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摆古巴与杨再新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摆古巴,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习连汇(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杰,北京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再新,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摆古巴(下称原告)与被告杨再新(下称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0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7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上述合计17102.6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3月起在习连汇(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习连汇拉面馆担任厨师,月薪7500元。2016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到原告的拉面馆滋事,将原告打伤。受伤之后,原告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确诊为“头皮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症反应、胸肾部软组织损伤等”。2016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事件系因被告酒后寻衅滋事所致,原告的身心均遭严重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京0105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误工收入证明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酒后到原告所在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桥西兰州拉面馆滋事,将原告打伤。事件发生后,原告自2016年6月22日至6月25日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三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软组织损伤等,出院医嘱:全休两周、门诊复查等。为治疗伤情,原告花费医疗费6945.68元、救护车费57元。2016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6)京0105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医疗费,系原告因伤实际产生的损失,本院依据票据的票面金额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原告来往医院就诊,却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其提交了部分票据予以佐证,本院将根据其实际就医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三天,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关于营养费,并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本院将结合其伤情及实际误工情况予以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已受到了刑事处罚,其该项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再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摆古巴医疗费700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3750元、交通费100元,上述合计11002.68元;

二、驳回原告摆古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杨再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再新负担(原告摆古巴已预交,被告杨再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摆古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淼

人民陪审员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杜素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