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聚众哄抢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7/2 0:00:00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广州淘鑫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东路10号E3房。
法定代表人:张跃民。
委托代理人:陈尚书,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淘鑫拉链有限公司因聚众哄抢罪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其控诉不予受理的(2018)粤0118刑初25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其提供的光盘可以直接证明哄抢现场的期间,三名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也承认是属于他们所为,原审法院认为缺乏罪证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光盘的各段视频的记载时间、地点和人员与其刑事自诉书所控诉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此外,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刑事自诉书所控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马健中
代理审判员陈少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