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9 0:00:00

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韩宝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被告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陈宇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www.em-testing.com中所有虚假宣传内容;2、判令被告在上述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从事天线测试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业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在其官网www.em-testing.com上对公司注册资本、客户名单、政府扶持、公司规模进行了虚假宣传。原告认为上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作为竞争对手与其进行正当竞争的商业利益、同时侵蚀了原告的商业机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是被告官方网站上的如下内容:1、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2、在公司简介的工程案例中显示的“部分客户”logo中的全部客户、电子29所和电子10所;3、被告正式入驻南通滨海新区、新区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并提供多项优惠条件;4、被告有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原告与被告的工商查档信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天线测试系统,与被告经营的天线测试系统是重合的;

证据2、(2017)沪公证经字第89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3、耀登电通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工商查档信息,证明原、被告共同竞争的客户的主体身份;

证据4、(2017)沪东证经字第1509号公证书;

证据5、(2017)沪东证经字第1510号公证书;

证据6、(2017)沪东证经字第1508号公证书;

证据4-6证明原、被告共同竞争同一客户,被告因为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而中标,原告竞争失败;

证据7、(2015)沪闵民三(知)初字第1398号判决书,证明被告证据5中MVG对原告的侵权声明中的内容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侵害原告名誉权;

证据8、工商查档信息,证明被告没有注册成立任何分公司;

证据9、原告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据10、天线测量仪研发生产ISO认证证书;

证据11、中国通信标准化行业协会全权会员证书;

证据12、天线系统产业联盟会员证书;

证据9-12,证明原告从事天线测试系统业务与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作为一家经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天线测试系统领域取得的荣誉和成就;

证据13、原告与部分客户的业务合同,证明被告网站上所列的声称的以下客户名单:盛路通信、海通通讯、惠州比亚迪、惠州硕贝德、华为、西安华为、华为USA、中山市通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原告客户;

证据14、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

证据15、深圳市常宁电子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证据14-15证明深圳市常宁电子有限公司是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其中深圳市常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乾和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蒋烈义是亲戚;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网站上的注册资本系制作网站时造成的疏漏,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企业公示系统中可以查询到。被告网上客户信息都是被告公司技术负责人在MVG公司参与过的工程案例。被告网站的动态新闻里,并没有宣传被告已经获得了南通滨江新区的政府优惠政策,当时虽与南通滨海新区有接洽,但是没有成功,网站内容没有及时更新,被告公司最终注册在上海,因此,不会引人误解。实际上,被告获得了杨浦区高层次海外人员扶持计划即3310政策扶持,且该政策扶持力度大于南通的政策。被告目前仅有一个昆山分公司,因为被告的负责人对于分公司法律概念不清楚,所以被告网站信息载明的分公司只是各地办事处,网站显示办事人及其联系方式均是真实的。被告网站宣传行为与国内大部分同行业公司宣传行为是相同的。被告网站上绝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故被告认为网站披露的内容不会引人误解。此外,被告网站的浏览量非常有限,被告在法庭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就对于网站上的有关信息进行了纠正。

被告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陈宇钦往来港澳通行证三本;

证据2、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教留服认丹【2014】0094号);

证据3、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教留服认丹【2014】0091号);

证据1-3、证据15-16证明被告的技术研发团队人员具有海外多年工作经历,网站上关于这部分描述是真实的;

证据4、3310计划扶持协议,证明被告入选上海市杨浦区的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

证据5、MVG对原告的侵权声明,电子邮件和对方证据12,证明原告恶意抢注知名公司的商标,原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6、深圳市维力谷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的业务合同及银行付款记录,证明网站所载logo维力谷是被告客户;

证据7、斯凯科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电子银行付款记录,证明斯凯科斯(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被告客户;

证据8、深圳市威尔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付款记录,证明深圳市威尔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logo图下部WTT)是被告客户;

证据9、上海日安天线有限公司银行付款记录,上海日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合同,证明上海日安天线有限公司是被告客户;

证据10、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付款记录,证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客户;

证据11、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合同、电子银行付款记录,证明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客户;

证据12、上海杰盛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合同,证明上海杰盛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logo图中间的JESONcom)是被告的客户;

