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马宗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甘宪阳。
被执行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2月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济槐城执综处字(2016)第0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济槐城执综处字(2016)第0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在槐荫区泰安路与清源路交接处安置一区南侧工地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覆盖也未采取其他防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规定》第十一条(三)之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槐城执履告字(2016)第03031号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缴罚款人民币1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现场勘验笔录;2、案发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6、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槐城执综处字(2016)第0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事项:追缴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执行申请费125元,由被执行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张志涛
审判员 唐 瑾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