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22 0:00:00

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1号楼三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郑立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从福,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敬,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

法定代表人:邢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金桥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中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广金桥公司对中期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中广金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广金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授权取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名称的使用权,所以中广金桥公司举办赛事不合法。中期公司举办的赛事与中广金桥公司举办的赛事在中文翻译名称、使用的商标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是不同的赛事。2.中期公司依法从有资质的主体处取得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分区赛的组织及招商事宜的权利,中期公司没有能力与义务到中国境外收取有关于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历届比赛资料与证据,因此中期公司根据与世界旅游小姐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举办“2014世界旅游小姐中国预选赛福建分赛区”活动并进行相应的宣传不存在过错。即使中期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中广金桥公司的合法权利,相关民事责任也应由授权方来承担,与中期公司无关。3.中期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组织管理人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连续举办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第37届至41届的各省市赛区比赛、中国区总决赛等赛事活动,经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成为国内一流赛事。此前并无任何机构对赛事的届数提出异议,中期公司有理由相信赛事的届数没有问题,且中期公司没有能力与义务收集相关信息确认赛事届数。中期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福建省旅游局同意作为赛事的指导单位、主办单位、支持单位,说明该活动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不构成虚假宣传。

东南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广金桥公司对东南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东南网公司依法从有资质的主体处取得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分区赛的组织及招商事宜的权利,是赛事的第四级被授权方,没有能力与义务到中国境外收取有关于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历届比赛资料与证据,因此东南网公司根据与中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举办“2014世界旅游小姐中国预选赛福建分赛区”活动并进行相应的宣传不存在过错。即使东南网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中广金桥公司的合法权利,相关民事责任也应由授权方来承担,与东南网公司无关。

一审被告辩称

中广金桥公司辩称,1.中广金桥公司是适格诉讼主体,该公司作为“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组织者、承办者,从事了赛事的经营行为并获取经济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广金桥公司当然拥有诉讼主体资格。2.一审法院认定中期公司与东南网公司从事虚假宣传行为是正确的,该两公司利用中广金桥公司已经建立的“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良好商业信誉和知名品牌效应,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名称组织承办赛事,而且使用虚构赛事历史和来源、虚构赛事届数、虚假宣传福建省旅游局为赛事主办单位等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中广金桥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广金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2.判令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共同赔偿中广金桥公司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3万元;3.判令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0年6月,中广金桥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0年至2014年,中广金桥公司在国内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了系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广金桥公司称其承办的上述“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由马来西亚拿督黄罕荣授权的,为此提交了一份黄罕荣在马来西亚注册的“MissTourismQueenoftheYearInternational”及图组合商标注册证以及一份黄罕荣于2010年7月10日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中广金桥公司全权负责承办MissTourismQueenoftheYearInternational(译文: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组织相关赛事及相关商业活动。本授权为唯一排他授权,任何人和团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从事与上述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活动。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大赛结束后25日内终止。”

2008年1月12日,“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在美国华盛顿注册成立。2008年11月12日,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易廷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分行名称为“世界旅游小姐协会”,股东有李圆、戴晓晋、于涛、王珊珊,业务性质为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国际旅游文化交流与合作。中期公司主张,其系经“世界旅游小姐协会”授权承办“世界旅游小姐中国预选赛福建分赛区”的活动。为此,中期公司提交了2011年至2015年由“世界旅游小姐协会”授予其的《授权书》,授权书内容为:“授予: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福建于2011(2011至2015)负责世界旅游小姐大厦中国福建分赛区的组织及招商事宜。此授权书赋予持有者在指定的地区和时间内组织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区分区赛及招商的权利”。

中期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礼仪庆典等。2014年2月26日,中期公司(甲方)与宁德东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2014年福建分区赛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作为“MissTourismQueenoftheYearInternational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预选赛的宁德分区赛”大赛独家权利机构。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分区赛授权权益金3万元。甲方作为赛事福建赛区唯一权利人,有权监控乙方中预选区分赛授权的组织、经营、承包等赛事运作,并有权审查乙方分赛区大赛举办是否公平、公正。甲方有权对乙方对外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进行审查。乙方在本协议书授权区域范围内享有上述赛事宁德分区赛大赛相关独家、排他性权利,有权组织、经营、承办其所属分赛区赛事,并有权获得有关赛区大赛的各项广告、投资及赞助。乙方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包括各种平面、电视媒体、网站内容信息等均应当提前向甲方进行提交备案,并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发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在协议中进行了详细地约定。

