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合同关系属实,我们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后于2017年3月23日对该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变更,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但2017年3月23日进行变更后的补充协议落款还是2017年3月16日,日期是倒签的。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我于2018年1月28日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我确实无法支付购房款,原因是由于购买我的房屋的购买方由于国家政策无法购房,无法向我支付购房款,造成我也无力支付购买原告房屋的购房款。我同意支付违约金,我认可我存在违约行为,但我不是恶意违约。如果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我认为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已经支付的10万元定金我同意原告不再退还。
第三人述称:原告所述合同关系属实。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我公司也不持异议。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发表意见。我公司总部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xxx001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于2010年7月23日登记在原告名下。2017年3月16日,原告(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名下的涉案房屋。双方均称2017年3月23日,原告(甲方、出卖方)、被告(乙方、买受方)与第三人(丙方、居间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总价款为342万元,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支付第一笔定金2万元,于2017年3月24日前支付第二笔定金8万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第三笔定金58万元,于房屋抵押解除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购房款62万元以第三方担保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于过户前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购房款77万元以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于过户前5个工作日内将第三笔购房款130万元以建委监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超过15日,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2017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被告认可收到该律师函。
2018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发出解除双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律师函。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收到该解约函,第三人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该解约函。
被告提交(2018)京0107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以证明由于购买其房屋的购买方违约无法购买房屋,造成被告无力支付原告房款。原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调解书显示是被告拒绝卖房。第三人对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询,双方均认可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支付定金2万元,被告之女王xxx于2017年3月24日前代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定金8万元。此外,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其他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