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10 0:00:00

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与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8栋二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17。

法定代表人:宁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珏,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华夏生态建陶产业园天恩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P。

法定代表人:蒲丹。

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B区第9座第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6。

负责人:刘红盛。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粤06民辖终112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经营陶土瓦系列产品、屋面附配件材料和其他屋面材料,陶瓷制品的企业;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陶瓷制品、建材产品、配件的企业;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销售:陶瓷制品、建材产品、配件的企业;两被告是关联企业。两被告在其宣传册上和“http://www.tollot.cn”网页上均宣称“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伦特”)是一家国内领先的陶土瓦及坡屋面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公司总部营销中心位于佛山市瓷海国际,生产基地位于广东××丰县回龙镇华夏生态建陶产业园,占地200多亩、规划建造6条陶土瓦和其它建陶产品生产线,致力成为全国领先的陶土瓦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特伦特一直非常注重产品及技术创新,全线引进欧洲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整套全自动生产设备,采用原生粘土作为原材料,所制造的原土陶瓦产品品种规格齐全,色彩丰富,外形美观独特,质感上佳,极具人文艺术气息。”“同时,特伦特陶土瓦的各项物理化学性能指标均达到欧洲优质陶瓦标准,质量一流。为高档别墅和住宅公寓等建筑工程之优选高端屋面装饰材料。”“以传承欧洲制陶工艺,打造艺术陶瓦标杆品牌为企业发展目标的特伦特,德式莱茵瓦、法式莱昂瓦、法式罗曼瓦、凡尔纳瓦、卡帕拉斯瓦、意式罗马瓦等荣获多项专利证书”;在该宣传册及网页上同时展示有“中国著名品牌”“消费者最信赖十大质量品牌”“中国质量信用企业”“国家重点大学陕西科技大学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基地、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等牌匾及专利证号“201230252662X、20123052652.6、201230603765.6”的专利证书。被告宣称厂房占地200多亩,规划建造6条生产线,全线引进欧洲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整套全自动生产设备,及展示的展示有“中国著名品牌”“消费者最信赖十大质量品牌”“中国质量信用企业”“国家重点大学陕西科技大学韶关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基地、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等牌匾及专利证号“201230252662X、20123052652.6、201230603765.6”的专利证书等内容均是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和被告工商查询资料。证明:原被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均从事陶土瓦系列产品、陶瓷制品的生产销售。

2.(2017)粤佛禅城第00612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网页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3.瓦(凡尔纳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230603765.6),法式莱昂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230252662.X)查询资料。证明:被告在网站上所宣传的上述专利处于专利权终止状态,被告对上述专利不享有外观专利权。

4.中国专利网站公布的查询结果。证明:20123052652.6号专利无查询结果,即被告在网站上所宣传的上述专利从未进行申请和授权。

5、涉案网站运营的主体信息和备案网站信息。证明:1.涉案公证书的网站域名属于被告所有。2.证据显示被告网站的运营时间是2015年11月3日,与被告所称涉案网站是在2013年、2014年制作完成不一致,被告属于虚假陈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的被告的虚假宣传资料不属实,被告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在其产品宣传册和网站上的陈述是真实的。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被告并未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没有对消费者形成误导。3.被告并未诋毁其它同行业生产经营者,未对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利益进行损害,未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4.近七八年来原、被告之间发生多起诉讼,本次诉讼是无中生有,有滥诉之嫌。本次原告股东梁丽是恩平汉邦的股东,恩平汉邦与特伦特公司和刘福来(原法定代表人)发生了不下10起诉讼,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

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专利侵权许可协议、瓦(法式罗曼瓦)、德式莱茵瓦、法式莱昂瓦、瓦(凡尔纳瓦)、瓦(罗曼尼瓦)、瓦(马赛瓦M1)、瓦(凡蒂尼瓦)共七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陕西科技大学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建立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协议书和牌匾、产学研合作协议书和牌匾。证明:被告与陕西科技大学建立科研合作关系。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至于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的内容,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在下面作综合评述。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经营陶土瓦系列产品、屋面附配件材料和其他屋面材料,陶瓷制品的企业,于2016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陶瓷制品、建材产品、配件的企业,于2011年12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销售:陶瓷制品、建材产品、配件的企业;两被告是关联企业。

