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13 0:00:00

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与上海麦奇科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桂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麦奇科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知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ABC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麦奇科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奇公司)、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麦奇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BC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被上诉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BC学校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66号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两被上诉人在对外宣传中,针对其设立时间、师

资力量、合作机构、课程系统等方面的描述严重与事实不符,其情节有:1.无中生有的宣传;2.夸大自身实力;3.歧义性的虚假宣传等,且上诉人并未在中国大陆取得所宣传的专利权,两被上诉人所涉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虚假宣传。二、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构成直接竞争关系,且即使不构成竞争关系,上诉人仍为适格主体,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利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两被上诉人所涉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具体理由为: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均不同,消费者群体不重合,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被上诉人的宣传行为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相关专利宣传是员工的表述错误,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且宣传没有指向上诉人或者第三方,不会引人误解。3.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

ABC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由上海麦奇公

司、北京麦奇公司连带赔偿ABC学校经济损失(含合理调查费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及基本信息

ABC学校于2000年成立,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北京市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开办资金50万元,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业务范围为培训机构。ABC学校还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类型为“培训学校”,办学内容为“文化教育培训”。

上海麦奇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现股东为北京麦奇公司和孙莉辉,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及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投资咨询,会展服务,翻译服务;销售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海麦奇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经核准登记,将企业名称由原名称上海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麦奇科技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将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为教育培训(英语培训)。

北京麦奇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股东为孙莉辉和江雯琼,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含教育)(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月26日);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动漫产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教育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形象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实际的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一)ABC学校自成立后一直开展英语培训教育工作。ABC学校在经营的网站www.ccabc.com.cn对自己的英语培训业务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有“专业美国外教,随叫随到”“ABC在线中国首家100%美加外教在线教育平台”“ABC在线一对一免费测评体验课火爆预约中!‘成人零起点’‘全外教口语课’总有课程适合您!欢迎您点击‘立即咨询’或拨打咨询热线……”等。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其他案件(ABC学校诉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为了保全证据,于2015年9月15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登录上述网站,除截取了网站上的上述宣传内容外,还在线询问ABC学校的客服相关问题。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问“我想问一下关于在线英语的课程。”,ABC学校客服答“是成人课程还是青少年课程”,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问“成人的,咱们有吗”,ABC学校客服答“有的”,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问“我知道以前有线下的课程,那在线课程是否是新开设的,时间长吗”,ABC学校客服答“我们线上课程也开有三年了,您可以试听一下咱们的网上课程。”“我们给您安排一次试听课,你看可以吗”,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我网上自己申请吧,主要还没定下来,谢谢!”,ABC学校客服“好的,不用谢,有需有可以随时联系我们。”,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那小孩的在线课程英语的我们也开了三年了吗”,ABC学校客服答“是的”。

一审庭审中,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确认ABC学校开办培训学校,从事英语培训业务,但否认ABC学校在网上也从事英语培训业务。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虽然对上述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认可,但认为线上课程也开有三年了是ABC学校客服的单方面陈述,不能证明ABC学校确实存在线上英语教育培训业务,因当时取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ABC学校有线上培训业务,故在线上未与ABC学校客服争辩。

(二)2015年7月9日出具的(2015)沪闸证经字第201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17号公证书)显示:上海麦奇公司系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的网站www.vipabc.cn的开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备XXXXXXXX号—1,网站名称为VIPABC,审核时间2014年8月15日。在该网站的首页有“VIPABC.com”“微信移动学习APP在线咨询”的内容,并列有“学习理念关于我们课程介绍全球师资青少年英语用户评价”等栏目。首页尾部公示有“经营许可:教职成司函[2011]267号”“京ICP证090121号”“京ICP备XXXXXXXX号”“VIPABC.com版权所有”“2008—2015全球领先英语真人外教网(VIP—01—001)”等内容。点击经营网站的备案信息,显示的是北京麦奇公司的www.vipabc.com的备案内容。

