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盘某6、盘某7等葛坡镇背后山村民到祥隆公司在麦岭镇秀林村租种的桉树林,阻拦祥隆公司砍伐、运输桉树。后由盘某4叫来方拖,盘某20等背后山村民把祥隆公司已经砍伐好的桉树拉回村内篮球场存放。次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等村民再次到祥隆公司在麦岭镇秀林村租种的桉树林阻工,并把祥隆公司砍伐好的桉树拉回村内篮球场存放。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等村民两天共拉了21车桉树回村内篮球场存放,折合人民币23998元。2016年11月8日,该批桉树以3万元价格卖给黄某1,后由盘某13存入背后山村集体账户。
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8、盘某9、盘某10等村民再次到祥隆公司在麦岭镇小溪村租种的桉树林,阻拦工人装运桉树。被告人盘某1与盘某8、盘某9、盘某10等人还将王某挖掘机的玻璃、液压管、分配阀、挡板砸烂。经鉴定,被损坏的挖掘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0046元。2017年5月6日,经传唤,盘某1到葛坡派出所接受讯问。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盘某1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1月31日,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盘某8、盘某1等9人赔偿被害人损失240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吴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盘某20、盘某2、盘某3、盘某4、盘某5、盘某8、盘某9、盘某10、盘某11、盘某12、盘某13、盘某6、盘某7、盘某14、盘某15、盘某16、盘某17、蒋某1、蒋某2、蒋某3、覃某、罗某、林某1、盘某18、盘某19、熊某、徐某、黄某1、何某1、何某2、唐某1、唐某2、蒋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26张、方位示意图2张,鉴定意见,前科材料,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证明单,销售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交接确认书,接受、发放清单,扣押清单,记账单两张,收据,葛坡镇政府会议签到册及上洞“牛背岭”山林权属纠纷约谈会,证明及附图,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土地荒山承包合同、富川县麦岭乡秀溪村委秀溪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岭里一带山场发包方案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关于岭里山场承包补充协议,决议书,《林木、林权转让协议》,《土地荒山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及补充条款,林木林地转包协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牛背岭一带山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富政决字(2009)1号、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贺行终字第12号,采伐许可证、林班图,情况说明,(2018)桂11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盘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