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武圣淏作为买方,王增保作为卖方签订《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北京城外诚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专用)》,合同编号:0698901,约定:家具基本情况:家具名称为展品明韵沙发5件,主材为大果紫檀,总价为29150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应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卖方送货,交货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展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该合同卖方处有“王宏祥”字样签字,审理中,王增保陈述称王宏祥为其曾用名,该合同系其与武圣淏之间签订。
同日,武圣淏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刷卡交纳了货款29150元,商户名称为北京诚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外诚公司出具交款凭证,载明:厂商名称为明堂红木,交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首期货款为29150元;顾客凭此《交款凭证》及《销售合同》可享受城外诚公司的售后服务。该交款凭证上加盖有城外诚公司“银台收讫章”。审理中,城外诚公司陈述称北京诚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城外诚家具市场红木区的主办方,其亦系代收货款。
2016年10月28日,王增保将涉案家具中两个一人位沙发、一个茶几、一个角几送至武圣淏家中,武圣淏予以接收。审理中,武圣淏称其发现王增保实际交付之家具并非明堂产品,亦非武圣淏在店中所购买之产品,故对剩余一件三人位沙发予以拒收。
审理中,王增保陈述称其销售给武圣淏的产品为明韵家具,并非明堂家具,其未曾向武圣淏承诺过涉案家具为明堂品牌。就此,武圣淏提交其与王增保之间的谈话视频及其与专卖店周姓经理的谈话录音,以证明王增保、周姓经理曾承诺销售给武圣淏的家具为明堂产品。周姓经理在录音中有如下表述:“我们家是德国进口的设备,厂子一千六百多人,全国二百多个点儿卖明堂,这都是以前的东西”、“我们是品牌的东西”、“明堂选料吧,要不是全黄要不就全红”、“大厂家东西你都不相信,小厂家的东西你还敢买吗”、“你买明堂的东西,你就买一百个放心”。王增保在视频中有如下表述:“这就是明堂的东西”、“是明堂的东西,我就是明堂的东西”、“你要的是明堂,咱们写的是明堂吗跟你说了是明堂的吗”、“就是杂牌子”。王增保认可录音与视频的真实性,但对其完整性不予认可。王增保在审理中表示不对录音与视频是否经过剪辑申请鉴定。
审理中,武圣淏主张王增保曾口头承诺涉案家具为榫卯结构,但实际交付之家具并非榫卯结构;武圣淏在审理中表示不对涉案家具是否榫卯结构申请鉴定。
审理中,武圣淏主张其系与王增保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系交付至城外诚公司的交费平台,且城外诚公司有先行赔付的承诺,城外诚公司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武圣淏系购买明堂产品,亦是在明堂公司专卖店购买了涉案家具。故城外诚公司、明堂公司应与王增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2016年1月15日,明堂公司出具授权证书,内容为:兹授权王宏祥为北京市朝阳城外诚明堂红木花梨本色系列产品的特许专卖经销商,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