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郑文婧与李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文婧,女,1981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峰,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嘉,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文婧与被告李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婧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峰、韩铮,被告李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文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宝宝树”网站的“树下”板块中公开发布澄清致歉信,保留期限不低于90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公证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在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网站“宝宝树”注册,网名为“小皮实他妈”;并在“闲置母婴交流群”(群内500人)、“母婴闲置二群”(群内384人)中作为群主,群内名称为“婧婧”。2015年1月29日,被告(“宝宝树”网站注册名称为“抓抓猪猪”)在“宝宝树”网站“树下”板块“2014年同龄圈”中发布以《大家小心大骗子》为题的诽谤文章,对原告的诚信及品德进行诋毁和侮辱,其发布的诽谤文章具有明显的散布、传发目的。文章捏造事实、诽谤内容如下:1、诽谤原告通过为群内妈妈介绍美国的月子会所从中获得提成;2、诽谤原告勾结美国当地房地产中介高价卖房给中国同胞;3、诽谤原告高价代购儿童用品,以淘宝商品代替国外产品;4、诽谤原告散布谣言、挑拨群内妈妈的关系;5、诽谤原告借钱不还;6、诽谤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顾;7、诽谤原告以帮助群内妈妈为名,用他人的医保卡卡额开药;8、诽谤原告造谣说其他孩子的坏话,说其他孩子残疾、长瘤、脑瘫。被告在诽谤文章中不仅捏造事实,而且将原告的照片及原告与其孩子合影的头像照片一并展示发布。上述诽谤文章至公证之日已有25763次的浏览量、338条回复及22次的收藏。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影响了群内网友对原告的道德评价,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毁损。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嘉辩称,我和原告通过“宝宝树”网站认识,后在现实生活中相识并经常聚会。我和朋友也经常去原告家做客。原告生孩子之前去了美国,后期建立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一些产期相近的孕妇。原告经常在微信群中发布美国的母婴产品,并称可以义务帮忙代买。我和原告认识期间向其告知了一些个人隐私,但她在聚会的时候将我的隐私告知了他人,同时也向我告知了一些他人的隐私,导致我们部分朋友之间关系不和。我在原告这买了1万余元的物品,但后来发现很多物品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几个朋友另外建了一个微信群对所购物品进行比对,发现被骗之后就找原告理论。后来原告已经将钱退给了我们。之后,我们将群里的一些言论编辑成了涉案文章,我将该文发布在“宝宝树”网站上。我发布文章后,有部分网友曾与我联系并表示也曾被原告欺骗。原告诉讼后,我发布的文章便被删除,但并非是我本人删除的。另外,“宝宝树”网站上还有涉案文章,但并非由我发布。我认为我发布的文章有事实依据,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宝宝树”网站相识,原告在该网站网名为“小皮实他妈”,被告网名为“抓抓猪猪”。原、被告亦在现实生活相识并经常聚会,双方关系融洽。

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29日,被告在“宝宝树”网站“树下”板块“2014年同龄圈”发布题为《大家小心大骗子》的文章,文章中列举原告存在介绍国内准妈妈去美国的月子会所并从中提成;联合美国房产中介高价卖房给中国人;高价代购,以淘宝物品冒充国外产品;挑唆关系,散布他人隐私;不管不顾孩子;用他人医保卡开药;恶意评价他人孩子等行为,并附有原告照片3张、原告网站注册信息截图1张及原告微信朋友圈截图1张。根据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17)京精诚内民证字第03624号公证书显示:该文章被收藏22次,浏览25763次,回复338条。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被告称涉案文章系其与他人共同编辑完成,后被告将该文发布在“宝宝树”网站中。被告认为其在文中所提到的原告行为均系事实,并提交视频光盘予以证明。视频显示被告等人在原告家中指责原告存在伤害朋友感情,传播朋友及孩子坏话,高价代购等行为,原告在视频中并未言语。被告称其与一些朋友从原告处购买物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遂于视频光盘录制当日前往原告家中理论并得到原告退款。原告表示确将物品款项退予被告等人,但当天系因被告来人众多,其怕孩子受惊扰故退钱。

