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舒关兴与崔春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舒关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关军,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俊,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春婷,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现因涉嫌刑事犯罪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羁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舒关兴与被告崔春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关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俊,被告崔春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舒关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崔春婷立即删除散布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等互联网上对舒关兴诬陷、诽谤内容的文章;2.崔春婷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等互联网及《人民法院报》刊登向舒关兴的道歉书;3.崔春婷赔偿舒关兴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共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舒关兴与崔春婷曾因股权转让合同一事发生纠纷,因崔春婷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及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舒关兴曾两次将崔春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125号终审判决,维持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6970号民事判决。判决要求崔春婷立即支付舒关兴300万元及利息损失。

2015年12月,舒关兴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崔春婷不仅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还在网络上发表了诽谤、侮辱舒关兴和法院的文章。如2015年12月8日,崔春婷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博客“中俊崔春婷的博客”上发表了名为《请关注西城法院院长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长篇博客一文,崔春婷为表示自己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在文中称“为了这个案子,舒关兴花费了150万元……”,还称“舒关兴当年与崔春婷签订的《转让协议》本身就是个骗局……以无效的营业执照及虚假的股权转让承诺骗取崔春婷的信任……”,还污蔑舒关兴与西城法院蔡院长是老乡关系,利用权大于法的人民法院院长,为了不当利益擅自操纵案件,将法律玩于其股掌之中等等。整篇文章充斥着舒关兴欺骗崔春婷、操控法院的字眼,整体让读者的感觉就是,舒关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欺骗崔春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又使用不正当手段,以行贿法院院长的方式操纵了整个案件的结果,让自己蒙冤受屈。崔春婷不仅在文中捏造事实污蔑舒关兴,还污蔑了法院及法院工作人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崔春婷又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司法流氓学基础问题研究(一)》(以下简称《司法流氓学研究》)一文,公然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形容为司法流氓判决。

舒关兴的正当权益从2009年至今长达七年时间,因为崔春婷不尊重契约精神、不尊重法律,未得到及时执行。而失信的一方,无视法律,还利用其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和影响在网络上发表不实文章污蔑舒关兴,试图造成司法不公的舆论影响,这是对舒关兴名誉的公然侵犯,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除新浪博客外,崔春婷还将此文章发表在新浪微博上,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崔春婷新浪微博的粉丝量达33.7万,阅读量2万多次,此文对舒关兴和西城区法院都造成极坏的影响。舒关兴认为,公民有合法的言论自由,但禁止利用互联网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崔春婷诉讼案件败诉后不仅阻扰判决的执行,还在网络上发布不实文章,捏造舒关兴骗签合同,花费150万元行贿,操控案件结果的事实,并被网络广泛阅读及转载,严重降低了舒关兴的社会评价,是对舒关兴人格诋毁及名誉侵害。综上所述,崔春婷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舒关兴的合法权益,造成舒关兴名誉权的损害。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崔春婷辩称,涉案文章《违法行为》的主题思想是围绕西城法院院长的违法行为,不是针对舒关兴,这篇文章内容与舒关兴没有利害关系,故舒关兴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使认定崔春婷构成违法侵权,也应该是西城法院院长作为原告起诉,而非舒关兴。第二篇文章《司法流氓学研究》虽然系崔春婷与完颜某某讨论后所发表,但该文是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所做的评论,与舒关兴无关。舒关兴是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诉讼的原告,因此崔春婷在涉案文章描述这个案件事实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其本人,但如果针对第二篇文章是否构成侵权而起诉,适格原告应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两篇文章是对舒关兴与崔春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相关事实的陈述。其中关于150万元的问题,是在区人大常委会议上协调崔春婷和舒关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执行时,西城法院院长提出的和解意见。当时崔春婷系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代表会议的发言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认定为侵权。综上,舒关兴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舒关兴与崔春婷曾因股权转让问题产生纠纷。2010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0)西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舒关兴与崔春婷于2009年8月3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决:崔春婷协助舒关兴办理舒关兴持有的北京刘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崔春婷的工商变更登记。2010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1658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2015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169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崔春婷有关舒关兴不持有宴华园71%的股权,与其订立转让协议构成欺诈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该观点不能成立。判决:崔春婷给付舒关兴三百万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2017年6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民申6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崔春婷对于(2015)二中民(商)字第09125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2015年12月8日,崔春婷在新浪博客、微博“中俊崔春婷”上发表了《违法行为》一文,并在2017年4月21日新浪微博“中俊崔春婷”上进行了转发。该文章围绕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进行叙述,其中写道:“该案在重审过程中,舒关兴的代理人曾无意中说到,‘为了这个案子,舒关兴已花费了150万元,所以只要崔春婷给舒关兴150万元就行,这样舒关兴的损失也能挽回来。’崔春婷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办案,舒关兴花费的150万元给谁了是谁一直在左右整个案件”、“我认为,案件之所以出现这种结局完全是人为操纵的结果。而舒关兴当年与崔春婷签订的《转让协议》本身就是个骗局。”、“现在管理公司及宴华园在舒关兴及西城法院的操控下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由于一、二审法院不顾事实的枉法裁判,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不相信一个院长就可以为所欲为!”、“蔡院长跟原告是老乡关系。”、“请关注这个人情关系法院院长的所作所为。”截止至2017年12月22日庭审时,该文章阅读量为24710次,微博转发量450次、评论251次、点赞180次。崔春婷对文中提及舒关兴的代理人曾对其讲述的内容,未提供相关证据。新浪微博“帝国大理院的博客”登出《司法流氓学研究》一文写道:“如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125号民事判决,看看是否属流氓司法学研究对象”、“通过如上案例展示,不难发现,现在的法院判决多么荒唐、多么流氓了!包括首善之区的北京法院!有些案子,法院根本不讲道理,完全耍流氓,不可理喻,当事人无言以对、无权以使,甚至倒逼当事人做出过激行为!故,流氓司法学的研究,应当引起学界高度重视!”。