2017年4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钰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谢钰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tollot.cn,进入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页面,在该页面上找到企业概况,企业概况上有“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伦特”)是一家国内领先的陶土瓦及坡屋面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公司总部营销中心位于佛山市瓷海国际,生产基地位于广东××丰县回龙镇华夏生态建陶产业园,占地200多亩、规划建造6条陶土瓦和其它建陶产品生产线,致力成为全国领先的陶土瓦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特伦特一直非常注重产品及技术创新,全线引进欧洲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整套全自动生产设备,采用原生粘土作为原材料,所制造的原土陶瓦产品品种规格齐全,色彩丰富,外形美观独特,质感上佳,极具人文艺术气息。”“同时,特伦特陶土瓦的各项物理化学性能指标均达到欧洲优质陶瓦标准,质量一流。为高档别墅和住宅公寓等建筑工程之优选高端屋面装饰材料。”等文字介绍,在该页面下的企业荣誉展示了多个外观设计证书、以及牌匾展示“中国著名品牌”、“消费者最信赖十大质量品牌”、“中国质量信用企业”等,谢钰在操作相关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7)粤佛禅城第006126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指出被告的“http://www.tollot.cn”网页上宣称“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陶土瓦及坡屋面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公司总部营销中心位于佛山市瓷海国际,生产基地位于广东××丰县回龙镇华夏生态建陶产业园,占地200多亩、规划建造6条陶土瓦和其它建陶产品生产线,致力成为全国领先的陶土瓦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特伦特一直非常注重产品及技术创新,全线引进欧洲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整套全自动生产设备,采用原生粘土作为原材料,所制造的原土陶瓦产品品种规格齐全,色彩丰富,外形美观独特,质感上佳,极具人文艺术气息。”“同时,特伦特陶土瓦的各项物理化学性能指标均达到欧洲优质陶瓦标准,质量一流。为高档别墅和住宅公寓等建筑工程之优选高端屋面装饰材料。”“以传承欧洲制陶工艺,打造艺术陶瓦标杆品牌为企业发展目标的特伦特,德式莱茵瓦、法式莱昂瓦、法式罗曼瓦、凡尔纳瓦、卡帕拉斯瓦、意式罗马瓦等荣获多项专利证书”及展示的展示有“中国著名品牌”“消费者最信赖十大质量品牌”“中国质量信用企业”等均是虚假宣传;而展示的专利证号“201230252662X、20123052652.6、201230603765.6”的专利证书等内容均是虚假宣传。

被告认为其没有采用“第一、最”等极限用语宣传,并未违反广告法,并未对同行业竞争者造成损害;而且所展示的外观专利权证书,也曾均是被告持有,只是有些专利未续缴年费,而处于终止状态而已,被告未对产品的质量、成分作虚假陈述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2、若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问题。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网站“http://www.tollot.cn”上存在以下宣传事实:1、以牌匾展示的方式宣传自己属于“中国著名品牌”、“消费者最信赖十大质量品牌”、“中国质量信用企业”;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牌匾真实、有效,未提供证据证明授予单位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颁发单位;2、以文字介绍方式,宣称“生产基地占地200多亩、规划建造6条陶土瓦和其它建陶产品生产线,致力成为全国领先的陶土瓦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特伦特一直非常注重产品及技术创新,全线引进欧洲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整套全自动生产设备。”“同时,特伦特陶土瓦的各项物理化学性能指标均达到欧洲优质陶瓦标准,质量一流。”“以“传承欧洲制陶工艺,打造艺术陶瓦标杆品牌”;被告对此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文字记录与其生产规模、设备、产品质量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且易引人误解。

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是从事同类产品经营与销售的企业,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影响原告的合法、公平的竞争,挤占了原告应得的交易份额,损害其利益。故应承担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删除虚假宣传的内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院酌定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该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索赔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http://www.tollot.cn”网页虚假宣传的内容;

二、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何咏君

人民陪审员何少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潘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