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钲雯与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钲雯,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小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红,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翁梅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钲雯(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分称安庆奇创公司,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被告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保堂公司,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军,九保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到庭参加了诉讼,安庆奇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2018年1月3日庭审,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www.XXX.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公开道歉;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维权成本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内地知名演员。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对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照片所在的网页上载有“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商业合作”及大量商业性宣传文字及链接,实现了二被告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二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产生诸多误解,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安庆奇创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的庭审中辩称,我公司通过A5交易网站购买的涉案网站,购买价10万元,中介费3000元。涉案文章都是2014年九保堂公司所发,当时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也是九保堂公司,使用侵权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在2016年6月29日及时清理涉案网站,删除了涉案文章。肖像权侵权应当以营利为目的,我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涉案文章与我公司经营范围无关,也没有进行商业化运作。2016年9月,我公司已经向涉案网站出售给案外人王亭了,出售价10万元,现在涉案网站登记在王亭名下。
九保堂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文章并非我公司上传,正如安庆奇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我公司已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将网站域名及数据库转让给了安庆奇创公司。由安庆奇创公司重新安装到数据库,并且重新上线,也就是说2016年5月20日,实际上是由安庆奇创公司管理。在原告2016年6月27日公证前,安庆奇创公司完全可以在服务器修改内容,也可以修改文章发布时间,以达到转移给我公司的目的,我公司无法控制。2014年4月8日我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的涉案网站,至2016年5、6月份转让给安庆奇创公司。2016年5月20日完成所有交易,并且安庆奇创公司支付我公司10万元。原购买涉案网站主要是咨询网站,做些搭配,靠流量分成获取利益,但是实际上一直在亏损。我公司的购买时,网站就叫魔女网,出售给安庆奇创公司也叫魔女网。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安庆奇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咨询服务和软件开发。九保堂公司原名深圳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9月18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开发、销售,技术维护,企业信息化网络设计与开发,网络工程的技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等。2016年6月23日,涉案网站备案主体为安庆奇创公司。经询,九保堂公司称,该公司系涉案网站自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的备案主体。
2016年6月,原告发现涉案网站于2010年6月12日和2015年3月20日发布标题为《新生代女明星如何丰胸性感出位》、《澳大利亚第一美胸丰满身姿5招最强丰胸技巧(3)》两篇文章中,共使用原告两张照片作为配图,一张配图带有“魔女网”的水印,涉案网站右下角存在“水灵水靓红豆薏米山药粉”的广告飘窗。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经黄悦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2016年7月4日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3196号公证书。
现原告以二被告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其本人及其商业价值,提交了以“张婉悠”为关键词搜索出的图片两张及其与北京乐视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艺人全约经纪合同书》的公证书予以佐证。二被告则互相认为涉案文章为对方实际控制网站时发布,应由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涉诉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且涉案网站中存在广告链接,不能排除二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具有营利性商业目的,现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故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二被告作为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在实际控制管理网站期间对于网站发布的内容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审查义务,但二被告均未尽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公证书内容,涉案文章标题及内容包括“性感出位”、“艳照出名”等负面评价含义的字眼,部分用语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易使阅读该文章的社会公众对原告之评价降低,故本院认定二被告转载涉案文章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二被告应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二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二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肖像的一般经济价值、二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且该公司已就其侵权行为承担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合理维权成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安庆奇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张钲雯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被告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钲雯经济损失一万六千元;
三、被告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钲雯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张钲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张钲雯负担465元(已交纳43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安庆奇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远
审判员孙赫
审判员周墨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辛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