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濉溪县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向阳村翟桥建设濉芜产业园10KV配电线路73#杆时,被告人翟淑英与张茹兰(已判刑)以要求增加土地补偿款为由,自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通过在施工现场搭建窝棚、坐在施工挖掘的地笼中、向基础坑内回填土方和树枝等方式阻挠施工,致使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此处工程停工,造成公司机械租赁费、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淑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核查证明,濉溪县恒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机械租赁费发票,工人工资收条,濉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情况说明,光盘、优盘等视听资料,证人邱某东某王某1、王某2、赵某、黄某、李某、戚某1、陈某、代某、翟某1、徐某、程某、戚某2、翟某2、翟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茹兰及被告人翟淑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