证据13、电子29所系统测试服务差旅费报价单,深圳常宁电子公司的付款单,证明29所(深圳市常宁公司及logo上部的SWIEE)是被告客户;

证据14、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全权会员证书;

证据1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证据16、丹麦大学网站展示项目,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技术研发团队的科研实力;

证据17、许辉辉证言,证明原、被告虽共同竞争一个客户,但客户并不是因为被告网站内容而选择向被告采购;

证据18、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于原告的证据1-11、14-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5、7、8、10-12、14-16、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网页打印件,未提供原件,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中的五份合同,被告虽不予认可其真实性,但对于合同上的盖章无异议,故本院对五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13中原告提供的其分别与西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西安研究所、HuaweiDeviceUSA,Inc签订的三份客户维护确认表,因无上述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三份客户维护确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6中的合同系原件,合同上也有深圳市维力谷无线技术有限公司的印章,证据6中的付款通知也是原件,故本院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9上海日安电子有限公司的合同为复印件且公司名称与合同上盖章不一致,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9中的上海日安天线有限公司的付款通知系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3,报价单与付款单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经营范围为天线、天线测试系统及配件、天线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微波屏蔽设备的安装(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测试仪器的开发、销售;无线技术的管理系统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天线、天线测试系统及配件、无线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微波屏蔽设备的维护;测试仪器的维护。

被告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册资本4,2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电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通讯产品(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软件、电子元器件的开发、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佳康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了(2017)沪东证经字第8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7年1月11日,使用连接公证处网络的公证处办公电脑进行操作,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em-testing.com,进入该网址页面,页面显示“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天线测试系统以及配套设备的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其产品涉及天线测试系统……”,点击页面上部公司简介栏目中的公司简介。点击公司简介栏目中的公司简介子栏目,进入下一页,该页面显示:“上海益麦(EM-TESTING)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是一家专业研发和生产天线测试系统及其配套设备的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点击页面上部公司简介栏目中的工程案例子栏目,进入下一页,该页面显示三张图片分别为:部分客户Logo,电子29所,电子10所。点击“部分客户Logo”,进入下一页面,页面显示客户Logo为:烽火科技、SWIEE、海通、华为、中兴、AACtechnologics、盛路通信、通宇通讯、维力谷、日安天线、富士康、安费诺、杰森康、比亚迪、三极天线、巴伦、摩尔实验室、硕贝德、PCTEL、WTT、SIEMIC。返回上一页,点击“电子29所”,进入下一页面,页面下部显示:电子29所。返回上一页,点击“电子10所”,进入下一页面,页面下部下部显示:电子10所。点击页面上部新闻中心栏目中的公司新闻,进入该网页,页面显示“上海益麦电磁入住南通滨海新区”,点击该标题,进入下一页,该页面显示:上海益麦电磁正式入驻南通滨海新区。新区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并提供多项优惠条件。点击页面上部联系我们栏目中的联系方式,进入下一页,页面显示: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总部)……,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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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麦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经营范围:电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通讯产品(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软件、电子元器件的开发、销售、安装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耀登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许辉辉到庭作证,说明在耀登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找供应商的过程中,公司有其流程。考察了被告业界口碑、技术实力,并到实地进行测试设备。同时,证人表示其本人并没有采购产品的决策权,该决策权在于公司董事会。

被告确认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同业竞争关系,www.em-testing.com系被告经营网站。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网站上的四项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二、如果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被告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以及对同业者造成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下,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首先,原、被告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次,关于被告网站上的四项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现被告确认其注册资本为4,200,000元,也没有进驻南通滨海新区。此外,被告虽然成立了昆山分公司,但并没有北京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另,被告虽然提供了多份与其他公司的合同与银行付款凭证,但是,仍无法提供其网站宣传所列的所有客户的交易合同或交易记录,亦无法提供上述公司出具的与被告系合作关系的声明。因此被告网站上的上述四项宣传内容确实存在虚假情况,但是上述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院认为,被告这种虚假、不真实的宣传,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公司的规模、技术水准造成误认,但是无论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上述宣传行为使原告自身受到了直接损害,即使被告的上述宣传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并不能得出原告遭受了直接损害的结论。因此,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误导性后果来代替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被告的上述宣传行为及其可能存在的市场混淆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本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深圳市新益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洋

审判员王婷钰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