北京麦奇公司系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的四个网站www.vipabc.com、www.vipabc.net、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cn的开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分别为京ICP备XXXXXXXX号—1、京ICP备XXXXXXXX号—2、京ICP备XXXXXXXX号—3、京ICP备XXXXXXXX号—6,四个网站名称分别为VIPABC、VIPABC、VIPABCJR、vipabc,审核时间均为2014年10月8日。分别点击该四个网站,其中,www.vipabc.com、www.vipabc.net、www.vipabc.com.cn的页面内容一致,首页均有“青少年英语官网全新升级”“VIPABC.com”“微信/微博移动学习APP在线咨询”等内容,并列有“学习理念关于我们课程介绍全球师资青少年英语用户评价”等栏目。首页尾部公示与上海麦奇公司的上述网站www.vipabc.cn内容相同。www.vipabcjr.com的首页有“雅思托福特训班开课啦!”“VIPABC.com青少年语言发展专家”“微博微信在线咨询成人英语企业用户”等内容,并列有“关于我们教学特色课程设置全球师资学员分享专家建议免费试听”等栏目。首页尾部公示有“VIPABC.com版权所有(2008—2015)翻印必究”。

2012年6月30日出具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46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5月31日,ABC学校的代理人与公证处的公证员一起,来到北京麦奇公司的报名点,以一般顾客的身份报名英语培训,公证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公证。ABC学校的代理人交纳15,000元购买了VIPABC的12M精英卡课程,现场取得了一张盖有北京麦奇公司的《收款证明》。同年6月5日、6月14日,ABC学校的代理人先后两次来到该地点,取得盖有上海麦奇公司会员合同章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显示的网络预约网址为www.vipabc.com。又取得盖有上海麦奇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发票的经营项目为“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认为上述事实可证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共同经营www.vipabc.com,在网上共同从事英语教育培训业务,与ABC学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则认为,证据显示2012年时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共同经营,并不等于目前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仍在共同经营。www.vipabc.cn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在上海麦奇公司名下,但实际经营者为北京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是经营英语教育网站的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不直接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北京麦奇公司的外籍教师分散在世界各地,教师与北京麦奇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北京麦奇公司在网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通过dcgs软件,整合教育资源,根据学员的特点和需求,与相应的外籍教师进行对接,由该外籍教师直接与学员进行互动,北京麦奇公司向学员收取的费用,发给提供教学的外籍教师,北京麦奇公司抽取一部分服务费。这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有存在的合理性,与ABC学校的实体教育培训学校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三、ABC学校诉称的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虚假宣传的内容

(一)关于VIPABC的创立以及在线学习平台推出时间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

2015年7月9日出具的(2015)沪闸证经字第201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16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百科上有如下宣传内容:1.“VIPABC集团旗下品牌创建于1998年,为实体的专业培训机构”;2.“VIPABC隶属于TutorGroup集团(创建于1998年,为实体的专业培训机构)旗下”;3.“VIPABC成立于2004年”;4.“2004年3月TutorGroup教育集团推出在线学习平台”。该2004年3月TutorGroup教育集团推出在线学习平台的相关内容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也有宣传。

ABC学校提供的香港公司的注册信息查询显示:公司名称“TUTORGROUPLimited”成立于2008年4月23日。ABC学校提供的2015年7月9日出具的(2015)沪闸证经字第23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08号公证书)显示:ABC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拨打上述三个网站上均有标注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在对话中,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客服称我们已经做了十多年了,在上海的话在很多地方都能看到我们。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主张TutorGroup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3日,而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分别成立于2008年5月22日、2008年8月19日,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上述百度百科和其经营的网站上却宣传为“创建于1998年”和VIPABC成立于“2004年”并于“2004年3月”推出在线学习平台属于虚假宣传。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百度百科上的宣传内容并非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发布,任何网友都可以上网编辑并发布。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宣传内容属实,但是宣传时所指的教育集团并非“TUTORGROUPLimited”,而是指台湾的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大,成立于2004年3月,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杨正大于2000年在台湾地区注册tutorabc.com,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台湾注册了tutorABC商标。在tutorabc.com官网上称tutorABC是TutorGroup旗下的品牌。因此,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宣传的时间不虚假。该些宣传内容即使使相关公众对主体身份、经营资质发生混淆或者误认,ABC学校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些宣传是针对ABC学校的,对ABC学校产生了损害后果,故与ABC学校没有任何关联性。

