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系夫妻,石少开与石某1系亲兄弟,石某某与石某3系父子。2002年左右,石某3将其耕种的位于蒙阴县桃墟镇陡兴庄小学西南方一二百米处的1.38亩地平均分给了石某某等兄弟三人,每人分得0.46亩(实测0.58亩)土地,在每份土地上均种植一行桃树。之后,石某1一直对其分得0.46亩土地及桃树进行生产经营。
2013年,被告人石某某认为该1.38亩土地归其所有,遂多次向石某1索要其分得该块土地未果。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为了要回该土地,携手锯等工具将石某1在该地经营的16棵桃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桃树价值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将赔偿款8250元交至蒙阴县人民法院。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石某1的陈述;证人石某3、石某2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为了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