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滦平县火斗山乡架设锡盟至泰州电力沿途线路。同年10月份,根据施工进程,施工队需要在滦平县火斗山乡孙营村被告人孙景奎家承包山上建设塔基。按照补偿标准,村、乡两级与被告人孙景奎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2万余元,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孙景奎家承包山上建设塔基。同年11月,孙景奎认为村、乡这次补偿应按照以前征占耕地补偿标准,给付其12万元补偿款,多次到村委会、乡政府提出新的补偿要求。2016年11月9日下午,孙景奎为了获取更多补偿款,将家中铲车开到滦平火斗山乡孙营村尖山后沟架线施工索道处,用铲车将索道通道封堵后离开。在相关部门多次劝说下,孙景奎才将铲车开走。孙景奎的行为致使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山上1707、1708号塔基及索道口运送工作停工半个工作日,造成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经滦平县价格鉴定中心认证,损失人民币609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景奎因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孙景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孙景奎辩解称,原占山已经补偿10万元,后砍树又补偿了2万多元,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