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垄断纠纷/垄断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9/7 0:00:00

无锡市汇润酒业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柒泉营销华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窖龄酒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汇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9号们1605室(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袁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老窖柒泉营销华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下平远路13号院15幢。

法定代表人:赵永,总经理。

被告:泸州老窖窖龄酒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汇润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老窖柒泉营销华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窖龄酒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汇润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汇润酒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泸州老窖柒泉营销华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窖龄酒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市汇润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0.12元,减半收取计7240.06元,由原告无锡市汇润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鲲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谢达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登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