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孙景奎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景奎,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景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景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滦平县火斗山乡架设锡盟至泰州电力沿途线路。同年10月份,根据施工进程,施工队需要在滦平县火斗山乡孙营村被告人孙景奎家承包山上建设塔基。按照补偿标准,村、乡两级与被告人孙景奎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2万余元,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孙景奎家承包山上建设塔基。同年11月,孙景奎认为村、乡这次补偿应按照以前征占耕地补偿标准,给付其12万元补偿款,多次到村委会、乡政府提出新的补偿要求。2016年11月9日下午,孙景奎为了获取更多补偿款,将家中铲车开到滦平火斗山乡孙营村尖山后沟架线施工索道处,用铲车将索道通道封堵后离开。在相关部门多次劝说下,孙景奎才将铲车开走。孙景奎的行为致使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山上1707、1708号塔基及索道口运送工作停工半个工作日,造成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经滦平县价格鉴定中心认证,损失人民币609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景奎因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孙景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孙景奎辩解称,原占山已经补偿10万元,后砍树又补偿了2万多元,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滦平县火斗山乡架设锡盟至泰州电力沿途线路。同年10月份,根据施工进程,施工队需要在滦平县火斗山乡孙营村被告人孙景奎家承包山上建设塔基。按照补偿标准,乡政府与村委会与被告人孙景奎签订了补偿协议,给付了补偿款10万元,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孙景奎家承包山上建设塔基。同年11月,施工队因组塔还需要砍伐孙景奎的树木。经村主任王强联系孙景奎同意后,施工队砍伐了孙景奎家大小不等的500棵树。孙景奎要求施工队给付20万元树木补偿款,因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1月9日下午,孙景奎将自家铲车开到孙营村尖山后沟架线施工索道处,用铲车将索道通道封堵后离开,在相关部门多次劝说下,孙景奎才将铲车开走。孙景奎的行为致使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在山上1707、1708号塔基及索道口运送工作停工半个工作日。经滦平县价格鉴定中心认证,给安徽缘信电力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99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景奎对当庭宣读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及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开工报告及审批表、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证、基础组塔施工第五标段劳务分工合同、内蒙古锡盟-江苏泰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及树木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孙营村N1707-N1708组塔施工队工资明细表、现场工人工资说明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间具有证明同一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景奎因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孙景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景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双利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佟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