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王少伟系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小区xxx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1日期间,有人多次到原告的上述住所砸门、踢门,称王少伟欠被告的钱,要求王少伟予以解决。庭审中,被告称其只到过原告上述住址一次,即2016年8月26日晚,但未上楼,是被告的债主按的门铃,当时让王少伟给回电话,王少伟回电话称凑钱给被告,之后被告等人就离开了。2016年9月1日,被告派人到原告的上述住所,后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到派出所解决问题,被告到二龙路派出所后见到原告母子,派出所让双方协商,之后被告未再去过原告住所。
庭审中,被告称其到原告上述住所的原因是因为王少伟于2015年7月23日向其借款124万元未还,其去原告住所找王少伟要钱。为此,被告提供其于2015年7月22日向王少伟汇款124万余元的汇款凭证,证明其与王少伟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称据其夫王少伟讲,2016年1月28日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关系,向王少伟提供《资金申请》,委托王少伟办理“融资保函200万美金”事务,后王少伟为该公司出具了美国索雷尔渣打银行的“200万美金融资保函”,但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却因自身信用问题未能凭借“保函”从光大银行贷到款。2016年2月23日,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却给王少伟发来《保函情况说明》,故意说保函有问题。之后就发生了自称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的被告,不断找原告闹事的事情。为此原告提供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金申请及《保函情况说明》。被告称其与一帆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与王少伟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在2015年7月。
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接受原告委托,派殷岩泉律师代理原告到本院起诉被告或被告户籍地法院进行起诉的一审诉讼及有关非讼工作。2016年9月1日,原告向该所交纳代理费5000元。
另查,2016年9月30日,被告已将王少伟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借款1241900元,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做出(2016)京0102民初273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少伟名下的上述房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录像、营业执照、资金申请、保函情况说明、代理合同及发票、汇款凭证、起诉状、(2016)京0102民初27387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