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2/26 0:00:00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有廷行政案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粤0403行审105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
  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
  被执行人李有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219016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决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白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缴纳社会抚养费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5日依法将该征收决定书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斗征决字(2015)第0219016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