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6/29 0:00:00

山苍子(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苍子(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曾厝北路1号1-304L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88D。

法定代表人:郑小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意,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洪山路洪山文化创意产业园美达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210。

法定代表人:柯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银、陈丽萍,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苍子(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3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山苍子(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审裁定已明确告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原审法院管辖的情形。且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苍子(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XX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无不当。上诉人山苍子(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汉聪

审判员王义清

审判员周宗良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