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原告与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梁大沟荒山荒地2000亩租给原告建设肉牛育肥基地项目,租期暂定自2008年4月30日至2058年4月30日。
2009年4月,吉林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作出了《梅河口市蓬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一万五千头肉牛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12201万元。
2010年,宫钦武代表原告(乙方)与刘风代表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甲方)、中国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中心(甲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认定乙方为中国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对乙方提出的项目,甲方在技术、政策、设备、认证、销售、管理等方面给以指导和咨询;对新建、扩建项目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可研报告、立项审批、招商引资、包装上市提供指导和咨询;对区域性规划、建设,提供指导意见;乙方在甲方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做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示范,按照国家三农政策,积极引进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和甲方协作的项目,需完善地方各种手续。
2010年6月3日,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中国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中心向原告颁发了“中国循环经济示范基地”证书。同日,原告向绿业公司支付了咨询管理费2万元。
2012年3月6日,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全国绿色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如下:“我全国绿色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于2011年5月26日成立全国绿色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循环农业产业发展中心,聘任宋喜来为该中心主任。在这之前宋喜来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与我工委无关。”
2012年8月8日,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出具证明信,内容如下:“经查档案,‘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未在我部登记注册。”
2012年9月25日,梅河口市公安局作出梅公刑不立字[2012]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宫钦武,其于2012年8月14日提出控告宋喜来、马双喜合同诈骗案,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2013年1月23日,梅河口市曙光林业工作站、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如下:“今证明2010年5月份,安全村西山宫钦武所建的牧业小区改变林业用途2500平方米,发票丢失,特此证明。”
2014年5月5日,梅河口市曙光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内容如此下:“曙光镇蓬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坐落于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三组,法人代表宫钦武。该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6月10日,占地面积28600平方米,兴建牛舍7栋,共2500平方米,建设民办房120平方米,于2010年10月施工建设完毕;合作社的土地拥有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为2008年4月30日至2058年4月30日止。该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证照齐全,合作社的肉牛育肥基地建设项目于2010年6月13日在梅河口市发改局备案并批复(梅发[[2010]X号),梅河口市环保局于2010年4月29日出具了梅环(表)字[2010]X号文件,即《关于梅河口市蓬兴繁育合作社肉牛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014年8月26日,宫钦武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称被合同诈骗,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受理。
2014年12月,宋曾民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是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还是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负责日常所有工作,还是中国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负责日常所有工作,这3个单位本质上是一家,由宋曾民在经营;是宋曾民委托办公室主任刘风代表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和中国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中心与原告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的。
2017年9月23日,梅河口市曙光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内容如下:“梅河口市蓬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5月7日,法人代表宫钦武,位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在该合作社成立之前,曙光镇安全村村民宫钦武通过曙光镇林业站长沈国清引荐认识马双喜(梅河口市红梅镇人)、宋喜来(宋曾民)、刘风等人,该三人自称是全国高科技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的负责人,可以帮助宫钦武办理养牛扶持相关事宜,每年可以给宫钦武安排200万元的养牛扶持资金。通过洽谈,双方于2010年6月3日签订了战略协议书,宫钦武按照宋喜来(宋曾民)和马双喜的要求在梅河口市农业银行以现金汇款的方式向该公司汇款2万元,后该公司以种种借口推诿,至今没有落实扶持资金,后经调查该公司未在民政部和农业部等部门注册过,为虚假公司,宫钦武多次找该公司协调未果。2010年至今,宫钦武被宋喜来(宋曾民)和该公司欺骗后,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牛基地,却始终没有等到该公司承诺的每年200万元养牛扶持资金,导致始终无法经营生产,损失巨大。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询,宋曾民认可其又名宋喜来。宋喜来名片上职务为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中心全国绿色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循环农业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位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曙光镇安全村的养牛场扩建、新建的养牛场及可行性报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2016年5月20日,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认为被告所做的扩建、新建的养牛场及可行性报告造成的损失评估值为2814200元。原告向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评估费25000元。
庭审中,绿业公司提交了落款为梅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的手写收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收到富邦绿业宋喜来委托马丽娟转交梅河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绿业公司还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卡卡转账交易凭条,显示于2013年1月14日向周龙名下转账4万元。绿业公司欲证明其已经通过公安机关向原告退还2万元并赔偿2万元。原告称未收到梅河口市公安局任何款项。本院于2016年7月向梅河口市公安局发出调查令,要求调取绿业公司交付4万元情况,梅河口市公安局未予以答复。绿业公司还提交了《项目扶助报告》、《租地协议书》、《用款计划》、《环保局文件》、营业执照,证明在2010年6月签订《战略合同协议》之前,宫钦武已经成立300万注册资金合作社经营的事实,原告的投资建设并不基于绿业公司提供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而产生,且该咨询服务对原告而言并不具备强制性,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绿业公司没有因果关系。绿业公司还提交了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文件,证明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是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文件形式决定设立的,虽未在民政部备案,但不是诈骗组织。绿业公司还提交了2014年4月19日拍摄的肉牛养殖场照片,证明原告投资建设的养殖场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