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投资者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岩,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焕志,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资者报社,住所地长沙市浏阳河东路湖南国际影视会展酒店。

法定代表人:刘沙白,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昕瞳,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投资者报社(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在投资者网版面刊登赔礼道歉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公证的费用1327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142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经营的《投资者网》网站公司频道发表《投资者报》记者邓某的署名文章《信和财富被曝回款一拖再拖暗藏坏账最大股东涉嫌自融》。该文章在未经充分调查,无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指责原告回款逾期、涉非法集资、借贷纠纷暗藏坏账。被告的上述文章发表后,被腾讯财经、新浪财经和网易财经等二十多家财经媒体转载,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大大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后续业务的开展,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名誉被损事实,原告的社会评价在之前就已经很低,被告的报道只是信息传递的作用,文章中没有贬低原告的言辞和虚假报道,被告的信息源均有据可查,在被告报道前就已经有很多关于原告的报道。原告的社会评价低在被告报道前就已经形成。被告已经调查过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内容。被告通过对原告进行调查及其他查询,希望能联系到原告进行报道,但是原告置之不理拒绝采访,被告只能根据调查到的事实进行报道。被告的行为和原告名誉权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告社会评价跟报道前没有明显降低,被告报道无虚假事实。被告无主观过错,被告的办报理念就是给投资者预警信息,被告作出该报道也是为了请投资者投资谨慎,但是具体决策还在投资者本身。被告是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反而是原告遮遮掩掩。所以被告不构成侵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被告在其网站《投资者网》发布文章《信和财富被曝回款一拖再拖暗藏坏账最大股东涉嫌自融》(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内容为:信和财富去年曾被曝出大面积逾期的消息,如今过去9个多月了,网上关于信和财富的传闻依然不绝于耳,记者对此展开调查与采访,但求证的过程却异常艰难。信和财富自去年被曝大面积逾期以来已经过去9个多月,然而仍有消息称,其存在部分回款未到账的情况。公司资金运转状况是否良好网上关于信和财富的讨论在持续升温,真相到底如何对此,《投资者报》记者展开调查,并通过多种渠道试图联系该公司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果。

被曝回款逾期2016年10月,网上流传着据称是由信和财富业务员发布的一则提现规则调整的通知。该通知显示,信和财富根据监管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之前在信和财富进行线下投资的客户到期之后的回款规则作出调整:自客户投资到期之日起,信和财富为客户寻找债权受让人;转让未成功前,客户持有等待期间收益,转让成功日期最快为3个工作日,最晚不超过一个月。在这之后,有投资者称,迟迟未收到回款,从开始的逾期一个多月,到后来的100天,4个月,直到现在逾期已有9个多月,仍有回款未收到,不过此消息未获得信和财富方面证实。与此同时,信和财富的线上及线下平台依然有投资者在买进。就在近日,有自称是信和财富离职员工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下称公开信),信中透露以下几个要点:一、信和汇金门店大面积关闭,员工成批离职,线下和线上平台没有足够多的新增债权消化理财端进入的资金;二、信和财富董事长夏某早在海外做了很多投资,其次是一些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其三是用于各关联公司,已涉嫌自融。以上这些投资都未能带来较大收益,往往以失败告终;三、夏某涉及的民间借贷案高达1688件,其中包含以他个人名义而不是信和汇金名义起诉追缴的大额借款,这些借款金额高达几千万甚至1亿元,信和财富还有5000多例未追缴回的坏账。在这封公开信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信和财富理财端吸纳了庞大的资金(公开信中称已达400亿元),而信和汇金债权量最多只有200亿元,剩余的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不过目前这封公开信的真实性未获证实,记者多次试图采访信和财富方面进行求证也未果。另一方面,信和财富依然高调进行广告宣传与慈善活动,看起来公司似乎并不缺钱。

