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2/5/22 0:00:00

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中民初字第14号
  原告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建勋,武威市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纬,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嘉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育才书苑。
  法定代表人王成俊,该书苑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立国,该书苑职工。
  被告武威市华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柱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兰州育才书苑、武威市华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武威市华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兰州育才书苑住所地均在兰州,为便利案件执行及节约诉讼资源,本案应由被告甘肃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兰州育才书苑住所地兰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武威市华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案由兰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威市华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晓明
       审 判 员 张 超
       审 判 员 魏君鸿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