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3 0:00:00

陈莎莎与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莎莎,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演艺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联丰大厦802单元之四。

法定代表人:苏典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莎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其网站99.com.cn中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合理办案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宣传网站http://zx.99.com.cn内的题为《整形整的“面目全非”的明星(2)》、《盘点整形整残的十大明星(9)》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网页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原告艺名陈紫函,系中国著名女演员。自2000年起,先后参演了《笑傲江湖》、《大汉天子》、《卧虎藏龙》等电影电视作品。2003年,在《倚天屠龙记》中饰演殷离而受到关注。2006年,因饰演《白蛇传》中的小青与《神雕侠侣》中的郭芙而被观众所熟知。此后,还参演了《神话》、《活佛济公》、《天天有喜》、《古剑奇谭》、《只因单身在一起》、《珍珠耳环》、《新活佛济公》、《欢喜密探》等影视作品,主演民国奇幻大剧《半妖倾城》。一直以来,原告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中,实现了被告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另,被告的行为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这与事实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原告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和相应的事实基础。99.com.cn确实是被告所设立的网站,但原告诉称的网页链接却无法打开,被告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是否使用过涉诉照片。就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法判断是否与原告是同一人。被告不清楚涉诉照片是否为原告,故无法获得相应的授权和允许,被告不存在擅自使用涉诉照片的主观故意,并未将涉诉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即便被告真的使用过原告肖像的照片,使用时间也非常短暂,没有显示任何浏览数量,不存在损害后果,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二、原告主张的办案费用没有相关证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被告间不存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演员,艺名陈紫函。

被告系以计算机信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管理咨询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案外人黄X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440号《公证书》。经公证:1.在网站http://zx.99.com.cn内载有题为《整形整的“面目全非”的明星(2)》、《盘点整形整残的十大明星(9)》的两篇文章。《整形整的“面目全非”的明星(2)》一文中使用共五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其中包括三张涉诉照片,照片下方注有“整残4号:陈紫函歪瓜裂枣指数:*****风中凌乱部位:鼻子、下巴”的字样,后文记述有“当年的平阳公主是如何惊艳我……但万恶的原本是极有特色的美女脸又这样被整残了,粗大的鼻假体,肥大的下巴假体,一张被拉长到失真的脸……”。《盘点整形整残的十大明星(9)》一文中使用一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照片上方载有“整残9号:‘歪下巴--陈紫函败美指数:*****败美部位:鼻子、下巴”,后文记述有“当年的平阳公主是如何惊艳,但万恶的原本极有特色的美女脸又这样被整残了。粗大的鼻子,突兀的下巴,一张被拉长到失真的脸。姐姐千万不能笑,一笑就出卖了您的下巴是歪的,还有那华丽的鼻孔和突兀的锥子下巴”。涉诉文章所在网页标题为“99健康网”,下设有“新闻”、“整形”、“找医生”、“找医院”等,网页左右侧均配有整形美容医院的推介浮动窗口,涉诉文章下方另设有各类疾病及医院排名等的标题链接。2.查询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为99.com.cn的网站主办单位系被告。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以“陈紫函”作为搜索词条的网络搜索图片及百度百科,用以证明涉诉照片的人物即为原告,原告艺名陈紫函及其艺人身份。

就办案费用,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

经询,涉诉网站现仍在使用,涉诉照片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根据网络图片及原告身份材料显示的内容,可以印证涉诉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被告主办的涉诉网站内的文章中使用原告四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从涉诉网站的内容、页面设置等可以看出,涉诉网站系以发布资讯文章、投放广告推广等为经营模式的信息门户网站,结合被告的经营性质和范围,被告的行为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经过原告同意或有其他合法根据,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两篇涉诉文章中均包含有原告曾整容且失败之表述,并配有原告多张照片,该行为足以使浏览被告网页的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对原告的公众人物形象产生负面影响,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被告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身份、被告经营性质及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具体情况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原告未举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莎莎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莎莎经济损失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莎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陈莎莎负担516元(已交纳408元,余款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厦门沃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震

审判员谷培培

人民陪审员付朝晖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