ABC学校确认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台湾的tutorabc.com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大陆运营的www.vipabc.com没有关联。若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认为VIPABC和tutorABC均是一个集团的,那说明tutorabc.com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控制的网站,该网站的内容可以视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陈述,可任意编辑,故真实性无法确认。

(二)关于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获颁国家专利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

1.在百度百科上宣传“独家专利的dcgs多元课程系统”;2.在百度百科及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宣传“2005年10月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获颁国家专利”;3.在百度百科上宣传“全球首创动态课程生成系统(dcgs),荣获创新应用奖与学习服务奖、发明型专利等多项奖项肯定”;4.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宣传“dcgs专利”“VIPABC专利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

ABC学校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内容显示:申请人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杨正大于2004年4月29日申请的发明“动态课程产生系统”,公开日为2005年11月2日,其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该法律状态生效日为2008年4月16日。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主张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中国大陆不拥有相应的专利,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百度百科和上述官网的多处宣称自己有专利是虚假宣传行为。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百度百科上的宣传内容并非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发布。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杨正大于2006年2月获得台湾地区的专利,专利名称为“动态课程产生系统”。故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认为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宣传的是台湾的专利,由于编辑是台湾的员工,宣传内容就写了国家专利,其有概念上的混淆,情有可原。相关公众对专利的地域性不了解,只有专业人士才知道,事实上也确有“动态课程产生系统”的专利,故没有故意欺骗消费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ABC学校对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是在大陆注册的法人主体,其在百度百科和上述网站上宣传的VIPABC教育培训业务针对大陆消费者群体,其宣传的“VIPABC专利”“获颁国家专利”指向的是中国的专利,即大陆的专利,不是台湾地区的专利。而且,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证据显示台湾的专利在2006年获得,但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上述宣传的获得专利时间早于2006年,显然指向大陆的专利申请,而这专利申请并未获准,属于虚假宣传。

(三)关于师资力量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

1.在百度百科和www.vipabc.cn、www.vipabc.com网站上多处宣传师资力量,主要表述为“专业认证的全球师资”“VIPABC寻遍全球,为您提供具有法律、商学、企管等等各种专业背景的外籍顾问师资,也通过TESOL、TEFL等教育资格认证,一流且多元的师资”“遍布全球的3,000多位以英语为母语的外籍顾问”“所有外籍顾问必须持有国际公认的英语教学资格认证(TEFL/TESOL),并持续接受VIPABC的专业顾问培训”“外籍顾问具有商学、法律、管理、工程、医学、文学等各种专业背景”;2.在百度百科上宣传“在全球拥有32个国家,60个城市,超过1,000位以上的优秀师资”的内容;3.在百度百科上宣传“全球2,000位顶尖外籍顾问”;4.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宣传“汇集全球超过60个国家、80座城市的3,000多位外籍顾问”;5.在www.vipabcjr.com上宣传“外籍顾问具备至少三年的青少年英语教学经验”。

第2017号公证书显示,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上均有“全球师资”栏目,点击后均有“来认识一下我们的外籍顾问”的内容,页面展示有外籍教师的照片、姓名、简介等内容。ABC学校公证时,在该些网站上仅找到公开的成人英语教师19位、青少年英语教师6位。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主张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网站上公开的成人英语教师只有19位、青少年英语教师6位,远远少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宣传的教师数量。结合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并没有外语培训的资质,故按规定其没有资质聘用外籍员工,因此,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上述对于师资力量的宣传均为虚假宣传。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其没有经营教育的资质,这是行政管理问题,不是民事侵权问题。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从事的在线教育,与传统教育有很大的区别,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仅提供教育服务,与ABC学校的经营方式不同,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3,000名外籍教师居于世界各地,教师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将学员与提供劳务的教师结合。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进行虚假宣传。3,000名外籍教师肯定是有的,既然ABC学校没有证据,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也没有必要列出这3,000名外籍教师的名单。

(四)关于客户数量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

1.在百度百科上宣传“每年的客户使用量达230万人次”;2.在www.vipabc.cn、www.vipabc.com上宣传“为什么一定要选择VIPABC8,000,000人次见证效果”。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主张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让普通人觉得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学员数能达到8,000,000人,这也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想达到的宣传效果。但是,在ABC学校诉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称8,000,000人次指的是学员的登陆次数,故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8,000,000人次的宣传用语是虚假宣传。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8,000,000人次是指学习系统的登陆次数,是VIPABC、tutorABC、tutorming(美国)三个品牌的登陆次数,该三个品牌共用一个学习系统,均面向全球,并不是指学员人数,也不是指网站的登陆次数。三个品牌有8,000,000人次的登录数,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作虚假宣传。

