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辩称,三被告是展览会的主办方,三被告对展览会的安全是重视和尽责的,对所有展台尤其是多层展台,要由国家一级工程师审图,对栏杆的高度和强度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办公室、走廊不对公众开放,不合格的展台不准参展。对观众也是有要求的,只允许成年人观展,对未成年人不予接待。对本次事件,三被告认为责任首先在原告父亲刘某2,一是刘某2事前不注意门票上的提示,带儿童参观专业性工业展览会;二是在门口受阻,刘某2在书面保证和承诺下,仍将原告带到广运机电公司的上层展台,到了上层展台,也没有用手拉着原告,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广运机电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展台上层区域不是公共区域,广运机电公司却任由他人登上二层展台,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三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因果关系上看,事故的发生与三被告不存在直接关联性,因此三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广运机电公司辩称,同意上述三名被告关于事实方面的意见,但是就责任方面,意见如下:广运机电公司已经通过主办方三被告和场地提供方的审核,符合展台的相关安全规定,该展会是针对18岁以上专业人士的专业展会,对于18岁以下的儿童应不予接待。展馆同意放行应该预见到或者可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在原告出具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责任应当由展馆和原告承担。原告监护人不顾主办方三被告及展馆的安全提示,携带儿童进入展馆,在主办方三被告及展馆进行充分合理的安全提示后仍携带儿童入场,原告监护人出于好奇之心到广运机电公司的二楼玩耍,是监护人疏于监护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当由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
被告上海新博公司辩称,1、上海新博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涉诉展览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主办,由汉诺威公司承办,上海新博公司仅为展会场地提供方,展会期间,主办方和承办方对场馆的安全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到展台,则参展商广运机电公司对展台搭建承担主要的安全责任,上海新博公司对此无过错。2、原告父亲刘某2取得的展会门票明确规定:本次展览只供业内人士参观,18岁以下恕不接待,主办单位保留拒绝参观者入场的权利;展会入口处也放置明显告示告知。原告不符合入场资格,刘某2为了让原告入场,签署了“允许儿童进入承诺书”,表示其知晓携带儿童进入展馆的行为违反展馆的统一规定,并承诺对意外事故责任自负,与上海新博公司无关。汉诺威公司作为承办方也在该承诺书上盖章。刘某2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对原告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3、本案应增加展台搭建商为被告,发生事故的展台系广运机电公司委托上海丽威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搭建,搭建商应当对其搭建的展台的安全负责。
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纪广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五被告是适格被告,应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却疏于提供安全保障,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该询问笔录表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2未接受被告的诸多警示,登上广运机电公司的二层展台,任由原告将全身趴在有机挡板上,致使挡板损坏,原告摔伤是因为刘某2疏于监护,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询问笔录证明刘某2未尽到监护和注意义务,原告父亲刘某2应承担全部责任。
2、病历和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事故发生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原告曾被送往多家医院继续治疗。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就诊记录真实性认可,对于2016年1月4日有关的就诊记录和医药费单据有异议,认为该日是治疗营养不良、身材矮小,此外认为伤残鉴定结束后原告父母带原告检查的费用,不应在本案中审理。被告广运机电公司与上述被告质证意见相同,并补充认为2015年12月4日后的治疗和就诊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出院记录载明好转了。
3、医药费单据13页,证明原告为治疗发生医药费12435.46元。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认为2016年1月4日的医药费与本案无关。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仅认可上海治疗的费用9047.2元,其他的3388.26元不予认可。
4、交通费票据,证明因伤产生交通费用1430元。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火车票与事故无关,原告治疗期间的出租车费用也与本案无关。被告广运机电公司与上述被告质证意见相同,并补充认为在陪护人员上,原告已经有父亲在陪护,数量足够,所以住院期间的交通费不予认可。
5、住宿费发票,证明因伤产生住宿费用。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发票抬头以公司开头,与本案无关。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6、原告母亲金某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母亲为护理原告产生的误工费情况。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没有完税证明,也未能证明是因本次事故发生的误工损失。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仅是金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和误工情况,亦无完税证明。
7、鉴定结论,证明原告刘某1的护理期、营养期。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认为护理期表述为“可考虑”,但没有明确具体期限。
