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XX明等行政案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柯光荣,局长。
被申请人卢曰造。
被申请人XX明。
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卫计征决(2016)第06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政策外生育三孩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16年8月2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卫计征决(2016)第06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5602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卫计征决(2016)第06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丽
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
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万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