一审庭审中,针对一审法庭是否可以对学习系统中的登陆次数进行勘验的询问,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陈述可以勘验,但是普通电脑无法查看,须到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系统上查看,而且学习系统是软件登录,会显示出学生信息(如什么学员、何时登录、选择的老师等),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商业秘密。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曾询问过上海的公证处,公证处无法进行描述性公证,只能截屏公证,截屏的话会暴露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无法公证。

ABC学校不认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抗辩及陈述意见,认为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宣传内容看不出8,000,000人次指向的是学习系统的登陆次数,普通消费者看到该宣传,感觉就是指向VIPABC,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为虚假宣传。

(五)关于客户满意度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

在百度百科上多处宣传“高达95%的客户满意度”。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主张上述数据没有任何客观出处,结合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外语培训的资质、其提供的发票是服务费发票而不是正规的学费发票这一事实,其对客户的服务不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满意度,故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高达95%的客户满意度的说法是虚假宣传。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ABC学校并没有证据证明95%的数字是虚假的。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举证证明了有多个在线学习培训服务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存在一定的夸张或不实,以证明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起到重大的影响,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解。

ABC学校认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因为其他行业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就认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合规的。

(六)关于知名大学推荐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

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均有“来自知名的ESL学习机构的专业推荐”的宣传内容,页面介绍的知名的ESL学习机构有亚历山大大学、南弗罗里达大学、哈弗大学等。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主张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上述宣传,使普通用户误以为像哈弗大学这样的学校都对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进行了推荐,但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网站上没有相关证据体现,且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外语培训的资质,故相关大学推荐的信息是虚假宣传。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ABC学校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宣传为虚假。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网站上列明的大学进行了推荐是有依据、有证据的。但是,收集证据过程繁杂,又涉及商业秘密,故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不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了。

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一)上述第2016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百科搜索VIPABC词条的更新信息,词条有过数十次的更新,修改原因有“内容扩充”“更正错误”“编辑图片”“补上新浪网址”“修改词条”等,贡献者为“baikeXXXXXXXX”“VIPABC英语”“tutorabc”“皮在痒的熟女心”“vipabc上海”“步才”等。点击修改词条的个人信息,显示有个人的介绍,但除了姓名、性别等介绍外,没有显示是否实名登记、是否留有身份证、手机号、官方认证信息等内容。其中,有一个“他的编辑记录”中出现杨正大的名字,有一个女的编辑者联系方式为“www.vipabc.com”。

一审庭审中,ABC学校主张涉案百度百科上的词条内容都是由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编辑上传的,百度百科类的宣传是企业的宣传门户,不可能由其他人给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写词条。而且,词条的内容都是对VIPABC的广告性的溢美和赞扬,许多词条的修改人将自己命名为VIPABC,可以推定该些词条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编辑的。ABC学校认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否认其系编辑者,可以到百度公司去调查,但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对调查的材料可能还是会否认,故希望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百度百科上的词条,任何人均可以编辑,ABC学校的推定不能成立。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认为词条的修改者已署名,除非有证据推翻该署名,而该些署名用户均未经认证。词条的内容是否为赞美VIPABC,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未曾关心,有些用户编辑词条就是为了个人爱好,ABC学校无法从法律上推定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所为。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收取ABC学校律师费50,000元。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发票,收取ABC学校第2016号、第2017号、第2308号公证书的公证费共计7,000元。ABC学校确认其在另案诉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中也使用了第2016号、第2017号公证书作为证据,但在另案中未主张该赔偿公证费,仅在本案中主张6,000元。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认为ABC学校到其他地区对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进行工商投诉,请的也是同样的律师,该律师费收费票据是否针对本案无法确认。