8、门票,证明刘某2是合法继续进入事故场馆。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门票表明不允许未成年人参观,刘某2在知道规定情况下仍带原告进入场馆,存在主要过错。被告广运机电公司与上述三被告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展商手册,证明三被告和展会的情况及展台建筑标准。
原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无法看出展商手册的制定时间,刘某2对此亦不知情。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认为广运机电公司按照展商手册要求制作了展台,并通过了三被告的验收。
2、展位合同,证明被告广运机电公司自行搭建展台,展台符合国家建筑标准。
原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合同有关免责条款不予认可。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3、允许儿童进入承诺书,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2违反规定带原告参展,被主办方和展馆方拦下后,刘某2再三请求说如果不让进,孩子无法安置,并承诺安全自负,三被告和展馆才予放行。
原告认为承诺书格式是针对参展公司的,不是针对个人的,即使有相关承诺,因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亦应认定为不合法,并强调被告既然有不允许不合格参观者入场的权利,没有严格执行,就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认为被告方均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展台的照片,证明展台是通过审核、验收的,质量合格。
原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5、上海长宁区公证处公证书,拍摄于2015年10月29日,证明现场确有告示牌,展台的栏杆也是有一定高度的。
原告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是事发后拍摄的,不能证明现场未发生改变。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6、非得展览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和现场巡查表格,证明该公司负责标准展位的搭建和非标准展位的检查,被告广运机电的展台是通过安全检查的。
原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非得公司不具备检验资质。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围绕抗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告知书照片,证明现场有警示,18岁以下人士不得入内;展会组织方同意原告入场,相关责任应由展会组织方或原告承担。
原告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2、事发现场照片,证明广运机电公司已经提供了安全的防护栅栏,并配有安全提示的标语,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原告父亲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应负有全部责任。
原告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3、委托展位施工合同,证明展位质量合格,责任主体应追加施工方佩洛百瑞公司,根据广运和佩洛百瑞合同第二条,因施工问题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佩洛百瑞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不能因此免除广运机电公司对施工方的监督义务,不能证明质量合格,不应追加施工方为被告,与本案无关。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认为展台设计、搭建均通过国家一级结构注册工程师的审核。
被告上海新博公司围绕抗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场地租赁合同,证明上海新博公司仅为场地出租方。
原告认为未提供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认为上海新博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也是有一定义务的。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真实性认可。
2、展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证明承办方对展会安全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未提供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应看具体情况。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认为主办方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3、允许儿童进入承诺书,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未提供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该证据认可,认为不能因为是格式文件就认为没有法律效力。
4、搭建商信息,证明搭建商对展台搭建安全承担责任。
原告对搭建商营业执照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汉诺威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认为本次事故并非展台质量有问题,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疏于监护。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系2015年10月27日开始为期三天的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单位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汉诺威公司,场地提供方为上海新博公司,上海非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为主场搭建商。
2015年8月13日,上海新博公司作为甲方,汉诺威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展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载明:“展览项目期限自2015年10月25日9时起开始进馆,至2015年10月30日18时止撤馆结束。……第八条展览项目实施过程中意外人身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2、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必须负责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相关事宜,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事故情况调查工作。”
