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8日,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1.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是升级改造方正公司原有业务及办公管理系统,实现移动查勘,设计制作评估报告模板,实现数据自动导入。如上功能模块与通达OA协同办公平台融合形成统一的综合管理系统;2.合同总价为138800元,具体包括:方正公司原有系统部分功能升级改造1万元,生成房产、地产评估报告功能开发2万元,通达OA2013增强版100用户版22800元,通达OA2013增强版流程配置及报表开发3000元,移动查勘安卓系统端开发(房产、地产)48000元,移动查勘服务器端接口及软件开发3万元,赠送OA平台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相关开发;3.支付方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9400元,软件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进入试运行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1640元,试运行结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4.迈信思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完成项目的调研、开发、内部测试,将软件交付给方正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方正公司需求变更而导致的开发时间延长及开发费用增加由方正公司承担,增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5.迈信思哲公司逾期提交软件,每拖延一天,须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60天,方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迈信思哲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方正公司的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多次对软件开发工作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向迈信思哲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5日付款26870元、37370元、13880元,另支付了5160元,共计83280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对软件多次提出不同的修改意见,迈信思哲公司在修改后,仍然存在部分手机移动终端信息回传功能无法实现,所生成的正式评估报告无法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迈信思哲公司自认,因为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对上述问题,迈信思哲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实现不了,并且表示,到目前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上述事实有《软件开发合同》、发票、查勘表变更汇总、电脑邮件截图、预评报告方正公司提出的软件修改要求的扫描图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方正公司和迈信思哲公司均同意解除《软件开发合同》,对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故《软件开发合同》可以解除。
关于方正公司主张迈信思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问题。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软件开发合同,软件开发的目的是提升方正公司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办公效率,规范员工行为,降低人员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但迈信思哲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对原有评估报告的页眉、页脚等内容无法在正式报告输出时自动生成,且自认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本案作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即便是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九的软件开发,软件也不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迈信思哲公司确实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参考已履行合同情况和合同性质,方正公司要求迈信思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方正公司要求迈信思哲公司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迈信思哲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确实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但考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同约定不明,同时,方正公司不断修改软件设计,故对方正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因方正公司不断变更设计要求,致使迈信思哲公司的投入有所增加,故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方正公司给付迈信思哲公司三万元经济补偿款。
关于迈信思哲公司反诉请求方正公司赔偿为开发此软件支付的成本费用问题,因软件至今尚未开发完毕,尚不具备软件完整的使用功能,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二、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83280元。三、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万元经济补偿款。四、驳回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4元,反诉费507元,由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