2016年11月14日,舒关兴对上述两篇文章在相关微博、博客发表情况进行了公证。

在庭审答辩中,崔春婷认可《司法流氓学研究》文章是其与完颜某某讨论后所写,并发表在新浪“中俊崔春婷”的微博上。在庭审质证阶段,崔春婷主张舒关兴公证书公证的2016年4月4日,新浪微博“帝国大理院的博客”名为《司法流氓学研究》的文章不是崔春婷所写,崔春婷也未进行转发,该文章与崔春婷无关。庭审中本院询问崔春婷上述文章发表情况,崔春婷表示记不清楚是否发表过该文章。庭审中本院通过电脑连接互联网,对新浪微博“中俊崔春婷”进行了搜索,未发现该文章,无法证实该文章为崔春婷所写。

本院查明

另查,舒关兴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诉讼中舒关兴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证实舒关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因诉讼发生的往返杭州至北京的差旅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侮辱或诽谤他人,宣扬他人隐私,或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涉案文章《违法行为》和《司法流氓学研究》是否构成侵犯舒关兴名誉权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

崔春婷在其新浪博客和微博中发表的《违法行为》一文中有“该案在重审过程中,舒关兴的代理人曾无意中说到,为了这个案子,舒关兴已花费了150万元,所以只要崔春婷给舒关兴150万元就行,这样舒关兴的损失也能挽回来。”、“舒关兴当年与崔春婷签订的《转让协议》本身就是个骗局”、“管理公司及宴华园在舒关兴及西城法院的操控下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等内容。上述文章中涉及“150万元”的内容,实际暗指舒关兴在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其诉讼目的。舒关兴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崔春婷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上述文章中涉及“150万元”的内容属于崔春婷主观臆断,没有事实根据。关于“《转让协议》本身就是个骗局”等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舒关兴与崔春婷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外,判决书中对于是否存在欺诈、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认定。崔春婷明知法院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一认定,却在该文中故意捏造了舒关兴与崔春婷之间的《转让协议》是骗局、舒关兴与法院院长办人情案、舒关兴与法院操控司法诉讼并吊销营业执照等事实。崔春婷的上述行为属于诽谤,且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上述文章经互联网传播,必然造成舒关兴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对舒关兴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崔春婷与舒关兴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后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存在异议,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崔春婷却通过利用在新浪博客、微博发表侵权文章的方式侵害舒关兴的名誉权。现舒关兴主张崔春婷侵权事实成立,对其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崔春婷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新浪网博客、微博上删除涉及侵权的文章,并在该博客、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崔春婷的侵权行为对舒关兴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崔春婷侵权的过错程度、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崔春婷赔偿舒关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舒关兴要求崔春婷赔偿公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崔春婷的侵权行为亦造成了舒关兴差旅费损失,本院根据诉讼中舒关兴一方往返杭州到北京的情况,酌定差旅费损失为3000元。舒关兴要求崔春婷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崔春婷虽在庭审答辩中承认《司法流氓学研究》一文系其所写,并在其微博上进行了发表,但又在其后庭审质证阶段不予认可。庭审中本院对崔春婷的新浪微博进行搜索,未发现其在微博上发表过该文章。现舒关兴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不能确认该文系崔春婷所撰写并发表,故其主张崔春婷利用该文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崔春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舒关兴名誉权的行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崔春婷删除新浪博客、微博“中俊崔春婷”上发表、转载的《请关注西城法院院长的违法行为》文章。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崔春婷在新浪博客、微博“中俊崔春婷”上置顶位置发表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舒关兴赔礼道歉。该公告需连续刊登十日,公告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崔春婷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崔春婷赔偿原告舒关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3000元,以上共计9000元。

四、驳回原告舒关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舒关兴负担15元(已交纳),由被告崔春婷负担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达

审判员王建

人民陪审员苗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