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石龙村民委员会行政案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69887347。
负责人袁学东。
委托代理人黄雄毅,斗门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新,斗门执法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石龙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834138-XXX6。
负责人李悦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6)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占用基本农田部分,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人民币14370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柒拾圆整);对占用一般农用地部分,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斗罚字(2016)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悦媚