上海新博公司作为甲方,汉诺威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载明,“4.1租赁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基本的展览服务:……3)大门入口处保安检票验证工作和在公共区域提供保安服务。4)提供基本的保安人员在租赁场地的巡逻服务,如乙方需要增加基本数量之外的保安人员,必须支付增加的保安人员的额外费用。……8.9乙方必须承担责任以保护参展商和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当依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甲方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5年10月27日下午,原告刘某1在父亲刘某2带领下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加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
原告刘某1的父亲刘某2在网上经过预登记后,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参展当天领取了展览会的胸卡,胸卡正面显示:“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刘某2创新沙龙听众预登记观众”,背面右下方载明:“现场登记入场费为30元/人。持主办官方邀请函、门票及预登记观众凭证可免费办理胸卡入场。持证者必须接受及遵从主办单位的安全检查与规则。此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本次展览只供业内人士参观,18岁以下恕不接待。主办单位保留拒绝参观者入场的权利。”,并附有禁止携带儿童的图标。
在展览会安检入口前的场地上竖有较大告知牌,内容为:“本次展览只供业内人士参观18岁以下谢绝入场。展会日期2015年10月27-30日。主办单位保留在无需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拒绝参观者入场的权利。”
原告父亲刘某2在带领刘某1进入场馆时,因携带儿童入场受到安保人员的阻拦,经交涉后,刘某2在《允许儿童进入承诺书》上签字,内容为“现有__公司为__展的参展商,我公司现携带儿童。我公司了解到此安排违反了展馆的统一规定,但请考虑到我司的实际需要和已经做好照看和安排,望能予以放行。我司在此承诺:1、如造成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我司自己承担,与贵中心无关。2、我司将对儿童走失等事件,责任自负,与贵中心无关。特此保证。展台号观众,联系人刘某2,联系电话1339078281。签字:刘某2。”该承诺书主办单位意见处盖有汉诺威公司现场专用公章。在庭审中,刘某2表示,因该承诺书并非针对个人观众,而是针对参展公司的,因此当时曾对此向展馆和主办方提出异议,认为不适用其个人的情况。
在刘某2签署上述承诺书后,刘某1随父亲刘某2进入场馆,在行至W3馆被告广运机电公司展位的二层展台栏杆处,刘某1随着栏杆上栏板玻璃的脱落,从二层的展台摔到地面上,事发当天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就诊,并于2015年10月29日在该院入院治疗,于2015年11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刘某1为此支付检查费、住院费合计9047.2元。
事发展位为被告广运机电公司所属展台二层,展台搭建商为佩洛百瑞(北京)展览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9日,广运机电公司经理陈志文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纪广场治安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载明:“问:楼梯入口是否提示限制小孩进入答:没写,因为是开放区域”。
2015年10月28日,英腾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朱荀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纪广场治安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载明:“昨天下午13时50分,我正在展位里工作,那时看到我们对面展位‘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二楼的护栏挡板处有一个小孩趴在上面,这个挡板是非常薄的有机玻璃板,当时透过这个挡板就看到这个小孩的重心趴在板子上,一会儿板子破了小孩就一下掉下来了,然后我又透过破碎板块的地方看到小孩的父亲从小孩摔下来的地方从楼梯上跑下去了。当时站在小孩身后的只有小孩父亲一个人。”
2015年10月29日,英腾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程昌顺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纪广场治安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载明:“10月27日下午13时50分,我正在展位里工作,那时看到我们对面展位‘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二楼的护栏挡板处有一个小孩趴在上面,这个挡板是非常薄的有机玻璃板,当时透过这个挡板就看到这个小孩的重心趴在板子上,一会儿板子破了小孩的头先随板而出,接着整个身子掉下去了,然后我又看到小孩的父亲从楼梯上跑下去了。当时站在小孩旁边的只有小孩父亲一个人。”
2015年11月9日,刘某1前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头颈平扫检查,支付费用236.98元;12月28日,刘某1再次前往上述医院复查,经MR影像诊断报告,结论为: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右侧额骨所见,考虑陈旧骨折,请结合临床,并支付检查费1063.96元;2016年9月21日,刘某1前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复查,支付检查费1063.96元。
在本案诉讼中,经原告申请,经高院随机确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刘某1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7年4月14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审查送检病历材料显示该案件未到评残时机,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该中心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