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7/5 0:00:00

沙炳红与李忠镇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炳红,男,回族,1963年12月20日生,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81103821。

委托代理人申修梅,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20060。

被告李忠镇,男,汉族,1940年10月3日生,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沙炳红诉被告李忠镇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华、申修梅、被告李忠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沙炳红诉称:2016年5月中旬,原告之妻在微信中看到被告的宣传广告,内容:中医中药治愈冠心病、脑梗塞,并承诺冠心病4-9个月治愈,脑梗塞5-10个月治愈的特大喜讯。患病心急的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便到被告住所处咨询,当时被告承诺在承诺的期限内百分之百的治愈,于是原告在2016年6月1日交给被告10000元,6月3日领取了药,后原告在8月30日和12月20日两次交给被告20000元。在治疗期间,被告要求原告要配合治疗,必须在家休养,原告只好辞去工作一心治疗,现时间已超过被告承诺的期限,原告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好转,更谈不上被告当初承诺的完全治愈的效果。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到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西门子螺旋CT平扫检查,影像所见:小脑右侧及左侧顶叶见片状脑脊液密度影,余脑实质未见异常密度及占位病灶,小脑沟回增多、加深,余脑室、池、沟未见异常改变,中线未见明显偏移,颅骨未见特殊,余未见特殊。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虚假宣传治病款30000元;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配合治疗辞去工作的损失费2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忠镇辩称:1.原告的诉状内容不真实,理由是原告说没治好其病,我只承诺治好其脑梗塞,但其经过医院鉴定,原告脑梗塞已治好,只是留有些后遗症;2.原告说在微信上看到我的宣传,这事是不存在的,原告爱人是通过我表妹介绍,我可以治疗脑梗塞,然后他们上门来咨询。所以我并不是虚假广告宣传;3.在原告治病中,因辞职要我赔偿误工费,这是不存在的。因为脑梗塞会影响个人的工作能力,我当时建议他最好不要上班,但是原告早已经不上班了;4.我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治疗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因患有冠心病、脑梗塞,2016年5月底到被告处咨询,被告向原告承诺冠心病4至9个月治愈,脑梗塞5至10个月治愈后,原告接受被告治疗。治疗期间,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000元费用。2017年2月6日,原告在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颅脑螺旋CT平扫25层三维重建”检查,该院出具“西门子螺旋CT诊断报告单”,诊断意见载明:1.小脑及左侧顶叶脑软化灶;2.小脑萎缩改变。2017年4月7日,因双方产生纠纷,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组织调解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本院向原告释明有关诉讼风险后,原告坚持其诉讼主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名片、照片、诊断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虚假宣传是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以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宣传,是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作出误导性表述,以达到误导相关公众并进而获取交易为目的。本案中,原告现以其妻在微信中看到被告的宣传广告,并得到被告承诺期限治愈后,在被告处接受冠心病、脑梗塞治疗,但超过被告承诺期限后,原告的病情未治愈且未得到明显好转,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虚假宣传治病款30000元并赔偿配合治疗辞去工作的损失费21600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现尚患有冠心病、脑梗塞,同时原告亦未提交被告在微信发布不实广告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沙炳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沙炳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双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罗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