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10 0:00:00

高生保诉交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晋1102行赔初1号

  原告高生保。
  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交口县水头镇龙泉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乔劲松,交口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玮。
  委托代理人张天刚。
  原告高生保因与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立案后,于2016年6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生保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天刚、黄小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交口县人民政府交政赔决字【2017】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高生保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1984年7月,原告在承包经营交口县供销社土产果品公司加工厂期间,自己开发研制沙棘果汁饮料。1985年被告为了搞好县域经济,发展国有和集体经济,决定将交口县的沙棘加工利用责成交口县供销社一家负责,并成立交口县沙棘饮料厂,不许原告生产沙棘果汁饮料,让原告将生产沙棘果汁饮料的技术及生产设备转让给交口县供销社,并承诺将原告安置在交口县沙棘饮料厂担任副厂长职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停止了沙棘果汁饮料的加工生产,并将生产设备及技术转让给交口县沙棘饮料厂,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然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不守信用,不给原告安排工作,也不给原告补偿。经原告无数次的上访,要求解决,被告答应处理,但就是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处理。原告也按照被告要求的程序解决,但终无济于事。为此,原告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被告赔偿,被告又以没有法律依据和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为由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一直推拖,《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有溯及力,但被告答应给我安排工作,而没有安排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完全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这样失信于民,何以称得上”人民政府”,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故请求判决:1、赔偿因被告不许原告生产沙抹果汁饮料,强制申请人将生产沙棘饮料的科研成果及财产转让给交口县沙棘厂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辩称,经调查研究,我府认为原告高生保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驶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发生在1985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高生保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根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以下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原告高生保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交口县人民政府交政赔决字【2017】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2、高生保提交的两份请求解决交口县沙棘厂创始人高生保的待遇问题、高生保告知书和吕梁市人民信访大厅吕信访转字【2015】010号来访事项转送单;3、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时任交口县人民政府顾问靳直瑞和交口县经济委员会付主任王培德出具的关于县供销社和高生保办沙棘加工问题的意见和交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高生保的协议书;4、交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沙棘加工饮料新产品试制给予资助的申请;5、中国沙棘开发总公司筹备会复印件一份;6、天津市美乐和交口县果品加工厂的订货合同;7、八四年八月至八五年七月度加工沙棘棠梨饮料经清理后十月一至三日靳县长核算债权债务情况;8、高生保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的结业证书;9、交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3年8月30日出具的关于”请求解决交口县沙棘厂创始人高生保待遇问题”的调查报告;10、中国科协蔺兴海作的证明一份;11、1983年10月至1986年3月任中共交口县委员会书记的衣乐玉作的回忆录一份;12、1984年8月至1987年6月任交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刘源义做的证明一份;13、1984年时任交口县土产果品公司经理王仲保做的证明一份;14、交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派负责人张年贵作的证明一份;15、交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具车司机周建福作的证明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高生保于1984年7月在承包经营交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果品公布公司期间,开发研制了沙棘果汁饮料。1985年,交口县人民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让高生保将生产沙棘果汁饮料的技术及生产设备转让给交口县供销社,并承诺将高生保安置在交口县沙棘饮料厂担任副厂长职务。高生保按上述要求停产将设备及技术转让给交口县沙棘饮料厂,但交口县人民政府不守信用,不给高生保安排工作,也不给补偿。
  经庭审质证,原告高生保对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高生保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一、证据1、2、10、11、12、13、14、15无异议;二、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没有盖章,属无效;三、认为证据4、5、6、7、8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四、证据9仅仅是一份调查报告,无实际意义。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交口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84年7月,交口县桃红坡镇北峪村(原坛索乡北峪村)农民高生保与交口县供销社协商,同意以一年承包费贰千元为条件,承包了县社土产果品公司的副食加工厂。承包期定为一年(1985年7月底到期)。双方并签订有协议。1984年11月份,县社派人和高生保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沙棘会议。高生保开始收购沙棘、压榨原汁,并进行沙棘汁、小香槟等试产和试销。1985年10月,山西省为了加强沙棘开发、利用和保护沙棘资源,先后开会强调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为此,交口县政府决定,交口县沙棘加工利用以后责成县社一家负责。同年11月2日,县供销社与高生保经过协商,订立了有四项主要条款的协议书,并填报政府同意后生效。高生保和交口县社双方已履行了该协议。后高生保认为交口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转让沙棘饮料科研成果及财产,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于2017年2月24日向交口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交口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交政赔决字【2017】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高生保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发生于1985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故原告的诉求,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要求”赔偿因被告不许原告生产沙棘果汁饮料,强制原告将生产沙棘饮料的科研成果及财产转让给交口县沙棘厂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生保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明霞
人民陪审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霍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