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3 0:00:00

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5号朝阳大厦13层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火炬大厦16层8号。

法定代表人:计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宝,该公司技术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思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迈信思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被上诉人方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晓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宝、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迈信思哲公司返还方正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83280元;3.判令迈信思哲公司支付违约金102018元,赔偿金6940元。事实和理由:方正公司为提高公司业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项目进度跟踪监控,工作协同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的需要,于2014年3月28日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了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180天内被告完成软件开发、测试并交付给方正公司。方正公司按约定进度交付了迈信思哲公司83280元合同价款。时至今日,迈信思哲公司仍无法向方正公司交付符合条件的软件,存在无法直接生成正式评估报告,无法在软件系统内对评估报告进行排版,移动查勘照片无法传回服务器等问题,为此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鉴于迈信思哲公司无法解决软件存在的上述问题。无法如约如期交付软件产品,不能实现方正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的目的,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迈信思哲公司一审针对方正公司的起诉辩称:1.迈信思哲公司为方正公司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直接生成正式的评估报告。本案双方产生纠纷的最核心、最实质性的问题是以何种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绝不是能否生成评估报告。迈信思哲公司技术上可实现的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完全在软件系统内生成正式评估报告。此种生成方式,迈信思哲公司已经在一审庭审时当庭演示并打印。第二种,利用模板方式生成报告。第三种,自动生成报告正文导出至word文档,经编辑,加入页眉、页脚和目录的页码后生成正式评估报告。首先,双方约定的生成方式就是第二种生成方式---“模板式”。其次,在本案所涉的软件开发过程中,方正公司软件开发项目的负责人由前期的闰景伟变更为后期的计晓忠,计晓忠要求实现生成评估报告的方式是:报告在软件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此生成方式在双方的合同中根本没有约定。另外,方正公司要求的上述生成方式需要对word进行二次开发,但是由于word是微软公司的产品,迈信思哲公司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不可能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在导出至word生成报告文档的过程中无法自动带入文本的页眉、页脚和自动生成目录的页码,这在软件开发项目过程中,迈信思哲公司已多次向方正公司表明。在针对办公管理平台进行的此种二次开发的前提下,方正公司提出的此种报告生成方式,不仅迈信思哲公司实现不了,绝大多数的软件开发公司都实现不了。再次,由于无法按计晓忠的要求生成评估报告,迈信思哲公司又提出上述第三种方式,即自动生成报告正文导出至word文档,经编辑修改后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然而方正公司又不同意迈信思哲公司提出的第三种方式。而按照第一种生成报告方式,由于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无法导出至word文档,方正公司对此种方式也不认同。综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生成评估报告,不是能否生成评估报告。迈信思哲公司能以上述三种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合同目的完全能够实现,而方正公司偏偏要求迈信思哲公司必须按“报告在软件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的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因此,双方产生核心纠纷的责任完全在方正公司一方。2.迈信思哲公司为方正公司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实现移动查勘的照片传回功能。迈信思哲公司为方正公司购买的是北京通达信科公司开发的具有软件知识产权的正版软件。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APP经过多次修改和测试,己经解决了所有问题,完全满足方正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并可将相关数据和照片回传至服务器,方正公司也亲口承认“一部分手机可以实现回传”。3.关于方正公司主张软件延期交付的问题。首先,方正公司多次、反复对软件开发提出重大修改,直接导致开发周期一再延长,累计延长开发周期5个多月。其次,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方正公司软件开发主要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变动也直接导致了软件开发周期延长。再次,方正公司在多次自认修改内容很多,没有进行详细统计。最后,按双方最初的合同约定,在2015年2月6日,方正公司仍然在履行合同,给付迈信思哲公司第二笔部分合同款项13880元,此事实进一步表明方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对迈信思哲公司工作成果的认可。综上,本案软件开发期限延长完全是方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迈信思哲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迈信思哲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方正公司赔偿迈信思哲公司48586.53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其主要内容是迈信思哲公司为方正公司开发《方正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项目。该软件项目主要由三部分功能构成,第一部分是OA行政办公管理功能,第二部分是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第三部分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双方签订合同后,迈信思哲公司积极主动的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在方正公司多次对软件开发提出重大变更意见时,都不惜增加开发成本并努力完成软件开发项目。最终,迈信思哲公司对OA行政办公管理部分、移动丝笔只客户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部分等都已经开发及安装完毕,己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为此,迈信思哲公司共支付软件开发成本共计131866.53元人民币。方正公司分两次共给付迈信思哲公司合同价款83280元人民币。因方正公司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7月8日己经诉请解除本案所涉合同,因此方正公司已经给迈信思哲公司造成了48586.53元人民币的损失。

