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12/31 0:00:00

纪闯与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行政案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16)鲁0102行初224号

  原告纪闯。
  委托代理人武连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刘文罗,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祥,该单位检查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岫岩,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闯不服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作出的济历下价检法举[2016]324号《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纪闯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连戈,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的委托代理人余祥、李岫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闯诉称,2016年6月,原告举报银座购物广场林德伯格品牌价格欺诈,经过被告的简单调查,就盲目的做出了所举报的案件不存在违价行为。根据正常的消费者认知,促销活动标示摆放在哪个品牌店门口就是哪个品牌在搞活动,所以WAGNER的促销活动标示牌摆在LINDBERGH品牌专柜门口,原告认为是LINDBERGH在做促销活动,并且在购买过程中,专柜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原告举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是未履行相关优惠价格承诺,是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七条二项规定,而被告做出告知结果答非所问,适用法律条文不当,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请求判令撤销济历下价检举(2016)324号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请求重新立案调查原告所举报的价格欺诈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请求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纪闯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举报书一份;2、原告在济南银座购物广场的购物发票八张;3、照片四张;4、被告接到原告对济南银座购物广场的举报后出具的受理告知书;5、被告作出的济历下价检法举[2016]324号《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6、2016年6月15日晚8时左右原告购物视频两个。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辩称,第一、答辩人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济历下价检法举[2016]324号《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并送达原告。第二、答辩人依法受理了举报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了被举报人并制作笔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合法有效。原告请求重新立案调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第三、原告所诉的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系被告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告知,属于事实行为,是程序性行政告知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答辩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提供如下证据即:1、济历下价检法举[2016]324号《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2、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检查(调查)通知书(济历下价检举[2016]324号);3、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检查登记表;4、对银座购物广场付霞的询问笔录;5、对银座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6、会议讨论;7、银座向付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8、被告对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吴坤询问笔录;9、2016年6月22日,银座购物广场投诉说明;10、2016年6月21日,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说明函;11、2016年6月21日,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说明函;12、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3、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4、服装服饰照片一组;15、WAGNERPOP照片;16、快递详单;17、投递详情单。
  经庭审质证,原告纪闯对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所举证据1-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尽到详细调查的职责;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不存在违价行为,对原告所举证据6认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具有合法,对视频内容无异议。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对双方所举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2016年6月20日,原告纪闯向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提交书面举报书及附带消费发票8张、价格宣传图片。举报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15日晚8点50分和2016年6月1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原告在济南银座购物广场LINDBERGH(林德伯格)专柜分别购买皮鞋3双、休闲鞋1双、T恤衫3件、平角裤2件、皮腰带6个及T恤衫2件、牛仔裤1件、短裤1件。原告认为所购商品未履行相关优惠价格承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举报要求:要求立案查处被举报处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原告纪闯举证的购物视频显示:2016年6月15日晚济南银座购物广场LINDBERGH(林德伯格)专柜门前摆放宣传POP内容为“WAGNER全场6折”。
  2016年6月21日,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受理原告纪闯的价格举报并向其作出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于当日进行现场调查时未发现任何宣传POP;通过调查,查明原告纪闯所提供商品系自济南银座购物广场LINDBERGH(林德伯格)专柜购买,该专柜于6月15日-17日三天搞过“一件七折、两件六折、部分新款九折”的活动。WAGNER品牌与LINDBERGH(林德伯格)品牌均属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1日,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出具济南银座广场POP问题说明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下属服装专柜为WAGNER专卖店与LINDBERGH商场专柜,本月15号,WAGNER计划活动方式为全场货品6折,LINDBERGH计划活动方式为部分货品7折方式进行,因我公司只此一家专柜为LINDBERGH在济南银座广场,故公司设计人员在制作POP过程中遗忘,将WAGNER专卖店POP统一发往各个店铺(包含济南LINDBERGH),店铺员工收到此POP后由于疏忽大意,未进行查看就将其摆放,因此造成顾客误解,以为此店铺为WAGNER店,并造成顾客困扰,深表歉意。我公司愿意为顾客退补差价或者进行退换货、赠送礼品的形式对顾客进行安抚。”2016年6月22日,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事件经过作出书面说明。
  2016年6月28日,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作出济历下价检举[2016]324号《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纪闯先生:您向我机关就济南银座购物广场LINDBERGH(林德伯格)专柜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提出价格举报,我机关依法对被举报人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经调查,济南银座购物广场LINDBERGH(林德伯格)专柜是烟台华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下属服装品牌,另外WAGNER也是其公司下属服装品牌,该品牌并不在银座购物广场销售。由于该公司6月15日两个品牌同时搞活动,该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将WAGNER品牌POP发给了LINDBERGH品牌专柜,员工收到此POP后,由于疏忽并未仔细核对就将其摆放。并非《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一)项所称“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所以济南银座购物广场LINDBERGH(林德伯格)专柜不存在违价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终结举报处理程序。对于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我机关表示由衷的感谢。特此告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本案中,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收到原告纪闯的价格举报后,依法履行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济历下价检举[2016]324号《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的程序合法。根据原告举证的购物视频及被告举证的调查材料可以证实,原告购物的LINDBERGH专柜外摆放的WAGNER品牌pop展示并非针对原告所购物品,虽有存在误导顾客的可能,但原告所购物品的标牌及物品上均明确体现出品牌名称,并且与专柜外摆放的pop展示品牌明显不同;根据原告所举消费证据可知其所购物品均存在价格折扣,原告分多笔支付购物款项,可证实其在购物时对所购商品及交易金额具备理性判断而非盲目购物。综上,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物价局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问题,其在履行了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作出被诉《价格举报处理终结告知书》并送达原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纪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纪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