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3/20 0:0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霞,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伟,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危志强,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玉琼,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上诉人陈秀霞、宋伟因与被上诉人危志强、姚玉琼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6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陈秀霞、宋伟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住所地及涉案标的物的商标注册地均位于南京市,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合同纠纷。涉案《合作办公司及商标使用协议书》第八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有异议时通过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可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涉案标的为95万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的集中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陈睿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