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11月间,博白县旺茂镇太阳村岭尾队覃姓村民以博白县旺茂镇德兴生猪养殖场的土地是其村民所有为名,多次到该养殖场通过挖路、打砸排污管等方式破坏该养殖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中,被告人覃广德参与三次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覃广德伙同覃某2等人持铁铲到博白县旺茂镇德兴生猪养殖场挖断该养殖场门前的道路。经鉴定,该养殖场门前道路损坏损失价值1020元。
2、2017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覃广德伙同覃某1等人到博白县旺茂镇德兴生猪养殖场北侧水沟处阻挠该养殖场安装排污管,迫使该养殖场无法正常安装排污管道。
3、2017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覃广德伙同覃天云等人持铁铲到博白县旺茂镇德兴生猪养殖场旁的水沟处,打烂该养殖场门前水沟的排污管。经鉴定,被毁坏的排污管价值1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广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余某、阮某的陈述,证人覃天云、覃某1、覃某2、刘某、覃某3、许某、覃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覃广德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玉林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博白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年存栏2500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土地使用租赁协议书,买地协议书,关于太阳村岭尾队德兴生猪养殖场处警的情况说明,关于道路修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毁排污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2017年12月19日,经博白县旺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博白县旺茂镇太阳村岭尾队村民与博白县旺茂镇德兴生猪养殖场的阮某、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阮某、余某的经济损失18613元,阮某、余某对被告人覃广德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有博白县旺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