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李文华与张雷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华,女,1954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殷岩泉,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雷,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宝生,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张雷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华及委托代理人殷岩泉、被告张雷及委托代理人王宝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华诉称,2016年8月26日,被告带了很多社会人,到原告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小区xxx,通过不断按门铃、不断用脚踢门、不断在楼道里嚷“找王少伟要钱”、大骂李文华等方式,对原告及全家人进行骚扰,该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同年9月1日。被告及其手下,在2016年9月1日下午,还将原告家的门锁用万能胶水封住,使原告无法开门,经报警,警察才将门锁打开,但门锁已经损坏,无法再锁门。当日晚,被告又派人到此进行骚扰,被民警带至二龙路派出所。据原告的丈夫王少伟讲,2016年1月28日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关系,向原告在香港工作生活的丈夫王少伟提供《资金申请》,委托王少伟办理“融资保函200万美金”事务,后王少伟为该公司出具了美国索雷尔渣打银行的“200万美金融资保函”,但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却因自身信用问题未能凭借“保函”从光大银行贷到款。2016年2月23日,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却给王少伟发来《保函情况说明》,故意说保函有问题。之后就发生了自称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的被告,不断找原告闹事的事情。对此,原告曾报警10次以上,被告在2016年9月1日晚被传讯到派出所询问。原告认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少伟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应由该公司与王少伟之间协商解决,甚至也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被告连续到原告居住地闹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原告的住宅。被告在楼道里大喊原告的名字,说原告欠了被告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和名誉权。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雷辩称,被告没有去过原告的住所,只去过原告家的楼下,时间是2016年8月26日晚10点左右。被告是被其债主押着到原告家楼下,但未上楼。门铃是被告的债主按的,当时询问是不是王少伟的家,对方回答是,被告等人说王少伟给被告回电话。后原告报警,王少伟也给被告打了电话,当天被告未去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了解了情况,让被告等人别大声说话影响别人。王少伟在电话中称会凑钱给被告,之后被告等人离开。此后被告再未去过原告的住所。2016年9月1日晚,派出所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到派出所后第一次见到原告母子,派出所让双方协商,被告当时称不再去原告的住所,被告只派过一个叫张舒林(音译,具体哪几个字被告不清楚)去过原告住所。从2016年9月1日后被告和张舒林都未去过原告住所。2015年7月23日,王少伟向被告借款124万元未还,被告到原告住所是为了找王少伟。被告认为未对原告进行侵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王少伟系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小区xxx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1日期间,有人多次到原告的上述住所砸门、踢门,称王少伟欠被告的钱,要求王少伟予以解决。庭审中,被告称其只到过原告上述住址一次,即2016年8月26日晚,但未上楼,是被告的债主按的门铃,当时让王少伟给回电话,王少伟回电话称凑钱给被告,之后被告等人就离开了。2016年9月1日,被告派人到原告的上述住所,后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到派出所解决问题,被告到二龙路派出所后见到原告母子,派出所让双方协商,之后被告未再去过原告住所。

庭审中,被告称其到原告上述住所的原因是因为王少伟于2015年7月23日向其借款124万元未还,其去原告住所找王少伟要钱。为此,被告提供其于2015年7月22日向王少伟汇款124万余元的汇款凭证,证明其与王少伟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称据其夫王少伟讲,2016年1月28日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关系,向王少伟提供《资金申请》,委托王少伟办理“融资保函200万美金”事务,后王少伟为该公司出具了美国索雷尔渣打银行的“200万美金融资保函”,但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却因自身信用问题未能凭借“保函”从光大银行贷到款。2016年2月23日,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却给王少伟发来《保函情况说明》,故意说保函有问题。之后就发生了自称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的被告,不断找原告闹事的事情。为此原告提供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金申请及《保函情况说明》。被告称其与一帆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与王少伟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在2015年7月。

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接受原告委托,派殷岩泉律师代理原告到本院起诉被告或被告户籍地法院进行起诉的一审诉讼及有关非讼工作。2016年9月1日,原告向该所交纳代理费5000元。

另查,2016年9月30日,被告已将王少伟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借款1241900元,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做出(2016)京0102民初273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少伟名下的上述房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录像、营业执照、资金申请、保函情况说明、代理合同及发票、汇款凭证、起诉状、(2016)京0102民初27387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引侵害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一般人格权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因被告与原告之夫王少伟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派人到王少伟的住所地索要欠款,而与原告之间发生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索要债务方式虽有不当,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生命、健康、身体造成了侵害,也未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名誉权,且2016年9月1日后未再出现此类情况,原告所述侵害已经停止,故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已无事实基础,原告其他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文华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已交纳二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霞

人民陪审员王小贤

人民陪审员王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