(三)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在线教育、远程教育方面获得的荣誉,主要有:2010APEC中小企业峰会组委会于2010年12月颁发“年度最具成长潜力企业奖”;新浪网于2011年12月授予VIPABC“2011最具品牌知名度外语教育机构”称号;腾讯网主办、中国教育电视台、现代教育报、CCTV中学生频道协办于2013年12月授予VIPABC“腾讯网十年最具影响力教育集团”称号;《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中国E-Learning促进中心于2014年6月授予VIPABC“应用创新奖(学习模式类)”;中国远程教育、中国网于2014年3月授予VIPABC“中国现代远程教育十五年(1998-2013)杰出贡献企业”称号;腾讯网于2015年授予VIPABC青少年英语“2015年度公信力少儿英语品牌”称号等。

ABC学校认为即使该些奖牌均真实,颁奖机构的权威性也无法核实,其中的“中国现代远程教育十五年(1998-2013)杰出贡献企业”奖反证了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一直在作虚假宣传,称其企业是1998创立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是否存有竞争关系;二、涉案百度百科及网站上的宣传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三、涉案宣传行为是否系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共同所为;四、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ABC学校的不正当竞争,应担何责。

针对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双方当事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看。ABC学校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可以从事开办“培训学校”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涉案时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均为可从事教育信息咨询,商务咨询等一般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开办“培训学校”的资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故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与ABC学校业务范围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开办“培训学校”的资质,因此,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具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海麦奇公司将经营范围作了变更,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教育培训(英语培训),与ABC学校的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经营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其次,从双方当事人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经营方式分析。ABC学校在线下开办实体的英语培训学校,即为公众熟知的传统的培训学校,由ABC学校准备教学场所,聘请教师,对外招生,然后ABC学校的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授课,学员进行学习。在ABC学校的官网上,ABC学校除对自己线下的实体培训学校进行宣传外,还在网上进行在线的英语培训,由ABC学校的教师在网上授课。无论线上线下,ABC学校从事的业务均为英语培训,即用ABC学校自己掌握的英语教学资源,由ABC学校管理和聘请的教师向学员传授英语知识,从而达到提高学员英语使用能力的目的,ABC学校则向学员收取约定的学费。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线下并未开办实体的英语培训学校,在线上,其通过享有台湾专利的dcgs软件,搭建一个互联网平台,平台的一端为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有合作但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外籍教员,该些教员分散在世界各地,另一端则是潜在的学员。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通过线下和线上的广告宣传,吸引学员关注并报名,并根据学员的特点和需求,通过该平台整合教育资源、配对相应的外籍教师,然后由学员在网上利用该平台及dcgs软件与外籍教师直接进行互动,从而达到提高学员英语使用能力的目的,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则向学员收取服务费,该费用除部分由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发给提供教学的外籍教师外,其余作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收入。因此,ABC学校从事的是需具备教育资质的英语教学业务,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从事的是在互联网上对教、学两者进行需求撮合的服务业务,双方的经营业务、经营方式完全不同。综合以上两点分析,ABC学校的经营业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经营业务之间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最后,从双方当事人的业务面向的消费群体分析,虽然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经营业务、经营方式完全不同,但是为了各自经营业务的发展,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均需要面向市场尽力争取学习外语的学员加盟。ABC学校的学员,部分需要至ABC学校在线下开设的培训学校由教师当面教授、辅导学习英语,部分可根据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ABC学校的官网上选择ABC学校的固定课程学习英语。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学员只能在网上学习,可根据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平台与外籍教师以互动方式交流学习。虽然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自己的教学资质,也不直接教授学员英语,只是利用dcgs软件在互联网上经营衔接外籍教师与学员的平台,而直接给学员教授英语的是分散在各国的外籍教师,但因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网络平台可促成学员和外籍教师对接,帮助学员找到适合自己的教师学习英语,故就学员而言,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平台也是个学习英语的选择之处。换言之,准备在互联网上学习英语的学员,有选择在ABC学校的官网上学习的可能,也有选择在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平台上找外籍教师互动学习的可能,当然也有在案外其他单位的网络平台学习的可能。因此,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平台间接起到了英语教学的效果,与ABC学校存在部分消费群体互换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又不完全、唯一地取决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涉案平台上的服务,还取决于平台另一端的外籍教师的教学能力、收费等性价比,故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一定范围的、间接的竞争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竞争力,尽可能地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对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作适当的宣传,受我国法律保护。宣传,可以适当夸大,但绝不能虚假,不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更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宣传内容的真实、合规,经得起市场、消费者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故经营者对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据此,根据ABC学校主张之事实,结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VIPABC的创立以及在线学习平台推出时间方面的宣传内容。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均成立于2008年,在涉案宣传内容中,并未向消费者交待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与“TUTORGROUPLimited”(成立于2008年)及“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之间的关系,而且,“VIPABC”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其成立时间应按公司设立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网站设立并经营的时间为准,据此推断,涉案“VIPABC成立于2004年”的宣传内容显属虚假。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抗辩宣传中的“TutorGroup教育集团”是指台湾的“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并非“TUTORGROUPLimited”。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且按一般的公司常识判断,“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显然不是“TutorGroup教育集团”。退一步讲,即使“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就是“TutorGroup教育集团”,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的“杨正大于2000年在台湾注册tutorabc.com,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台湾注册tutorABC商标,并在tutorabc.com称tutorABC是TutorGroup旗下的品牌”也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VIPABC隶属于TutorGroup集团(创建于1998年……)旗下”、“2004年3月TutorGroup教育集团推出在线学习平台”的宣传亦为虚假,属于故意用词含糊,表达不准确,移花接木,使消费者误认为VIPABC的创立以及在线学习平台的推出时间已较久远。

