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昌敬等与陈振旭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刚,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监事,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昌敬,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铭,男,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政府大院6号院四楼。

法定代表人:曹素滨,总经理。

被告:陈振旭,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苍南县龙网传媒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昌敬、王志刚与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陈振旭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昌敬、王志刚,陈振旭、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昌敬、王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陈振旭立即删除其网站发布的涉诉文章(标题:《一男一女持有“三农内参”调研员冒充中央干部来龙港行骗》);2、判令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陈振旭在其发布涉诉文章的原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稿件的刊登时间期限不应少于该案侵权稿件的刊登时间期限(截止开庭当天合计27个月零4天);3、判令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陈振旭赔偿原告昌敬、王志刚各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4、判令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陈振旭赔偿原告王志刚经济损失135000元(因被告发布涉诉文章导致王志刚无法进行调研工作,单位每个月扣发王志刚5000元工资:5000元/月×27个月);5、判令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陈振旭赔偿公证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7日,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农民范红兰来北京上访,原告所在单位将其劝返回家。2015年9月11日,针对范红兰反映“苍南县龙港镇政府和该镇池浦村欺上瞒下,以少批多建房和非法强拆农民房产,损害群众利益”的涉农事宜,原告按本单位涉农课题调研的要求,持《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先后到苍南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分局、县城建局龙港分局及龙港镇政府进行了调研核实,基本确认范红兰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特别是2015年9月11日18时许,原告在龙港镇政府调研过程中,原告向龙港镇丁俊振书记说明群众投诉政府强拆农民房产的原由后,丁书记当即指派该镇分管城建的赵镇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池浦村村书记、村主任和该镇党政办干部等7人与原告座谈交流上访农民的情况。期间,池浦村村主任彭来钦采用粗鲁威胁原告“不要多管闲事”导致座谈无法有序进行。当时,龙港镇政府领导和到会的参会人员要求原告去池浦村实地弄清真相,当时,因为池浦村村主任彭来钦准备在会场对原告行凶,被该镇赵镇长制止,是赵镇长亲自将原告送离镇政府。为了平息矛盾,弄清事实真相,应龙港镇政府的建议安排,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赶到位于龙港镇池浦村强拆地段现场进行核实,期间,有几名围观者要求原告去池浦村委会“座谈”,原告昌敬离开现场去了驻地,原告王志刚刚到池浦村委会就被龙港镇主管信访的领导干部吕存阳和另外一名假警察(事后到公安局才知道是被告陈振旭冒充)进行辱骂与殴打,因原告王志刚的手机和公文包被陈振旭收缴,无法报警,僵持之下,不知谁报了警。2015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接警赶到现场,并将原告王志刚解救至该局办公室。在接受公安民警例行调查期间,原告王志刚如实介绍了此行是按程序开展调研课题的工作目的,没有任何违纪违法的行为和事实,龙港镇带头行凶打人的镇政府领导吕存阳当场诬陷原告“冒充中央干部行骗”并多次找借口干扰警察正常办案。