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廖成树行政案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42886751-9。
法定代表人李珉卿,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廖成树。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廖成树行政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26-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成树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向有关部门协调请示致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而中止执行,现中止期限已满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法行非执字第000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李继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