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孟州市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向孟州市农业局扶贫工作办公室申报上坡村优质薄皮核桃种植示范项目,通过虚报种植亩数,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4万元。被告人汤某某在协助孟州市农业局扶贫办公室管理发放扶贫资金过程中与被告人苗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的10万元挪用给苗某某进行营利活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取款凭条、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证实,2012年1月11日田某(汤某某妹夫)从其尾号3515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取款10万元,于同日向被告人苗某某尾号7720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10万元。被告人苗某某于2011年2月27日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搅拌车。2012年1月11日、1月12日被告人苗某某分两笔,每笔还款10万元,计还20万元贷款。2012年1月18日苗某某向汤某某的信用社账户还款10万元。
2、证人田某(汤某某妹夫)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汤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笔11万的款想打到我账上。过了两天我去孟州市商业银行会昌支行查到有11万(分两笔,一笔9.8万元、一笔1.2万元)到账了。我给汤某某打电话说11万到账了,并按照汤某某给我的苗某某账号,给苗某某转账10万元钱。汤某某没给我说过这钱是什么钱。
3、证人汤某(汤某某妹妹)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份的一天,汤某某和苗某某先后来到我店里,汤某某对苗某某说:“两张支票都过期了,财政局我也不认识人,一会儿咱俩去财政局办下手续吧。”苗某某说中。苗某某接着对汤某某说:“你那笔钱要是下来了就借我用用呗。”汤某某犹豫了一下说:“中”。然后他俩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汤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那10万元钱要是下来了,就借苗某某用。”那时我就知道汤某某借给苗某某10万元钱的事情了。汤某某和苗某某去财政局办的转款手续。财政局往田某账户上转的11万元是什么钱我不知道,汤某某也没有给我说过。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苗某某去财政局找我,还带着另外一个人(指汤某某),他说:“我这个朋友两张支票过期了,现在取不了钱,你帮忙再给办一下。”我推脱不下,就重新给他开了两张支票,在转账支票的存根上写了收款方是“植保赵和服务站”和“鹏宇农资部”,在给苗某某的另外银行联上写的收款方是田某。这样两个手续都办好了之后,他们就走了。我这样办是违反财务纪律的。由财政局国库科拨发的这两笔款分别是92000元、18000元合计11万的资金属于国家资金,属于公款。
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月份左右,孟州市财政局国库科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拨发两笔扶贫款,一笔是92000元、一笔是18000元,计11万元。后来这两张支票都过期了不能取。我就想到了在财政局上班的朋友苗某某让其帮忙转账。在汤某的店里见面后,我把过期的两张支票拿给苗某某看了一下,苗某某说这是你们村的扶贫款,应该打你村账户上,多省事。我说:“扶贫办说这钱过镇财政要被扣,我不想让这钱过镇财政的账,钱打到‘双’的账户里,我用着也方便,之前那两张转账支票银行说不符合规定,不给转账作废了,现在我想把那两笔钱都打到‘双’的账户里,你给想想法。”苗某某说:“那中,我跟你一块去。”然后他说:“我的大车在工地干活,这几天资金周转有点紧,你这钱下来了,先借我10万元用几天,下星期钱就过来了。”我犹豫了一下说我这钱也紧用,要是时间不长,你先用吧。这样,我和苗某某从汤某的店里出来去了财政局。钱下来后,我让汤某从之前扶贫款入账的账户把钱直接转账给了苗某某,苗某某知道这10万元是什么钱。我们在汤某的店里面就说过这钱下来借给他10万用于他在工地上生意周转资金,重新办理支票出了财政局苗某某又一次给我说这钱让我借给他10万,所以他清楚这10万元是什么钱。
6、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年底我向汤某某借过10万元,我用于还购车的贷款了。借钱的时候,我没有说具体金额,他给我打10万块钱我也感到很意外。借这10万元是转账,我不清楚是谁给我办的手续,就我和汤某某知道这件事情,我没有给其他人说过。
2011年12月底的时候,汤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帮我去财政局办点事情吧”我说:“中”,然后汤某某就开车接到我了,在车上汤某某给我说:“我有张支票时间过期了,看能去财政局再开一张不能”我说:“那咱去财政局去找张某1看看。”到了财政局找到张某1,我引见之后,汤某某给张某1介绍情况,我就坐在旁边的沙发上等,具体汤某某、张某1怎么办理的手续,把钱转到哪里,账户是怎么写的,我一概不知。
在汤某某和我去财政局之前,我看过汤某某的支票,汤某某也给我说这是种植核桃树的项目款,是公款。汤某某去财政局重新办理好的手续我没有看过,给汤某某说要借他钱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以银行手续为准。我不清楚借用的这10万元是什么钱。
二、挪用特定款物、贪污罪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苗某某将挪用的10万元还给被告人汤某某后,被告人汤某某将其中的3.41万元挪用于村务支出,将其中的6.09万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汤某某对14万元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其中用于核桃树种植项目:苗木支出30000元、化肥支出15000元,合计45000元;挪用于村务支出项目:修渠支出26000元(15500元+10500元)、修水泵支出1300元、义演支出3000元、涂白支出3000元、清理下水道支出800元,合计3.41万元,余款6.09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2、田某、张某3、刘某、王某等人证言,记账凭证、收据、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