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正玉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易某1有矛盾。为报复被害人易某1,被告人谢正玉于2017年10月至11月14日期间,先后四次来到阳朔县金宝乡坪山村被害人易某1家门前的果园地内,持小钢锯将26株砂糖桔果树根部锯断。经阳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锯断的果树单株价值400元。被害人易某1损失共计10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正玉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阳朔县公安局金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谢正玉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易某1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正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易某2、林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1的陈述,被告人谢正玉的供述,朔价认定(2017)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