方正公司一审针对迈信思哲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赔偿,因为迈信思哲公司没有完成软件开发任务,没有交付一个完整的具有使用价值得软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8日,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1.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是升级改造方正公司原有业务及办公管理系统,实现移动查勘,设计制作评估报告模板,实现数据自动导入。如上功能模块与通达OA协同办公平台融合形成统一的综合管理系统;2.合同总价为138800元,具体包括:方正公司原有系统部分功能升级改造1万元,生成房产、地产评估报告功能开发2万元,通达OA2013增强版100用户版22800元,通达OA2013增强版流程配置及报表开发3000元,移动查勘安卓系统端开发(房产、地产)48000元,移动查勘服务器端接口及软件开发3万元,赠送OA平台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相关开发;3.支付方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9400元,软件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进入试运行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1640元,试运行结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4.迈信思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完成项目的调研、开发、内部测试,将软件交付给方正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方正公司需求变更而导致的开发时间延长及开发费用增加由方正公司承担,增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5.迈信思哲公司逾期提交软件,每拖延一天,须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60天,方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迈信思哲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方正公司的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多次对软件开发工作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向迈信思哲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5日付款26870元、37370元、13880元,另支付了5160元,共计83280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对软件多次提出不同的修改意见,迈信思哲公司在修改后,仍然存在部分手机移动终端信息回传功能无法实现,所生成的正式评估报告无法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迈信思哲公司自认,因为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对上述问题,迈信思哲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实现不了,并且表示,到目前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上述事实有《软件开发合同》、发票、查勘表变更汇总、电脑邮件截图、预评报告方正公司提出的软件修改要求的扫描图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方正公司和迈信思哲公司均同意解除《软件开发合同》,对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故《软件开发合同》可以解除。

关于方正公司主张迈信思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问题。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软件开发合同,软件开发的目的是提升方正公司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办公效率,规范员工行为,降低人员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但迈信思哲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对原有评估报告的页眉、页脚等内容无法在正式报告输出时自动生成,且自认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本案作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即便是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九的软件开发,软件也不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迈信思哲公司确实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参考已履行合同情况和合同性质,方正公司要求迈信思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方正公司要求迈信思哲公司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迈信思哲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确实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但考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同约定不明,同时,方正公司不断修改软件设计,故对方正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因方正公司不断变更设计要求,致使迈信思哲公司的投入有所增加,故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方正公司给付迈信思哲公司三万元经济补偿款。

关于迈信思哲公司反诉请求方正公司赔偿为开发此软件支付的成本费用问题,因软件至今尚未开发完毕,尚不具备软件完整的使用功能,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二、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83280元。三、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万元经济补偿款。四、驳回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4元,反诉费507元,由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11元。

上诉人诉称

迈信思哲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实现移动查勘的照片传回功能;一审认定生成的正式评估报告无法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迈信思哲公司自认因无法获得word源代码,对上述问题迈信思哲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实现不了是歪曲事实;双方约定生成评估报告的方式是模板式,方正公司要求报告在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迈信思哲公司不应返还83280元合同价款,双方在涉案合同第九条第4项明确约定方正公司解除合同关于价款收取方式,一审判决违反双方约定;迈信思哲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迈信思哲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方正公司在已经完成相关开发后要求多项修改,属于重大变更,导致开发进度延期,增加迈信思哲公司开发成本;为开发涉案系统,迈信思哲公司为方正公司采购软件、委托外部开发,支付开发人员工资,故迈信思哲公司反诉主张有理有据。综上,请求撤销(2017)吉02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改判支持迈信思哲公司反诉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方正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方正公司二审辩称: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依合同性质、实现合同目的、本合同约定内容,合同法332条规定,是迈信思哲公司向方正公司交付研发成果,迈信思哲公司未交付成果,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责任。迈信思哲公司主张方正公司多次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导致合同延期、损失发生不属实。开发期间需进行测试,其中发现诸多问题,不符合约定和使用标准,迈信思哲公司应及时解决。迈信思哲公司开发的内容未达到约定的验收阶段和标准,不符合整体验收条件。请求驳回迈信思哲公司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开发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迈信思哲公司系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专门业务的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据自身的开发能力及技术水平承揽业务,本案中,迈信思哲公司应当向方正公司交付符合约定的开发成果。依据双方涉案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涉案软件开发的目标是利用信息化系统平台及移动办公技术提升公司业务及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从而提高办公效率,规范员工行为,降低人员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而迈信思哲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对原有评估报告的目录、页眉、页脚等内容无法在正式报告输出时自动生成,在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中,双方虽然对此未详细约定,但方正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提出的此项需求亦属于通过涉案开发软件出具的评估报告所应有之内容。故迈信思哲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无法实现方正公司开发升级办公软件系统的目的,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一审判决迈信思哲公司返还方正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无不当。同时,由于迈信思哲公司未能完成双方涉案合同的约定,迈信思哲公司要求方正公司赔偿成本支出的反诉主张亦不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迈信思哲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及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原因,一审判决酌定方正公司对迈信思哲公司给予补偿三万元,分担开发软件的一部分成本亦符合公平原则。

关于迈信思哲公司主张适用涉案合同第九条第4项方正公司解除合同价款收取方式的约定,该条款应认定为在方正公司单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时迈信思哲公司如何收取价款的约定,并非迈信思哲公司在履行合同的任何情形下均有权依该条款主张权利。本案中,迈信思哲公司履行合同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目标,故本案并不符合涉案合同第九条第4项约定的情形,迈信思哲公司主张应适用该条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7元,由上诉人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广军

本件经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刘嘉

代理审判员李伟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赫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