(二)关于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获颁国家专利方面的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在该方面的涉案宣传内容,虽然文字表述有差异,但是宣传的着重点均在于有专利,是为了说明“dcgs动态课程产生系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鉴于“dcgs动态课程产生系统”确实曾获得台湾地区的专利,因此关于专利的宣传并不虚假。省是国家的下辖行政区,将省的专利表述为国家专利,属于表述不清,应以纠正,但如此表述尚未达到虚假宣传的程度。“dcgs动态课程产生系统”曾于2004年在我国申请专利,但被驳回,至2006年获得台湾的专利,但涉案宣传内容称2005年10月获颁国家专利,显属于虚假。

(三)关于师资力量方面的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既然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其经营的是在线教育的服务平台,其根据学员的特点,通过dcgs软件将学员和外籍教师进行对接,使学员通过该平台与外籍教师直接交流学习英语,那么作为该平台的服务者应当在平台上公布外籍老师的名单或简介,方便学员选择教师,但是,证据显示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上的“全球师资”栏目中仅公布了二十余位教师及其简介,与涉案宣传的“遍布全球的3,000多位……”“在全球拥有32个国家、60个城市,超过1,000位以上的优秀师资”“全球2,000位顶尖外籍顾问”“汇集全球超过60个国家、80座城市的3,000多位外籍顾问”“外籍顾问具备至少三年的青少年英语教学经验”“所有外籍顾问必须持有国际公认的英语教学资格认证(TEFL/TESOL),并持续接受VIPABC的专业顾问培训”“外籍顾问具有商学、法律、管理、工程、医学、文学等各种专业背景”等宣传内容相去甚远。现有证据已初步证明涉案宣传内容具有不真实性,故该平台的经营者对涉案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其有3,000名外籍教师,但又拒绝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客户数量方面的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从文意分析,“人次”是指“人”和“次数”的总和。涉案的“每年的客户使用量230万人次”和“为什么一定要选择VIPABC8,000,000人次见证效果”,该些宣传的目的都是为了说明VIPABC的受欢迎程度,使用VIPABC平台进行学习的人和次数众多。由于该数量较为庞大,ABC学校质疑该宣传的真实性,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继而抗辩8,000,000人次是指学习系统的登陆次数,是VIPABC、tutorABC、tutorming(美国)三个品牌的登陆次数,该三个品牌共用一个学习系统,均面向全球,并不是指学员人数,也不是指网站的登陆次数。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抗辩若成立,那么,与一般公众对涉案宣传内容的理解也不一致。在网络上对该三个品牌不予公示和说明的情况下,将三个品牌的登陆次数宣传为VIPABC的人次,显然是对VIPABC受欢迎度的夸大。而且,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此系三个品牌的登陆次数,也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关于客户满意度方面的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满意,无统一的判断标准,满意与否,不同消费者亦有不同的主观感受。出于商业运营成本的考虑,一般的商业主体,在宣传客户对自己公司服务的满意度时,不会去做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基本上是凭自身的感觉及与客户沟通时的愉悦度做出主观的满意度判断,进而进行广告宣传,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适度的夸大和美化。而且,即使进行调查问卷,也不能保证所有的客户都参与调查,调查出的结果能符合客观真实的满意度。因此,要求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举证“达95%的客户满意度”的宣传依据,过于苛刻。ABC学校以上述数据没有任何客观出处、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没有外语培训资质、提供的是服务发票而非学费发票为由,认为“达95%的客户满意度”为虚假宣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知名大学推荐方面的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些内容是为了宣传VIPABC得到了知名的ESL学习机构的专业推荐,故按常规理解,宣传语下介绍的知名的ESL学习机构,即为专业推荐VIPABC的ESL学习机构。是否得到了知名ESL学习机构的专业推荐,属于重要事实,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不得虚构,此事实不属于宣传时可适当夸大和美化的情形。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抗辩涉案网站上列明的大学进行了推荐是有依据、有证据的。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应对其抗辩进行举证,但其却以收集证据过程繁杂,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举证,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宣传内容为真实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虚假。