事实上,原告持的工作证、名片和介绍信已经注明了原告的身份,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中直机关25号院2425室也是真实存在的,原告单位的通讯往来一直是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中直机关25号院2425室(邮政快递、物流快件往来都是这个地址)。2015年9月13日下午5时许,经过龙港公安分局长达六个多小时的详细询问和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涉嫌“冒充中央干部”等违法行为,故派车将原告护送离开龙港镇。2015年9月14日起至今,被告在其主管和负责的龙港网上公开发布一条题为“一男一女持‘三农内参’调研员冒充中央干部来龙港行骗”的不实报道。该报道恶意虚构事实,对原告一起正常调研课题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恶意诽谤,并将原告的照片及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通过公众网络媒体进行非法传播,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肖像和个人隐私权,造成原告名誉上的影响和精神上的打击。同时,三农内参网是经过合法手续并报请国家工信部等相关部门依法审定的合法机构,原告单位地址也是经过相关部门审定核实,地址的真实性没有任何不实的地方。但被告未经核实在其网站称“三农内参办公地址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中直机关25号院2425室”等有侮原告所在单位的不实言论,也给原告及原告所在单位的合法公众主体的形象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所在单位坚决不容其他单位或个人随意诋毁和损害原告单位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苍南县龙港网系龙港镇政府主管(工信部备案信息注明是苍南县龙港镇政府),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开通网络传媒必须是工信部先备案才能网站上线。三被告为了阻止原告了解龙港镇政府乱作为的问题,编制虚假内容,通过公众媒体传播的手段,对原告及原告所在单位的名誉进行诋毁,其行为已经构成主观恶意侵权的事实,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涉诉文章现还在“龙港网”上刊登,至今没有删除。涉诉网站的备案名称是“龙港网”,登记主办人是龙港镇政府,我们公司仅是为网站提供运营服务。我公司不负责撰写“龙港网”发布的的文章,文章都是经过政府批准,从政府网上转载到“龙港网”。我公司认为:1、涉诉文章发布时,“龙港网”是由苍南县龙港镇党委、镇政府主办,我公司仅是负责运营,并非涉诉网站的权利人,因此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涉诉文章在2015年9月16日经龙港镇委审核后刊登在“龙港政务网”,后应龙港镇政府要求和授权,该文章在2015年9月17日转载到涉诉网站,我公司并未参与该文章的撰写,更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情况;“龙港政务网”与我公司及陈振旭均无关系。3、我公司认为涉诉文章内容都是对一些真实情况的描述,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主张的信息泄露不属于名誉权侵权,如果算侵权的话也属于隐私权方面,与本案无关,根据法律规定,隐私权和名誉权是独立的权利。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没有相应发票,原告主张的工资损失没有相应证据,也没相关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振旭辩称,我是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工作人员,我具体负责网络安全工作。同意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我并非涉诉文章的撰写人,同时因为我是涉诉网站工作人员,即使该网站存在侵害任何人权益,也应该属于公司的行为,与工作人员个人无关;故我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系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西城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登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2425室,注册资金1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5月15日,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系“三农内参”网站(www.snncw.org)的主办单位。王志刚系该企业法人的发起人及自然人股东,王志刚还担任该企业法人的监事,昌敬担任该企业法人的经理。

