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4日,被告南京日报在其A4版发布了“1公斤《四大功勋大银币》超低价2折“震撼发行全省限量200名”的广告,主要内容:发行价9900元,前200名仅需2折1980元,仅1.98元/克,正是入手投资的好时机,每人最多限购10套。银币正面字样“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立体高浮雕四大功勋、长城等图。背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等发行标识,图案均采用国际先进的造币技术铸造,全立体、镜面抛光铸造的高浮雕,极具艺术观赏和收藏价值。第一、超低价发行。第二、国家造币权威机构采用难度非常大的高浮雕造币工艺铸造。第三、铸造单位权威。由国家造币机构官方制造才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增值空间。《四大功勋大银币》是由造币权威机构制造。机不可失!大规格1公斤大银币,升值潜力可观……。该广告并载明所谓的金币收藏投资专家孙老先生言论:金银纪念币具有保值功能。国家发行的纪念币我几乎都买过,涨得多的有翻几十倍的,最少的都要每年平均涨30%多。前几年发行的红色题材纪念币,现在都涨了10倍多。这次发行的1公斤四大功勋银币原始发行价9900元,现在只需要1980元,买到就赚了。所以我订购了10套留给子孙,比钱放银行贬值划算多了,财富可以稳增长。发行公告:每套均有造币厂官方出具的收藏证书和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全国限量发行2000套,统一发行9900元/套,前200名1980元/套。订购热线40008××××0(全省免费送货)。等等。以上广告,其中,“1公斤《四大功勋大银币》超低价2折“震撼发行全省限量200名”被告基本以醒目的黑体大字标示,《四大功勋大银币》以醒目的红体大字标示。“机不可失!大规格1公斤大银币,升值潜力可观”以黑体字标示。
原告王青芝在2015年6月27日三次拨打了广告中所留的40008××××0电话,对产品进行了咨询和购买,并在2015年6月29日收到了银币实物和检验报告、收藏证书、发行证书和《全国收藏品专用票据》。票据号码为0000066,该票据载明商品名称《四大功勋四大伟人大银币》,1套单价1980元。原告自述系看到被告发布的广告后通过电话购买,购买价款1980元为现金支付。
2016年5月5日,原告将购买的“银币”委托《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当日的检测结果“银币”成分为铜锌合金,并不含有银的成分。本案涉案“银币”亦并非国家造币机构官方制造。
2015年8月28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南京日报公司发布以上收藏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被告南京日报公司处罚:1、没收广告费15625元;2、并处罚款15625元。
另查明,因为本案纠纷,原告自2015年9月11日起,先后四次在本院提起诉讼,均因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撤回了起诉,其中后三次诉讼中原告均提出了追加南京言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但均因其下落不明撤回起诉,本案系原告第五次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于2015年5月24日在南京日报A4版发布的“1公斤《四大功勋大银币》”广告是否是虚假广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等消费者的欺诈;2、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南京言午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案涉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1,本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5年5月24日在南京日报A4版发布的“1公斤《四大功勋大银币》”广告,不是银币,却宣称为银币;不是国家造币机构官方制造,却宣称为国家造币机构官方制造等。该广告为虚假广告,工商行政部门对此也作出了认定,本院也予以认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于2015年5月24日在南京日报A4版发布“1公斤《四大功勋大银币》”的虚假广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等消费者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指的是广义上的经营者,《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其行为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实际上并不清楚广告主究竟是谁,更未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被告在答辩中提到的言午文化公司之前的三次诉讼中均无法送达,被告更是自认该公司已被注销,实际已经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更无法承担责任,故被告作为广告发布方,应当承担退款和赔偿的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相应地,原告应将《四大功勋大银币》1套退还给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