针对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ABC学校主张之涉案宣传内容分别分布在百度百科和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一)关于百度百科上的涉案宣传内容,ABC学校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了该些内容的发布者及词条的编辑修改者,但因非实名制,故尚不能直接据此证明系由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发布。ABC学校以“百度百科类的宣传是企业的宣传门户,不可能由其他人给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写词条。而且,词条的内容都是对VIPABC的广告性的溢美和赞扬,许多词条的修改人将自己命名为VIPABC”为由,推定该些词条是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编辑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ABC学校是否可继续举证,ABC学校虽称可以至百度调查,但又认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对调查的结果也不会认可,ABC学校要求一审法院按现有证据认定。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百度百科上的内容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发布,故ABC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百度百科上发布了涉案虚假宣传内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在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的涉案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公示的网站ICP备案者是网站的经营者,应对网站上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若网站ICP备案者将网站交由其他经营者实际经营,或与其他经营者共同经营,该其他经营者和ICP备案者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的ICP备案登记在北京麦奇公司名下,故北京麦奇公司应对网站上的宣传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www.vipabc.cn网站的ICP备案登记在上海麦奇公司名下,但是在该网站上公示的备案信息内容系上述北京麦奇公司的www.vipabc.com网站的备案信息内容,故可以认定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共同经营www.vipabc.cn网站,应对该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结合涉案的几个网站均宣传、经营VIPABC的学习平台,公示的备案信息内容均指向www.vipabc.com,又根据客户到北京麦奇公司的报名点报名学习英语,得到的合同文本和发票上均盖有上海麦奇公司的章,而合同上显示的网络预约网址却是北京麦奇公司的www.vipabc.com,据此可以认定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共同经营涉案的网站,并在共同经营涉案的VIPABC学习平台,应对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的涉案宣传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提出2012年时由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在实际经营www.vipabc.cn,现仅由北京麦奇公司在经营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四,一审法院认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竞争力,尽可能地吸引众多的消费者,依法对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作适当的广告宣传,是经营者通常的经营策略,亦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但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遭受其他经营者以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损害的,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维权。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目的。

