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资产辩称,中盛资产是原告与金信新能源借贷关系的居间方,合同义务是促成双方签订合同,中盛资产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中盛资产并非资金使用方,实际使用资金的是金信新能源,中盛资产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金信新能源辩称,认可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是原告主张的利息、分红和违约金相加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应支持,金信新能源已支付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抵扣本金。
金信实业辩称,对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无异议,其他答辩意见同金信新能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11月2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中盛资产作为乙方,金信新能源作为借款人、丙方,三方签订编号0016508《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借5万元,意向出借日期2016年11月2日,出借方式十月金,期限10个月,月息1%,月分红4.4%;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借贷咨询与财务规划与推荐、风险管理及借贷后管理服务,撮合甲方与丙方达成借贷交易;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得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违约金以投资人本金的25%的违约计算。同日,金信实业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受益人本金,计金额5万元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10个月,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合同》到期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全部金额,担保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出借款5万元,金信新能源出具《资金入账确认函》,确认收到原告资金5万元,回款日期2017年9月3日。双方均认可,金信新能源已支付利息、分红3250元。
2016年11月2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中盛资产作为乙方,金信新能源作为借款人、丙方,三方签订编号0016510《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借5万元,意向出借日期2016年11月2日,出借方式十月金,期限6个月,月息1%,月分红3.8%;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借贷咨询与财务规划与推荐、风险管理及借贷后管理服务,撮合甲方与丙方达成借贷交易;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得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以投资人本金的25%的违约计算。同日,金信实业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受益人本金,计金额5万元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6个月,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合同》到期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全部金额,担保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出借款5万元,金信新能源出具《资金入账确认函》,确认收到原告资金5万元,回款日期2017年5月3日。双方均认可,金信新能源已支付利息、分红3000元。
2016年11月7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中盛资产作为乙方,金信新能源作为借款人、丙方,三方签订编号0018558《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借20万元,意向出借日期2016年11月7日,出借方式月月金,期限1个月,月息1%,月分红2.2%;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借贷咨询与财务规划与推荐、风险管理及借贷后管理服务,撮合甲方与丙方达成借贷交易;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得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以投资人本金的25%的违约计算。同日,金信实业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受益人本金,计金额20万元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1个月,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合同》到期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全部金额,担保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出借款20万元,金信新能源出具《资金入账确认函》,确认收到原告资金5万元,回款日期2016年12月7日。双方均认可,金信新能源已支付利息、分红2000元,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偿还本金2万元。
2016年11月21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中盛资产作为乙方,金信新能源作为借款人、丙方,三方签订编号0016249《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借5万元,意向出借日期2016年11月21日,出借方式半年金,期限6个月,月息1%,月分红3.8%;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借贷咨询与财务规划与推荐、风险管理及借贷后管理服务,撮合甲方与丙方达成借贷交易;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得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以投资人本金的25%的违约计算。同日,金信实业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受益人本金,计金额5万元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6个月,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合同》到期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全部金额,担保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出借款5万元,金信新能源出具《资金入账确认函》,确认收到原告资金5万元,回款日期2017年5月22日。双方均认可,金信新能源已支付利息、分红3000元。
2016年11月22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中盛资产作为乙方,金信新能源作为借款人、丙方,三方签订编号0017384《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借3万元,意向出借日期2016年11月22日,出借方式月月金,期限1个月,月息1%,月分红2.2%;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借贷咨询与财务规划与推荐、风险管理及借贷后管理服务,撮合甲方与丙方达成借贷交易;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得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以投资人本金的25%的违约计算。同日,金信实业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受益人本金,计金额3万元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1个月,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合同》到期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全部金额,担保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出借款3万元,金信新能源出具《资金入账确认函》,确认收到原告资金3万元,回款日期2016年12月22日。双方均认可,金信新能源已支付利息、分红300元,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