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周晓霞(出卖人、甲方)、徐泽君(买受人、乙方)、案外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交易房屋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501号,建筑面积40.69平方米;乙方确认以430万元的总价款购买该房屋;乙方房款的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向甲方自行支付定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徐泽君向周晓霞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2017年3月14日,周晓霞(出卖人)、徐泽君(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501号,房屋建筑面积40.69平方米;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崇文支行,出卖人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5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等作价80万元,上述价款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79万元;买受人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227万元,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至贷款批准,买受人自行负担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当日,周晓霞(甲方)、徐泽君(乙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乙方于2017年3月14日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支付甲方;乙方于2017年3月25日将第二笔定金69万元支付甲方;甲方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于2017年4月2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于过户前5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123万元以建委监管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乙方从购房款中留存1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自行划转至甲方;乙方拒绝购买该房屋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后续事宜及已交付的款项和已发生的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2017年3月17日,周晓霞向银行清偿上述房屋尚欠贷款本息。
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出台《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规定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审理中,徐泽君主张因其名下有商业贷款购房记录,首付比例提高到60%,其无法承担,故其于2017年3月24日向周晓霞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徐泽君向本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其中载明其名下有购房贷款记录。周晓霞主张徐泽君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已将其名下房屋出售,售房所得350万元,首付比例提高后,徐泽君需补交首付60万元左右,徐泽君购房属投资性质,故徐泽君有能力付款。徐泽君主张其出售其他房屋所得款项中的90万元用于清偿房屋贷款,再扣减偿还购房借款,剩余200万元左右购买涉案房屋;其已办理了消费贷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新政出台后其没有进行核验,资金无法筹集;其于2017年3月与配偶离婚,其配偶名下房屋与其无关。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