ABC学校主张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实施了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禁止并赔偿损失。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涉案宣传内容的虚假与否,已在上文详叙,在此不再赘述。一审法院认为,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是否应向ABC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须从ABC学校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间的竞争关系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涉案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两个方面予以考量。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据此规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换言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只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才能激发经营者的创新、创造积极性,从而推动技术革命,促进社会进步,有序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随着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的经营模式的兴起,对传统经营模式的冲击在所难免,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故各行各业的经营者间往往存在着直接、间接及程度不一的繁杂的竞争关系。若不加仔细甄别,只要经营者间有一定的竞争关系,就一概而论机械地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竞争主体而严格加以限制,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并最终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其他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是与该被诉经营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相符,即ABC学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综合一审法院对争议焦点一的分析,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与ABC学校间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只存在间接的竞争关系,故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与ABC学校间的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因此,可以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若该宣传行为虽为虚假,但尚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则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当事人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另觅解决途径。上述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还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据此,就本案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宣传行为而言,其虚设VIPABC的成立时间、用含糊的语言宣传dcgs专利、没有依据地宣传师资力量和客户数量、没有提供推荐文件却宣传受多所知名大学的推荐,其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经营的VIPABC学习平台创立时间久、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平台另一端的外籍教师质量高、使用该平台学习外语的学员多,从而吸引潜在的学员来接受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服务。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已具有虚假的成份,超出了广告宣传允许适当美化、夸大的度,但仍属于明显夸张、自吹自擂的范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因误解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经营模式与ABC学校相同或与ABC学校有关联而放弃ABC学校的教学转而选择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服务,更不会直接造成ABC学校经济损失。因此,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未实施对ABC学校合法权益的侵害,ABC学校据此要求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ABC学校经济损失(含合理调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具有虚假的成份,如何处理,非本案所辖范围,ABC学校可另觅途径解决。另,在我国开办学校进行教育活动,需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师应取得教学资格证书。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信息时代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其虽不直接从事教育工作,但其整合教育资源,提供教育服务平台,间接起到了教育的社会效果。对于处在上海麦奇公司、北京麦奇公司服务平台另一端的外籍老师的教育资格和教育行为,是否该管,如何监管,值得有关部门研究和重视,但亦非本案所辖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ABC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ABC学校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两被上诉人提交了其在2017年8月8日访问上诉人网站的网页截屏,以证明上诉人网站无法访问,上诉人不可能提供线上英语培训服务。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网站目前不能访问,并不能证明本案起诉时网站无法访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目前不提供线上英语培训。本院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查询之日前网站不能打开,上诉人没有提供网上英语培训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是经营者都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满足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以及该虚假宣传行为对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

一、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上述条款的文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竞争关系是广义的竞争关系。其次,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应当按照市场交易具体情况判断。本案中,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均提供英语语言教学服务,消费群体均为英语学习者,尽管消费群体会因消费习惯、消费能力等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方交易机会的增加可能造成另一方交易机会的减少,因此,两者具有竞争关系。

二、关于两被上诉人的宣传内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所作两被上诉人关于VIPABC的创立以及在线学习平台推出的时间、师资力量、客户数量以及知名大学推荐方面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的认定,不持异议。但对一审法院关于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获颁国家专利以及客户满意度方面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持有异议,认为上述宣传内容均为虚假。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获颁国家专利方面的宣传内容分别呈现在百度百科及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由于百度百科内容发布并非实名制,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内容为两被上诉人发布,故对一审法院所作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百度百科内容为两被上诉人所为,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认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www.vipabc.cn、www.vipabcjr.com、www.vipabc.com网站上“2015年10月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获颁国家专利”“dcgs专利”“VIPABC专利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宣传内容是否虚假的问题,首先,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杨正大在2006年2月在台湾地区获得了“动态课程产生系统”的专利,因此,上述网站所作的“dcgs专利”“VIPABC专利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其次,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杨正大虽获得“动态课程产生系统”专利授权,但该专利取得是在台湾地区,而非中国大陆,且该专利获得授权的时间为2006年2月,并非其宣传的2005年10月,上述网站所做的“2005年10月dcgs动态课程生成系统获颁国家专利”的宣传中,因专利取得时间、获得授权范围均存在不实,且宣传受众为中国大陆公众,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所作将省专利表述为国家专利属于表述不清,未达到虚假宣传程度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客户满意度方面的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本院认为,首先,该宣传内容是出现在百度百科上的,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百度百科宣传内容的上传者为两被上诉人。其次,商业活动中对客户满意度的评判较为复杂,广告宣传也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或服务作适当的美化,同时,作为希望获得语言培训服务的消费者在决定选择服务提供者时,不可能仅凭满意度就会作出是否接受服务的决定,故一审法院所作客户满意度方面的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涉案虚假宣传对经营者是否造成直接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直接损害的前提下,上诉人才能寻求法律救济。但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两被上诉人上述虚假宣传给其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其并不能以两被上诉人的宣传内容可能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性后果来替代上诉人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由于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涉案虚假宣传对其造成了直接损害,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

审判员吴盈

代理审判员唐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