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5/5 0:00:00

阳新县环境保护局申请阳新县湖景人家酒店行政案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鄂0222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冯金安,局长。
  被申请人阳新县湖景人家酒店。
  代表人江静,负责人。
  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环罚字(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人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于2016年10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环罚字(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办理环评手续;2、罚款人民币45000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阳环罚字(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丽
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
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万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