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系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文化艺术表演策划(除中介)、舞台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赛事活动策划、图文设计制作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网站建设与维护”。龙港网(www.cnlg.cn)由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主办及实际管理。陈振旭系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股东,陈振旭还担任该企业的监事。

根据原告出示的公证书记载,2015年9月17日11时30分,“龙港网”的“龙港资讯”发布题为《一男一女持“三农内参”调研员冒充中央干部来龙港行骗》的网文(以下简称涉诉网文),作者“陈记”。全文如下:

“[导读]一个人分别担任9家网站主编(高级调研员),又同时担任中国特产协会秘书长王志刚(化名:艾侬系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和他的女助手昌敬(中级调研员,系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人)假冒中央国家工作人员到池浦村行骗被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围堵在村委内。龙港网9月16日讯:(陈记)一个人分别担任9家网站主编(高级调研员),又同时担任中国特产协会秘书长王志刚(化名:艾侬系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和他的女助手昌敬(中级调研员,系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人)被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围堵在村委内。村民报警称:一男一女假冒中央国家工作人员来村行骗被扣,你们赶快来吧。警方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配合下,王志刚被警方带离现场调查。王志刚持有的黑色证件“三农内参”调研证、“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与新闻记者证类似,证件封皮印有国徽,内页载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人工作期间可在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获得优先安排。”王志刚出示的名片上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中直机关25号院2425室,名片印有国徽,显示为“三农内参”编辑部艾侬主编。为了辨别王志刚身份的真伪,龙港警方立即联系上正好在北京办事的苍南县公安局民警,用微信发去核实图片,该民警赶到北京月坛北街25号院进一步核实。一个小时后,民警赶到这个地址,发现此处系一座对外商用小区,并非中直机关大院,从一楼找到二楼一直就没发现2425室,连“三农内参”编辑部牌子也没发现。王志刚又称:自己办公室在“西城区西四砖塔胡同56号(老农业部大院内)”。民警又驱车赶往此处,没有见到所谓的“三农内参”编辑部牌子和办公室。本网编辑对“三农内参”网,www.snncw.org上述网站进行的截图显示,该网站首页左方有国徽标志,上角中间标有红色“三农内参网”5个字。自称由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办公室,三农内参网版权所有。这家“三农内参”编辑部到底属于什么机构,为此,本网编辑进行了核实。“高级调研员”称“我是中央派出下来相当有级别的调研员,给中央领导写内参的”9月13日上午10点,在龙港镇池浦村办公楼2楼,一位中年男子,手持“三农内参”调研证、“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和名片对村民说:我是中央派下来调研的梁步庙房屋被强拆一事的调研员,代表中央政府处理协调此事;涉及任何事情,我们都会管到底!”这位手持一本黑色《三农内参》调研证中年男子化名叫“艾侬”,职务:高级调研员,1964年5月出生,统一编号:Sn201207311328。经警方核实叫王志刚,系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家住:某局家属楼1号楼1号,身份证编号:×××。一村民薛某回忆,当时来了一男一女,男子大约年龄在40多岁上下,一副官样子气派,手拿手持包,一进村办公室态度很恶劣,气势汹汹,对方亮出了证件:《三农内参》调研证,说自己是从北京中央派下来的,一定要村里马上给村民范红兰解决房屋被强拆后地基赔偿一间,否则马上写内参给中央领导批阅。村民薛某就问王志刚:“你们是管什么的”王志刚回答:“我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涉及“三农”问题,如侵犯农民利益、农村土地违法等等,都是我们管辖和受理。村民薛某又问:“我一帮人二十几间房子多7、8年建不起来,存在纠纷你们可以管吗”王志刚说:“可以管!”村民薛某又说“那你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那你干嘛只解决范红兰个人建房的问题,那我们一帮人同样的事情你不管了”由于村民薛某激动起来,就与王志刚吵了起来。王志刚立即拨打手机又说“通知,武警过来,把这些“土匪”给我抓起来。”村民在现场等了半小时也不见武警过来,于是村民大家怀疑“王志刚”、“昌敬”是假冒、威胁村民,绝对有问题。