2014年9月5日,中广金桥公司的代理人张宏新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处,张宏新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公证处局域网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张宏新点击“InternetExplorer”图标,登录Internet网络;二、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网页,在页面搜索栏输入“揭秘世界旅游小姐福建赛区的骗局”,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揭秘世界旅游小姐福建赛区的骗局-百度搜索”,再点击第五个搜索结果“福建基层党建网-”,进入该网页,点击“揭秘世界旅游小姐福建赛区的骗局”,进入该页面,显示《揭秘世界旅游小姐福建赛区的骗局(有图有真相)》一文。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5508号公证书。

2014年12月30日,中广金桥公司的代理人张宏新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处,张宏新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公证处局域网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张宏新点击“InternetExplorer”图标,登录Internet网络;二、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网页,在页面搜索栏输入http://hxmiss.cn,显示:“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官方网MISSTOURISMINTERNATIONALTHEFUJIANDIVISON”。页面的“赛事简介”中称:“世界旅游小姐大赛MissTourismInternational(简称“MTI”)自1965年诞生以来,已成功举办了39届,铺盖世界五大洲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各国旅游形象大使的一次大聚会,每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都吸引了各国佳丽参与……”。另,页面还显示“精彩瞬间”、“赛事时讯”、“团队风采”、“佳丽风采”等分栏。在页面最下方显示:“主办单位:福建省旅游局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承办单位:世界旅游小姐福建赛区执行委员会中期传媒(福州)有限公司闽ICP备10007498号-2”等;三、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http://nd.fjsen.com/miss.htm,显示:“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宁德赛区”页面。再点击“赛事介绍”进入该页面,在该页面依次点击“第41界世界旅游小姐福建宁德分赛区赛事介绍”、“世界旅游小姐福建宁德分赛区赛事介绍”、“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商标在华注册文件”,显示:“世界旅游小姐大赛MissTourismInternational(简称“MTI”)自1965年诞生以来,已成功举办了41届,覆盖世界五大洲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在美国、南非等多个国家举办,已成为与奥斯卡具有同等知名度的全球性顶级评选活动。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由福建省旅游局、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主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执行委员会承办……”;“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宁德分赛区承办单位: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东南网宁德站……宁德分赛区网站:http://nd.fjsen.com/miss.htmhttp://www.ndfish.com/”;另,网页中“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商标在华注册文件”中显示申请号为7376039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15年1月7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5)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221号公证书。

2014年8月23日,国电宝威(北京)国际文化发展中心(甲方)与中广金桥公司、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乙方)签订了《2014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总决赛承办合约》,由乙方授权甲方为2014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总决赛承办机构。

2015年2月6日,福建省旅游局向中广金桥公司、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复函称:“经核实,我局并未作为‘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主办单位。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和其他形式上有关我局为主办单位的宣传,未经我局同意”。

中广金桥公司提交了2张金额共计450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800元的印刷制品发票、金额为782元的住宿费发票及若干张交通费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

另查明,东南网公司所属的东南网宁德站授权宁德东南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东南网宁德频道http://nd.fjsen.com的独家运营公司。授权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网站名称“东南网”、网址“www.fjsen.com”的主办单位系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中广金桥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的行为若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何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中广金桥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活动。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承办“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预选赛的宁德分区赛”活动,在诉争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这一活动上,中广金桥公司与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建立和维护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良好的市场秩序。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法律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本案中,中广金桥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认为中期传媒公司、东南网传媒公司在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有权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故,中广金桥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二,中广金桥公司认为,中期传媒公司、东南网传媒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在伪造赛事届数及政府部门支持这两方面。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以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本案中,中期公司称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自1965年诞生以来,已成功举办了41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现有的证据状态下,可以认定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所宣传的该赛事的历史和届数存在一定的虚假成分。中广金桥公司和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均从事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经营活动,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容易给参赛者、商业赞助商、合作单位等相关公众造成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比中广金桥公司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悠久的误解,从而会不当剥夺中广金桥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优势。另,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在媒体、网站上宣传福建省旅游局为其举办的大赛的主办单位。但福建省旅游局对此出函明确予以否认。故,该两公司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容易使得参赛者、商业赞助商、合作单位向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举办的比赛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在当地的支持,会给中广金桥公司在当地举办比赛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三,如上所述,中期传媒公司、东南网传媒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中广金桥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中广金桥公司既未向法院举证证明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益,且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不正当竞争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被告的经营规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涉案赛事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该两公司应赔偿中广金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福建地区省级报刊上发表声明,公开消除涉案虚假宣传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四、驳回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诉讼费5050元,由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由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中期公司另行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1.“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第37届至41届的网络报道打印件,证明该赛事的连续性;2.网页报道打印件,证明中广金桥公司曾经使用过不同的其他名称举办过相同赛事,与中期公司举办的赛事不同;3.(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5152号、37481号公证书,证明中期公司举办的赛事经过合法授权。

