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2/28 0:00:00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志辉、郑丽婷行政案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志辉、郑丽婷行政案



(2016)粤0403行审103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
  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
  被执行人罗志辉。
  被执行人郑丽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203058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22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