认,因乙方该等违约/侵权行为均有隐蔽性且甲方损失证据较难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币贰拾万元,或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获得的劳动/劳务报酬总额的20倍(以较高者为准)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劳务合同。
庭审中,刘海朋称由于办理离职过程中被指南针公司扣留,且有警察在场,自己就按照指南针公司的指示签署了其提供的全部文件,但并不知晓文件内容,并据此否认2016年7月18日签署的《保密协议》的效力。经询,指南针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刘海朋在2016年7月17日之后已将其获得的客户电话号码实际使用,亦无证据证明指南针公司的实际损失;在发现刘海朋向客户索要电话号码的行为之后,指南针公司已经采取措施向相关客户发送过通知。关于指南针公司扣除刘海朋工资、奖金一节,双方均未说明扣除的具体金额及项目。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系统截图、电话录音光盘、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