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因记恨被害人林某将其踢出林记钓鱼微信交流群一事,于2017年7月26日下午16时许,与被告人朱某携带除草剂等农药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白云坑碧桂园旁边被害人林某经营的林记钓鱼场,以借钓鱼之际,两人将携带的除草剂农药混合鱼窝料搅拌后投入林记钓鱼市场的鱼塘里,致使鱼塘里的鱼吃食后大面积死亡(被毒死的鱼共重9320斤,经鉴定价值51590元人民币)。同年8月29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棚下岭三路7号特供料渔具店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与被告人朱某、严某在庭审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朱某、严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该赔偿款由被告人严某的父亲严某于2018年1月19日一次性付清给原告人林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朱某、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对被告人朱某、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已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江某、陈某、熊某、邓某、宋某、冉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严某的供述;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微信号截图及死鱼照片;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