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 0:00:00

盘某1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盘某1,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某1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忠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盘某6、盘某7(均另案处理)等村民,到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小溪村“猪婆山”(地名)荔浦县祥隆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公司)承租种植的桉树林,阻拦砍伐、运输桉树。次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等村民再次到“猪婆山”的桉树林,用方拖将砍下的桉树拉走18车。经鉴定,被哄抢的60吨桉树原木价值人民币23998元。

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8、盘某9、盘某10(均另案处理)等村民,再次到祥隆公司“猪婆山”的桉树林阻止工作,阻拦工人装运桉树。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8、盘某9、盘某10等人还将王某挖掘机的玻璃、液压管、分配阀、挡板等部件砸烂。经鉴定,被损坏的挖掘机维修价格为20046元。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盘某1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盘某1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盘某1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盘某6、盘某7等葛坡镇背后山村民到祥隆公司在麦岭镇秀林村租种的桉树林,阻拦祥隆公司砍伐、运输桉树。后由盘某4叫来方拖,盘某20等背后山村民把祥隆公司已经砍伐好的桉树拉回村内篮球场存放。次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等村民再次到祥隆公司在麦岭镇秀林村租种的桉树林阻工,并把祥隆公司砍伐好的桉树拉回村内篮球场存放。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等村民两天共拉了21车桉树回村内篮球场存放,折合人民币23998元。2016年11月8日,该批桉树以3万元价格卖给黄某1,后由盘某13存入背后山村集体账户。

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8、盘某9、盘某10等村民再次到祥隆公司在麦岭镇小溪村租种的桉树林,阻拦工人装运桉树。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8、盘某9、盘某10等人还将王某挖掘机的玻璃、液压管、分配阀、挡板砸烂。经鉴定,被损坏的挖掘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0046元。2017年5月6日,经传唤,盘某1到葛坡派出所接受讯问。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盘某1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1月31日,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盘某8、盘某1等9人赔偿被害人损失240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吴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盘某8、盘某9、盘某10、盘某11、盘某12、盘某13、盘某6、盘某7、盘某14、盘某15、盘某16、盘某17、蒋某1、蒋某2、蒋某3、覃某、罗某、林某1、盘某18、盘某19、熊某、徐某、黄某1、何某1、何某2、唐某1、唐某2、蒋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26张、方位示意图2张,鉴定意见,前科材料,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证明单,销售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交接确认书,接受、发放清单,扣押清单,记账单两张,收据,葛坡镇政府会议签到册及上洞“牛背岭”山林权属纠纷约谈会,证明及附图,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土地荒山承包合同、富川县麦岭乡秀溪村委秀溪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岭里一带山场发包方案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关于岭里山场承包补充协议,决议书,《林木、林权转让协议》,《土地荒山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及补充条款,林木林地转包协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背岭一带山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富政决字(2009)1号、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贺行终字第12号,采伐许可证、林班图,情况说明,(2018)桂11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盘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1出于泄愤及其他个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阻止施工、毁坏机器设备等方法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404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某1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盘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1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盘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盘某1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锦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何京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