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刘伟就其发表不当言论侵害原告刘小杨名誉权一事向原告刘小杨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如被告刘伟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刘伟负担。
二、驳回原告刘小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小杨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刘伟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