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3/20 0:00:00

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与柳亚勇常州德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6414701K。

法定代表人:周平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社平,男,生于1974年1月24日,住重庆市忠县,该司总经理。

被告:柳亚勇,男,生于1988年6月10日,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德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东陆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55022401M。

法定代表人:柳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社平公司)与被告柳亚勇、常州德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德辰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社平,被告柳亚勇、常州德辰公司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重庆社平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除在企翼网(http://czabb.71.net)、中国汽配网(http://czabb.qipei8.com/company.html)、中国行业信息网(http://changzhou3847012.cn.cnlinfo.net/)等网站上的关于“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并不得再以“社平公司”名义进行对外宣传。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被告承担保全费用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柳亚勇原系原告的合作方,双方合作结束,成立常州德辰公司,从事与原告相同的业务。两被告为了打开市场局面,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自称为原告在江苏的子公司,在企翼网(http://czabb.71.net)、中国汽配网(http://czabb.qipei8.com/)、中国行业信息网(http://changzhou3847012.cn.cnlinfo.net/)等多个网站进行不实宣传,其中,在企翼网上宣称: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重庆社平集团于2008年经过实地考察、研究洽谈后决定授权在华东、华中、华南地区的总代理。并于2009年4月正式在中国-常州(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注册成立。柳亚勇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为柳亚勇电话。在中国汽配网上宣传:ABB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介绍时称“ABB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是由瑞典ABB公司和重庆社平公司与2011年研究洽谈后决定授权在华东、华中地区的总代理。并于2011年6月正式在中国常州新北区小河镇(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注册成立,主要负责瑞典ABB公司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售后服务(机器人的保养、维护、维修等)、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柳亚勇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也系柳亚勇电话。在中国行业信息网上也进行了此类宣传。被告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通过搜索柳亚勇或其电话出现http://czabb.71.net/AboutUs.html;http://czabb.b2b.hc360.com/shop/company.html等多个网站。实际上,根据工商查询结果,无“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注册信息,也无“ABB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或者“ABB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即是说上述所谓的公司根本没有注册,其表述具有欺骗性。并且ABB品牌为我公司合作伙伴瑞典ABB公司所有,上述所谓的两公司的名称严重侵犯了瑞典ABB公司的权益。我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在江苏地区以我司名义成立公司和从事业务。其表述是恶意利用我公司知名度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据查,柳亚勇只成立一家公司即被告常州德辰公司,是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且被告从事和原告相同的业务,可见二者是一体的。

原告最早在中国汽配网发现被告相关虚假宣传,便致函中国汽配网要求其删除不实信息,中国汽配网已经删除上述信息,但是原告发现被告虚假宣传越来越多,导致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在2014年、2015年在江苏地区的业绩均为500万元左右,2016年无业绩,据了解,均被被告柳亚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掠夺)。

被告辩称

被告柳亚勇答辩称:柳亚勇从未发布过原告所述的信息,其作为个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被告常州德辰公司答辩称:其成立于2015年9月,也从未发布过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信息,原告起诉无事实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符合证据资格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原告与柳亚勇签订了《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柳亚勇在得到原告正式书面授权后(即合作合同签订)后,柳亚勇以原告公司名义及资质从事原告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合法业务推广和销售,以及双方的结算和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2015年8月27日,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柳亚勇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对双方合作期间的款项处理事宜进行约定。同月29日,原告向其客户发出《关于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业务员离职的声明》,告知客户该司驻常州销售部柳亚勇等人离职,及后继工作衔接事宜。

庭审中,原告还举示了:1、邓社平用手机于2015年12月14日22时18分19秒通过“移动公证”APP取证系统拍照取证的图像文件打印件。原告陈述从该图像文件可知,在中国汽配网上有“ABB机器人(中国)有限公司”网页,其“公司简介”中介绍:ABB机器人ABB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是由瑞典ABB公司和重庆社平公司与2011年研究洽谈后决定授权在华东、华中地区的总代理。并于2011年6月正式在中国常州新北区小河镇(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注册成立,主要负责瑞典ABB公司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售后服务(机器人的保养、维护、维修等)、技术支持等内容。“联系方式”项下有ABB机器人(中国)有限公司,联系人:柳亚勇,职位:经理,手机:XXXXXXXXXXX,邮箱:czabb@163.com,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小河镇环镇北路253号,公司主页:http://czabb.qipei8.com等内容。2、邓社平用手机通过上述相同方式于2016年2月16日15时07分24秒取证的图像文件。原告陈述该图像文件为柳亚勇办公照片,其办公桌上有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料等。3、邓社平用手机通过上述相同方式于2016年9月14日13时27分19秒取证的图像文件。原告陈述在慧聪网“商铺”中可查到“柳亚勇、常州德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会员登录名:czabb,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何城南大道28号,行业:机械工业,主营: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机器人搬运系统、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喷涂系统等等,加入慧聪时间:2012年4月24日,企业网站:http://czabb.b2b.hc360.com;http://czabb.b2b.hc360.com/”。4、邓社平用手机通过上述相同方式于2016年9月28日7时55分31秒取证的图像文件。原告陈述从该图像文件可知,在企翼网上有“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网页,在“公司介绍”中介绍: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重庆社平集团于2008年经过实地考察、研究洽谈后决定授权在华东、华中、华南地区的总代理。并于2009年4月正式在中国-常州(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注册成立,主要负责瑞典ABB公司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售后等内容。在“联系方式”项下有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网址:czabb.71.net,经理柳亚勇,手机:XXXXXXXXXXX。同时,在百度网站上输入“柳亚勇”进行搜索后出现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ABB机器人(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德辰公司的相关链接。