曾涉嫌非法集资《投资者报》记者通过天眼查企业信用软件查询获知,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曾两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5年8月19日,信和财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同年9月29日,其依法办理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被移出异常经营;2016年6月20日,信和财富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再次被列入异常经营,同年7月4日更正公示的信息被移出异常经营名录。2015年7月,大连市政府在政府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公告,通报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信和财富位列黑名单首位。其中特别指出,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具备对社会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不能从事与投(融)资理财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6年5月,绍兴市政府投融资咨询类公司“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中,信和财富在绍兴的两个分支机构中,有3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被拘留。

借货纠纷暗藏坏账《投资者报》记者通过天眼查企业信用软件查询获知,信和财富的最大股东是夏某,持股比例99.5%,目前是公司的监事。去年12月,夏某与吴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并案调查。而信和财富之前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公司为清理存量债权、完成转型,夏某针对逾期借款人向法院提起了一系列的民事诉讼,此为实现合法质权之正当行为。维权行为既有利于惩治“老赖”,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与经济犯罪无关。不过奇怪的是,如果这些借款为公司存量债权,那么为何这些案件中的诉讼人是夏某而不是信和财富此外,信和财富曾在2015年时对外宣称与民生银行资金存管合作;凤凰财经于2015年曾报道金信网(与信和财富为兄弟公司)与民生银行有资金托管方面的合作。记者联系民生银行方面核实,民生银行表示,未查询到目前民生银行与信和财富或金信网有资金存管方面的合作。之后信和财富改称,资金方为徽商银行,但据记者向徽商银行求证,徽商银行表示,金信网在2016年12月时的确与微商银行签订协议,但存管系统至今未正式上线。根据信和大金融最新对外宣称的消息,目前与信和财富进行存管的银行是新网银行。在风控方面,信和财富对外宣传其对贷款端的筛选十分严格,通过率只有0.5%。然而有记录显示,信和财富曾给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放款1000万元,本息累计1840万元,而这家企业多次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按照信和汇金2016年至今的业绩数据和财富端两个线上平台的业绩,哪来足够多的新增债权去消化理财端的资金如果没有,信和财富是使用哪些渠道来消化这些资金对于已经逾期的账款,回款时间是否有准确预期此外,市场各方和投资人广泛关注的问题还有:信和财富之前对外的投资项目到底收益如何信和财富之前追缴不回的坏账风险将由谁来承担此后有什么措施来解决风控不足的问题因对信和财富的现状存在众多疑问,《投资者报》记者将采访函发致公司公开邮箱,但直至记者截稿时也未收到任何回应。记者另外尝试通过企业公开电话联系信和财富,但多次拨打均无人应答;官网客服电话拨通后,接线客服称不知道总部电话。《投资者报》记者联系北京营业部时,工作人员称公司地址搬迁故无法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营业部负责人对此也表示不知晓。但信和财富总部近一段时间并未有迁址一说。

原告称被告2017年9月4日发表的上述涉案文章对其名誉构成侵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公证书,公证内容包括2017年8月4日国际金融报发表的《债权转让下家难寻!信和财富兑付一拖再拖,逾期超过4个月》,2017年8月7日网易财经发表的《信和财富隐患已现:自辩逾期风波牵出债权转让难题》,2017年8月2日网贷天眼网站发表的《信和财富被曝严重逾期金信网受牵连资金加速流出》等,用以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在涉案文章发表之前已经很低,原告名誉未受到损害,如有也是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信源均为网上不实报道。

就被告在涉案文章所述原告“被曝回款逾期”、“曾涉嫌非法集资”、“借货纠纷暗藏坏账”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是否构成严重失实一节,被告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网打印件,显示原告有相应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被告提交了通话录音等,用以证明其报道内容有据可查。被告提交了案外人夏某的涉诉法律信息,用以证明原告股东夏某于法院起诉过超千件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交了采访函等,用以证明其曾试图对原告进行采访,但原告未予理睬。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了广告协议等,用于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对其构成了侵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涉案文章并无明显恶意侮辱或诽谤原告名誉的内容,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相应主观恶意。另,在涉案文章发表之前,被告记者有过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的行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显示其报道涉案文章时并未构成“严重失实”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2元,由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郭玉房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