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文波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6月21日中午,双方在640公交总站,王联云站在休息室中间,马文波在休息室休息。调度员要更改双方所在汽车的发车时间,要求被告去调度窗口。王联云此时突然退后一步,才发生了身体接触。双方身体接触位置不是腰部,而是王联云后背中部,故原告主张的腰椎受损及腰间盘突出,与马文波无关。本案中有撤销之诉,与赔偿之诉应分别审理。马文波为息事宁人,在单位领导调解下,与王联云签署了《协议书》。马文波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有责任,也应当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承担责任,故我申请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协议书、病历、医疗费收据、交通费发票、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联云与马文波系同事关系,二人均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的员工,王联云从事监票员岗位、马文波系该公司驾驶员。
当事人提交的事发时的视频显示:2017年6月21日11:58,王联云与马文波均在小庄社区公交总站休息室,因接受调度工作安排,马文波在休息室前往调度窗口途中,恰逢王联云自行后退,11:58:48,马文波的左手臂与王联云的后背瞬间接触;11:58:49,双方自然分开,王联运继续在原地正常站立,马文波前往调度窗口,随后王联云自行捶后背。
双方均称,事发后,因无明显身体异常,且仅为身体接触,双方各自继续工作。王联云称,当日下午工作途径李桥分站时自感腰痛难以承受,电话给单位调度请假,并自行去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就诊,当日拍了片子。当时拍完片后结果显示没什么问题。2017年7月13日又去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做了MRI,显示腰间盘突出(中央型)伴髓核碎裂等。
2017年6月27日,王联云至顺义区中医医院主诉腰部撞伤6天。经西医诊断:根尖炎、腰部扭伤,并给予西药及中药处置。
2017年6月29日,王联云与马文波签订《协议书》,约定:“2017.6.21日,11:50左右王联云在小庄休息室等待发车,此时我向后退了一步,正好马文波快步走来,用手挡(撞)了以下我的腰部,经医院诊断造成我的腰部扭伤,经双方马文波、王联云自愿协商:一、由司机马文波一次性赔偿王联云3200元整,双方互不追究。二、如王联云再发生腰部问题与司机马文波无关……。”协议当日,马文波支付王联云3200元和解款。
2017年7月11日,王联云至顺义区中医医院,主诉:腰部撞伤复查。西医诊断为:腰部扭伤、跟腱炎。
2017年7月13日,王联云在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MRI影像诊断显示:L4/5间盘突出(中央型)伴髓核碎裂、椎管狭窄、L5/S1间盘轻度突出。
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8日,王联云至顺义区中医医院复查,西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腰部扭伤。
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15日,王联云至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复查,经西医诊断:腰部扭伤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腰椎间盘突出,并进行药物处方处理。
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5日,王联云主诉:腰痛伴左下肢疼痛、麻木4月、加重2月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于2017年10月13日在该院行腰椎间盘造影术+等离子消融术+神经根脉冲射频术。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4日,王联云因上述术后效果仍欠佳,近2月疼痛加重再次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诉讼中,王联云提交了上述病历材料复印件及医疗费收据、交通费发票若干等,马文波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