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聚众哄抢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7/2 0:00:00

广州淘鑫拉链有限公司聚众哄抢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广州淘鑫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东路10号E3房。

法定代表人:张跃民。

委托代理人:陈尚书,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淘鑫拉链有限公司因聚众哄抢罪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其控诉不予受理的(2018)粤0118刑初25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上诉称:其提供的光盘可以直接证明哄抢现场的期间,三名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也承认是属于他们所为,原审法院认为缺乏罪证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光盘的各段视频的记载时间、地点和人员与其刑事自诉书所控诉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此外,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刑事自诉书所控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马健中

代理审判员陈少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