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作国、刘作泉与本村村民王好宾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刘作国伙同被告人刘作泉持油锯将王好宾位于车夼村西沟(西大岭)果园内的22棵红富士苹果树锯毁。经鉴定,被毁的果树损失价值为11563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作国、刘作泉同意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18000元(已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