于是,报告村干部。龙港镇网安办的工作人员陈某告诉本网编辑说:接到网民爆料称:来自北京一男一女,自称是“中央调研员、网络记者”在池浦村行骗时,被村民发觉后,围在村办公楼里。他就第一时间带领3名网民监督团成员“若飞”、“聪聪”、“德军”赶到池浦村办公楼,发现一男子已经被二十几位村民围住,该男子想离开,一帮村民团团围住不让其离开,一定叫他先把问题解决好了再离开。有几位妇女在大骂该男子,为什么你骗我们大家,刚刚还说自己是北京来的记者、调研员,不管涉及什么事都管现在又称:“什么事都不管了,你又骗我们百姓了。”数位村民还与该男子发生肢体接触,拉扯时,被及时赶到的龙港政府工作人员给制止。该男子对政府工作人员说:我是中央派下来有级别的人,现在要求寻求你的保护,你一定要保护好我。政府工作人员又问:“你是什么级别的”,该男子称:“副厅,我是来龙港调研,现在人身受到村民攻击,这是我的证件和介绍信的。”大约十分钟后,龙港警方110赶到现场,为了查明真相,在警方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保护下,该男子被强行带离现场调查。村民范红兰在接受警方谈话时说出,她一共向王志刚付了5500元,其中包括4000元的稿费和1500元的路费及住宿费,这才有了前面一男一女恶闯池浦村办公楼的一幕。经初步核实,“艾侬”真名王志刚,内蒙古人,是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自然人股东之一,属于私企。工商注册号:110XXXXXXXX884,法定代表人为丁某,2013年5月15日成立。2013年申请注册了域名:www.snncw.org制作了《三农内参网》。以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名义取得ICP网站备案登记:京ICP备13039793号,主办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网站负责人为蒋某,2015年8月13日通过ICP审核。本网编辑也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平台查询获悉: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单位是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和自然人股东王志刚、丁某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地址在北京月坛北街25号31幢2425室,经营范围是: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又查了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体,该中心法人刘某,自然人股东王志刚、马某、刘某;注册资金38万元,地址在北京月坛北街25号31幢2429室,经营范围是: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产品设计;2004年5月21日成立,是一家集体制企业。值得注意的是,王志刚分别是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和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自然人股东。地址分别在北京月坛北街25号31幢2425和2429室,而在他的名片上地址却印:北京月坛北街中直机关25号院2号楼2425室。经警方赶往现场核实:北京月坛北街25号院属于普通商住小区,并非中直机关大院。在2号楼根本找不到2425室。交1200元就可得到《三农内参》调研证,原先《三农内参》期刊2010年就停刊通过百度查询:“三农内参”。获悉:《三农内参》调研员登记表,第六条:被聘用的调研员应缴纳8个网络资讯发布平台年会员服务费1200元。只要花1200元钱,任何人均可通过网络报名办理此证件。王志刚还称:“我是人民网舆情中心记者,我的上任老总是何*正,现任老总是廖Y”,我们的内参就是“网络舆情三农版”。去年因人民网改制后,中央政府将“网络舆情三农版”划归给我部门管,现在取名叫《三农内参》。从百度获悉:《三农内参》是《网络舆情》三农版的别称,2009年曾经存在过一段时间,后来因为合作发行方的操作失误,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运作,影响了人民日报社、人民网的声誉,该编辑部于2010年初停了此刊。但停刊后,仍有不法分子打着《网络舆情.三农内参》的幌子进行调研以及招聘,不少网友、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询问此事。后来重申《网络舆情.三农内参停刊》一事,是本着对广大网友负责的的态度,让网友了解事实真相,不要被欺骗和蒙蔽。如果再遇到打着《网络舆情.三农内参》幌子的人,一定是不法份子,可直接向公安局报案!为了进一步核实王志刚身份,本网编辑又联系了人民网《网络舆情》编辑部,据吴水森称:“查无此2人”。一办案民警称:“在核实王志刚身份期间,王志刚口口声声还称:“自己有记者证,放在北京办公室了,这次下来主要是调研,并非采访,所以记者证没带出来!”通过中国记者网(press.gapp.gov.cn)新闻记者平台查询王志刚身份结果是:“没有找到您想要查询的内容。”又到媒体查询平台:输入“三农内参”显示结果是:“抱歉,找不到和您的查询相符的网页。本网编辑获悉,龙港镇政府和池浦该村已经通过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正式举报《三农内参》网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设立假冒政府网站,发布虚假新闻来要挟基层政府干部。”

