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杨再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摆古巴医疗费700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3750元、交通费100元,上述合计11002.68元;
二、驳回原告摆古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杨再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再新负担(原告摆古巴已预交,被告杨再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摆古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