庭审中,被告另申请证人徐某、何某、王某、白某出庭作证。徐某陈述:“被告所发布的文章系我们共同编辑而成,内容属实。我与被告通过‘宝宝树’网站认识,后加入一个微信群并认识了原告。我与原、被告在现实生活中都有来往并经常聚会。原告说自己在美国有车有房,生活富裕,经常给我们推荐母婴用品并从美国给我们带物品回来,我们一般都按照原告说的价格付钱。我有一次去原告家中取水果,发现她有一些奶粉便看了一下。结果原告将我看奶粉的样子拍下照片并发给其他找她买奶粉的人,表示她的奶粉热销。后来我与找她买奶粉的人也通过微信认识了,才发现她就此事说谎。另外,我还发现原告有通过淘宝购买物品再高价卖给我们的行为。原告也私下跟我聊过被告的婚姻情况并评价他人孩子的长相不好”。何某陈述:“我和原告通过微信群相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来往。原告说可以免费给我们带一些美国的母婴产品,但我发现她带的物品比市场价高出7、8倍。后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就将钱退给我了。我另听别人说原告推荐国内准妈妈去美国的月子中心生育,后月子中心的人说原告的推荐行为有提成。原告挑拨我与他人的关系且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原告在美国期间向我借款2万元,不知道什么原因钱从我银行卡上转出后没有到原告的账户上,我发现原告货物有问题后,原告将2万元还给我,后未到原告账户上的2万元亦退回我的银行卡,于是我们就将这笔钱抵扣货款。”王某陈述:“原告称其在美国生孩子的月子中心条件很好,于是我就听她的推荐选择了那家月子中心。但入住之后才发现该月子中心有很多的问题。我在美国期间与原告见过面,并向她抱怨月子中心不好之处,原告说她与月子中心其实也存在矛盾,并有1万余元尾款没有支付。原告也给我推荐我美国的房产并带我看过几次房,但我对看房提成的事不清楚。我们在美国逛街的时候,原告告诉我她通过代购挣了很多钱,并把我也拉入了一个微信群。原告回国后让我帮她从国外带了4、5个包,但是没有付钱,后来我通过微信群发现她将这些包卖给了群里的其他人。原告另卖给我很多婴儿用品及药品,并用这些物品抵扣了包的钱,但我实际上并不知道这些物品的价值。后我得知原告卖的药品不能服用,于是原告将钱及没卖完的包退给了我。原告另存在挑拨微信群里其他妈妈之间的关系的行为。”白某陈述:“我认为被告发布的文章属实。我与原告通过‘宝宝树’网站加入微信群相识,后在现实生活中亦有来往。原告称自己可以从美国带产品,因为我在国外也生活了很久,我从她带的部分产品中发现存在假冒的问题。我与原告相处期间,原告经常说别人及孩子的坏话。”原告对于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到庭证人的部分言论系听他人转述,并非证人亲历;且证人仅陈述原告带其在美国看房,但没有涉案文章中所称的高价卖房给中国同胞的事;原告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原告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只是教育理念的差异问题;证人并未证实原告存在使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被告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可,并表明原告确有涉案文章中所述的其他不当行为,但因为部分证人在国外无法出庭作证。

庭审中,原告称该涉案文章发布后致使他人对其不信任,但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经询,原、被告均确认涉案文章回复中没有浏览者对原告进行侮辱的言语。目前该涉案文章已被删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录像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是指特定人所受到的由社会所作出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劳、成绩、职业、资历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后二人因购物、育儿等琐事发生纠纷,但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申请4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与原告交往过程中的部分遭遇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及证人日常交往时,确存在一些不当之处致使彼此之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文章导致其名誉权受损,但考虑到文章所述的部分情况确实存在,且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已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为理性解决矛盾的方式,反而可能将朋友之间的矛盾扩大化、公开化,故此种方式实不可取。另外,涉案文章中称原告存在介绍美国月子中心及卖房的提成行为、使用他人医保卡开药的等行为,但被告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另在涉案文章中公开原告照片,亦存在明显不当。考虑到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故本院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批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文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郑文婧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