中广金桥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东南网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系网页打印件,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获得,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已经举办了41届,只能证明该赛事在中国境内举办过5届;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中广金桥公司使用的不同名称的赛事系同一赛事;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性。

东南网公司、中广金桥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中期公司一审诉讼阶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形式上为福建省旅游局出具的,文号为闽旅函〔2014〕191号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其中有如下记载:“经研究,我局同意作为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支持单位”、“本复函不作为此次大赛招商工作及任何商业活动的凭证”。在东南网公司经营的东南网上,刊载有题为《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福建宁德分赛区赛事介绍》的报道,介绍如下:“世界旅游小姐中国福建赛区由福建省旅游局、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主办”。该报道的第二部分“组织机构”章节中,有如下记载:“主办单位: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广金桥公司的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中期公司与东南网公司是否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对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法益造成损害,而不涉及作为赛事名称的“世界旅游小姐”的权益归属以及中期公司是否有权运营该赛事的问题。中广金桥公司举办的赛事与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运营的赛事属于相同类型的赛事,面对的受众群体存在高度重合,应认定二者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故中广金桥公司有权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提起诉讼。

关于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是否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中期公司在东南网公司运营的“东南网”上发布“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福建赛区的相关信息,称该赛事自1965年诞生,迄今已经举办了41届,但该言论缺乏证据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该赛事在中国境内举办过5届,在所谓的第37届大赛之前的赛事情况缺乏公开的宣传报道、赛事组织资料等证据加以印证,不能认定该赛事已经举办过41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中期公司宣称该赛事已经举办了41届,但并无历史资料予以支持,该言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赛事历史悠久,传承延续性强于其他同类型赛事,从而取得对同类型赛事经营者的优势竞争地位,应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次,中期公司在“东南网”上的相关宣传报道中称该第41届赛事的主办单位包括福建省旅游局,无论是根据中广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据,还是根据中期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支持该言论的准确性。中期公司提交的福建省旅游局复函,该局仅表明同意作为赛事的支持单位,并且强调复函不能作为赛事任何商业活动的凭证;中广金桥公司提交的福建省旅游局2015年2月6日复函,该局明确否认其为第41届赛事的主办单位。中期公司发布于东南网上的宣传报道为第41届赛事的广告宣传,尽管相关表述并未明确福建省旅游局为第41届赛事的主办单位,且相关证据表明福建省旅游局曾同意作为第40届赛事的主办单位,但中期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没有对福建省旅游局在第41届赛事中的地位予以准确报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福建省旅游局是第41届赛事的主办单位,并进一步误认为该赛事带有政府官方色彩,从而取得对同类型赛事的优势竞争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歧义性的语言进行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述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系以违反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造成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上诉认为即便中广金桥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相关侵权责任亦应由授权方来承担,本院认为,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授权方向该两公司授权了举办赛事的权利,并提供赛事的相关信息,但该两公司在发布广告宣传时,仍应当对授权方提供的信息独立审核,进行合法合规性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涉案广告系赛事福建区合作双方方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共同发布,两公司均有义务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广告发布的后果承担责任。因两公司未尽到法定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两公司应对外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法律关系定性准确,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无误。中期公司、东南网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福州中期传媒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瑞钦

审判员王晓如

审判员潘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