原告还举示了2017年2月16日中国行业信息网的网页打印件,原告陈述其在该网站上也发现关于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介绍,联系方式中的手机号为柳亚勇手机号XXXXXXXXXXX。原告还陈述在百度网站上输入柳亚勇的手机号“XXXXXXXXXXX”进行搜索后出现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相关链接。

原告还举示了36份业务合同、发票、验收报告、服务报告等,拟证明原告公司曾经在江苏的销售业绩和履行情况,以及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被告对于原告举示的上述移动公证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公证的法定程序,认为相关网站上的信息不是柳亚勇发布的,且相关网站上并无常州德辰公司,与常州德辰公司无关。对原告自行打印的网络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对于业务合同、发票等证据,被告对大部分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对发票无异议,对有柳亚勇签字的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目的,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其损失。但认可手机号XXXXXXXXXXX是被告柳亚勇的电话。

2016年11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出具的(2016)常常证民内字第16278号《公证书》。被告常州德辰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于XXXXXXXXXXX@163.com免费邮箱中的邮件进行了公证:1、2016年10月11日,“我”向“fuwu”发出主题为:“关于企翼网http://czabb.71.net的注销和声明”的邮件,内容为:企翼网的工作人员你好,我是这个网址打开的联系人柳亚勇,关于这个网址的出现我根本不知道,现在原先公司找到我说我利用企翼网平台发布宣传信息,现在请求麻烦你们帮忙把这个网址http://czabb.71.net注销,然后帮忙解释或声明一下这个网址的由来。随后,该邮箱收到主题为“回复:关于企翼网http://czabb.71.net的注销和声明”的邮件,内容:本平台是开放式的,可能是别人把其他网站的信息复制到本平台来了。现在已删除。当日,发件人还向收件人发出询问“这个网址是哪一年注册的”邮件。随后,该邮箱收到主题为“回复:Re:关于企翼网http://czabb.71.net的注销和声明”的邮件,内容:2014年注册的。

2、2016年11月2日,“我”向“kgdyga”发出主题为:“关于网站http://czabb.qipei8.com的注册时间查询”的邮件,内容是:向中国汽配网的工作人员核实http://czabb.qipei8.com/这个网址的首次注册时间和注册IP地址。2016年11月3日,该邮箱收到主题为“Re:关于网站http://czabb.qipei8.com的查询”的邮件,内容为:经查询,http://czabb.qipei8.com于2012年注册,注册IP:222.180.68.37,本平台是免费平台,早期数据从慧聪收录。

被告还举示了IP:222.180.68.37网上查询打印件,认为邮件中的IP来源于重庆,拟证明原告陈述的上述信息,非被告发布,企翼网上的信息为2014年注册发布,被告常州德辰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从时间上看与其无关。原告认为公证书证明早期数据是从慧聪收录,而慧聪是由柳亚勇于2012年发布的;对于IP网上查询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并无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和ABB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原告陈述现中国汽配网、企翼网上的信息已删除。被告柳亚勇也认可双方公司在机器人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业务交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举示的通过“移动公证”APP取证系统获得的证据,并非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获得的证据,其证明力不能达到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因为虽然其通过“移动公证”系统进行了存储,但对于其如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的过程并未经过公证程序,没有实时的公证见证的过程。现原告陈述中国汽配网、企翼网上的信息已删除。虽然中国行业信息网的网站上有关于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介绍,联系方式中的手机号是XXXXXXXXXXX,系柳亚勇手机号。结合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仅凭网站中出现的虚假社平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相关宣传信息,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系柳亚勇或其电话,还不足以证明上述宣传信息系柳亚勇上传。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柳亚勇立即清除相关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举示的网站的虚假宣传信息中,并未出现被告常州德辰公司信息,亦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宣传信息系常州德辰公司上传。故对于原告要求常州德辰公司立即清除相关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00元,由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刘光英

代理审判员段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永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