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志辉、郑丽婷行政案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志辉、郑丽婷行政案
(2016)粤0403行审103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
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
被执行人罗志辉。
被执行人郑丽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203058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22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