此外,上述涉诉网文还配有图片9张(以下简称涉诉配图),内容为“《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二原告身份证、“艾侬”工作证及名片、昌敬工作证、王志刚坐位正面及立位背影的照片。在涉诉配图下方标注“龙港网版权所有”。上述标题为《三农内参》编辑部的介绍信内容“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委会兹介绍我单位艾侬、昌敬等2人,前往贵处就群众举报投诉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梁步庙房屋被强拆一事,进行调研核实,请支持配合。(签章:《三农内参》编辑部)”。上述“艾侬”及昌敬工作证内记载工作单位均为“《三农内参》编辑部”,封面印有国徽,内页记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人工作期间可在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获得优先安排”。

庭审中,原告陈述:“三农内参编辑部”是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设立的内部组织,设立该组织原因是因为所有撰写网文需要核实,我们到地方组织调研工作,国家没有相关调研资质要求,我们持有的调研员工作证由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自行制作,我们去龙港镇是进行调研不是以记者身份去进行采访。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具体指涉诉网文存在八处侮辱内容、十六处造谣诽谤内容。原告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公证费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庭审中,被告陈述:涉诉网站确实发布了涉诉网文,涉诉网文不是我们的评论,是龙港网根据镇政府要求转发。涉诉网文依据材料根据村民的走访、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走访,以及文章作者通过其他途径综合起草的该文章。但是镇政府起草文章是否有其他参考我们并不清楚。不认为涉诉网文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网文主要内容只是对客观情况的描述,以及对接受采访者的记录以及网站工作人员对事件的核查,我们认为唯一一处涉及价值判断的,在文章中说原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根据我方补充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到网文使用这个词汇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依据的,是综合各种信息进行的判断。涉诉网文第4页第一段写道:龙港镇网安办陈某告诉编辑说……,从网文内容可以看出该网文并非陈振旭所写,而是以第三人称书写。被告向本院提交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黄聪“证言”等,用于证明涉诉网文内容均为真实情况,龙港网受龙港镇人民政府委托转发,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情形。诉讼中,被告还申请证人张扬、杨昌顺到庭作证,二人陈述王志刚曾经介绍自己是中央派来的三农内参记者,陈振旭系龙港网网站负责人。原告不认可张扬、杨昌顺的证人证言。

本案诉讼过程中,龙港网上的涉诉网文并未删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国网涉农咨询中心营业执照、三农内参网备案信息打印件、月坛北街25号院地址照片、(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6874号公证书、龙港网涉案文章截图、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苍南县龙港镇池浦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龙港政务网的截屏打印件、龙港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原告收到后的回复、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工商信息档案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项:其一,涉诉网文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其二,侵权责任主体问题。

关于涉诉网文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在原告与相关人员发生纠纷后,当地公安机关将原告带离纠纷现场并进行了调查,但是未明确认定原告存在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行骗的事实。纵观涉诉网文全部内容,虽然网文中有部分内容系经核实后确认的真实信息(如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及三农内参网注册信息等),但是涉诉网文中大量使用诸如“冒充中央干部”、“行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等语言对原告进行指名道姓的负面评论且将原告肖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社会公众通过文章及公布的信息可以明确知晓涉诉文章评价的具体对象,明显会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涉诉网文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被告出示的相关“情况说明”系相关纠纷当事方出具,结合本案其他事实,被告在本案中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行骗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虽然被告主张涉诉网文转载自其它网站,但未见龙港网在发布涉诉网文时明确标注该网文系转载文章的信息,而在涉诉网文标题下通常标注文章来源的位置标注信息为“龙港网”,作者落款“陈记”,主文前缀“龙港网9月16日讯”,在涉诉配图下方标注“龙港网版权所有”。综合以上情况,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涉诉网文系陈振旭所撰写,故原告关于要求陈振旭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诉网文侵犯原告名誉权,故原告要求删除涉诉网文、赔礼道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道歉具体方式、持续时间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等情况决定。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为其主张民事权利发生的合理费用,但是截至本案宣判前,原告未就其该项损失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原告关于公证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还主张涉诉侵权行为导致其所在单位扣发王志刚工资,但是截至本案宣判前,原告未就其该项损失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原告关于该项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本院注意到,原告持介绍信、工作证、名片进行了涉及本案的相关“调研”活动,原告陈述“《三农内参》编辑部”系其所在企业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设立的内部组织,但是未见工商档案信息中有相关登记信息;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工作证、介绍信上加盖的“《三农内参》编辑部”印章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原告以“《三农内参》编辑部”名义对外活动时亦未加注其设立企业即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名称;原告还在其自行制作的工作证封面、名片上印有国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相关规定;工作证内页记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人工作期间可在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获得优先安排”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上述行为明显不当。普通社会公众仅凭原告出具的上述介绍信、工作证、名片确实难以识别原告完整身份信息,容易引发纠纷。考虑上述因素,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删除龙港网(www.cnlg.cn)上标题为《一男一女持“三农内参”调研员冒充中央干部来龙港行骗》的网络文章。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在龙港网(www.cnlg.cn)上登载致歉声明,对发布涉诉网文侵害原告王志刚、昌敬名誉权一事向原告王志刚、昌敬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登载持续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王志刚、昌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王志刚、昌敬负担640元(其中200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苍南县龙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维洪

人民陪审员李海黎

人民陪审员张燕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